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很多劳动者对于签收企业的解除通知书有误区,认为不签收,企业就不能解除,其实这种认知是不正确。
首先,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是一种单方行为,不需要征得劳动者同意,只要把解除通知送达给劳动者,解除行为就生效了。而作为劳动者,如果不认可解除,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等方式进行维权;
其次,从签收本身来说,如果企业是当面让劳动者签字确认收到解除通知的话,劳动者从谨慎的角度出发,可以看一下解除通知里写的入职离职时间、解除理由是什么,如果对内容不认可,可以写“收到通知,但对解除内容有异议”,表达一下自己的态度即可,之后想维权就去维权。
若企业选择通过快递方式或是微信、Email等方式送达解除通知书,作为劳动者没有什么需要去做的,因为一旦你收到了快件或电子信息,解除通知就送达了,也生效了。剩下的就是双方对解除理由、补偿等问题的争议,那时候就是根据法律法规来判定解除行为是否合法,劳动者在签收层面上,没有更多的事情可做。
你可以以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上班,并且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你不能“随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其实 @童先生 的解释已经很全面了,很多地方规定劳动者如果要以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必须先提前一个月发《催缴函》给用人单位,如果用人单位在一个月后依旧不予理会,这时候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然后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了。
到了这个时候,由于你发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给单位,所以即便单位说你连续旷工,也没有任何意义,毕竟是单位违法在先,而你也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发催缴函),这件事你占理。
收到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并且已经签收,接下来怎么做/是继续上班到最后一天吗?遇到你这种情况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心里的感受可谓是五味杂陈,但是我觉得你这家公司的操作还是比较正规的,也符合相关的程序。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员工,之所以要提前三十天,主要是考虑到员工有思想准备,有充足的时间处理离职事宜和办理交接,有一定的时间去办理失业保险金或是找工作等事宜。其实自从你收到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并签收后,从职工本人来讲,在公司除了完成以前的扫尾工作以外,公司一般不会给你再安排新的工作;从职工本人来讲,也没有心思再为公司完成其他的工作,只是彼此心照不宣。因此聪明的做法就是准备好交接,着手和公司协商离职补偿等事宜。在这期间重点处理好以下几件事情;
一是办理离职补偿。本人签收了被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以后,就要和人力资源部门的同志协商离职补偿的相关事宜,由于是公司主动解除的劳动合同,本人也进行了签收,这说明本人对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异议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就应该按照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为本人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本人在公司工作时的平均工资,工作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标准工资。这个钱应该是没有什么问题的,既然公司都下决心让你签收减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就已经做好了给你经济补偿的准备。需要注意的是,补偿金是本人离职前十二个月在公司工作时的平均工资,而不是当地的职工社会平均工资,这是需要高度重视的。这是离职前要做的第一件事情。
二是办理失业保险金的领取。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以后,按照社保法的规定,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当然要领取失业保险金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缴纳失业保险满一年以上;二是非本人意愿造成的失业;三是办理失业登记,有再就业意愿。因为你是公司解除的劳动合同,只要公司为你缴纳了失业保险的,就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的最高领取月数可以达到24个月,这主要根据你在公司缴纳失业保险的年限来决定。
三是做好扫尾工作和工作交接。如果属于财务、销售、采购等岗位的职工,离职时可能扫尾工作会多一些,交接的内容可能更具体。在完成好扫尾工作以后,要根据自己的工作内容,制定一份交接清单,办理好交接双方的签字和资料移交等。交接完成以后,如果还没有满规定的三十天,可以征求公司的意见,是否还继续下去,如果公司明确可以离开,并且明确本月工资照发,我觉的本人就没有在工作到最后一天的必要。
综上所述,接到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本人已经签收的,在这期间本人主要是从事扫尾和交接工作,并办好涉及个人权益方面的具体事宜,在重点做好经济补偿、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的同时,还要做好社保关系的转接、个人人事档案的转移、离职证明等事宜,友好分手,然后开心离开,努力寻找下一份新工作。
如果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写明解除合同的时间,落款时间有误不影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生效时间。为避免引起争议,用人单位应该重新开具正确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辞退通知书的生效时间应为用人单位做出决定的那一天,例如:通知书中一般都有类似的表达“公司决定于某年某月某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应为公司做出决定之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第一条第二项关于“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辞退通知书的生效时间与送达时间的联系就在于:辞退通知书没有送达,则不发生法律效力;只有送达之后,才有法律效力。两者之间的区别是:辞退通知书的生效时间为用人单位决定辞退劳动者的时间;送达时间为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被辞退的时间,也就是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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