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患病医疗期
劳动者患病医疗期
劳动法规定的医疗期满无法工作继续请病假单位不同意的情况下,你可以可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医疗期的规定如下: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工伤医疗期间,企业不得解除或终止其劳动合同以及作开除、解雇、辞退处理。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内的月平均工资收入。工伤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当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
员工医疗期的长短,由他的社会工龄和本企业工龄决定,一般给予3个月至24个月的医疗期,具体计算标准如下:
一、国家规定的医疗期标准,北京、广东等地区适用该标准:
1、社会工龄10年以下,在本企业工龄5年以下:3个月;
2、社会工龄10年以下,在本企业工龄5年以上:6个月;
3、社会工龄10年以上,在本企业工龄5年以下:6个月;
4、社会工龄10年以上,在本企业工龄5年以上10年以下:9个月;
5、社会工龄10年以上,在本企业工龄10以上15年以下:12个月;
6、社会工龄10年以上,在本企业工龄15年以上20以下:18个月;
7、社会工龄10年以上,在本企业工龄20年以上:24个月。
二、上海地区的医疗期规定:
医疗期按员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设置。员工在本企业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见下图。
医疗期期间待遇:一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
部分地区有其他规定,
如江苏:如果按照最低工资80%,则公司应该承担个人社保和公积金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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