留置权的合同类型
留置权的合同类型
加工承揽合同,仓储合同,运输合同等我归纳的含义是合同行使留置权人对留置物享有占有权,但是和被留置一方又不是担保关系的合同这类的合同都是
留置权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并且留置的动产与到期债务应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报酬与受委托所办之事并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所以,不能行使留置权.只能通过债权之诉解决.
留置,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合同中,债权人按照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2 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扩展资料:留置权的特征1、留置权人事先占有留置物。2、留置权只能是动产。3、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4、留置权具有留置和担保双重效力。留置权成立的条件1、必须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对方的动产。2、必须是债务人的债务因债权人取得占有的同一合同约定的应付给的款项。3、必须是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限。
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权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担保法第82条规定: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84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担保法第84条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留置。
1995年《担保法》采用封闭式原则,将留置权仅仅限定在合同债权之中,并且仅限于保管合同、货运合同以及承揽合同。1999年《合同法》在此基础上又增加了仓储合同和行纪合同。直至2007年《物权法》的问世,我们国家的立法对于留置权采取了开放式原则。留置权所担保的对象不再限制在合同债权,只要符合留置权的法定构成要件,除法律明确规定不得留置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外,均可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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