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收到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当事人不去办理的:
1,当事人合法权益,比如说经济补偿金等(因当事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很难得到保障;
2,如果发生劳动争议的,一般需要在一年之内提出劳动仲裁,如果当事人一直不处理,可能错过申请时效;
3,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当事人的社保等,不能转到新的就业单位,或者自行缴纳;
4,如果用人单位是用快递等方式寄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对方在寄出60日后,不管当事人是否去办理,都可以视为已经送达,而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合同解除的通知意在通知合同一方合同即将解除,告知双方解除合同时双方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那合同解除通知函应该怎么写?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这种方式应当满足以下条件:足以证明1、你向对方发出了通知2、发出通知的时间3、表明发出通知的主要内容。关于对方是否收到,只需依一般之通常情况可以及时到达即可。通知的主要内容:1、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的事实。2、当事人违约等导致发生合同解除权的事实。3、合同中约定的合同解除权。4、绝对明确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5、对对方违约现任追究的权利保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我说你听,每天学一点劳动法
你说的没错,公司解除必须通知员工,意思表示到达员工时生效,劳动合同解除;或者通知中解除的日期晚于通知到达日期的,通知中的日期为解除日期。
但是并不表示通知生效时,内容一定要让员工看到、听到!
通知是一种行为,将公司自己的意思表示通过一定载体送达员工。送达有很多种方式,电子邮件、普通邮件、即使聊天工具等等。
特别容易让人误解的是,事先员工填写了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书中明确了收件人、收件地址、电子邮箱、电话号码…那么公司通过这些信息进行通知,员工并不一定会立即知道通知内容。
有的员工在填写上述信息的时候,考虑的因素很多,不想把暂住地等隐私信息全盘透露;有时更换了通讯信息没有及时告知公司等等,都可能造成不能及时获悉公司通知内容。
————: 你与公司所签————年——月——日的《劳动合同》,现在因为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即从自————年——月——日开始不再续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条第——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解除时间为————年——月——日。对以上终止或解除意见无异议时,请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 日办理如下相关手续:
1.工作,业务交接,于 年 月 日 时前完成;
2.最后一月工资共 元,经济补偿金 元,代通知金 元,请于 年 月 日时到领取;
3.社会保险金已交至 年 月止;
4.档案处理意见:
5.有关证件的处理意见:
6. 其他需办结的手续: 全部相关手续办妥后,即发《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特此通知 通知人(公司):(盖章) XX年XX月XX日
收到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并且已经签收,接下来怎么做/是继续上班到最后一天吗?遇到你这种情况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心里的感受可谓是五味杂陈,但是我觉得你这家公司的操作还是比较正规的,也符合相关的程序。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员工,之所以要提前三十天,主要是考虑到员工有思想准备,有充足的时间处理离职事宜和办理交接,有一定的时间去办理失业保险金或是找工作等事宜。其实自从你收到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并签收后,从职工本人来讲,在公司除了完成以前的扫尾工作以外,公司一般不会给你再安排新的工作;从职工本人来讲,也没有心思再为公司完成其他的工作,只是彼此心照不宣。因此聪明的做法就是准备好交接,着手和公司协商离职补偿等事宜。在这期间重点处理好以下几件事情;
一是办理离职补偿。本人签收了被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以后,就要和人力资源部门的同志协商离职补偿的相关事宜,由于是公司主动解除的劳动合同,本人也进行了签收,这说明本人对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异议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就应该按照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为本人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本人在公司工作时的平均工资,工作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标准工资。这个钱应该是没有什么问题的,既然公司都下决心让你签收减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就已经做好了给你经济补偿的准备。需要注意的是,补偿金是本人离职前十二个月在公司工作时的平均工资,而不是当地的职工社会平均工资,这是需要高度重视的。这是离职前要做的第一件事情。
二是办理失业保险金的领取。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以后,按照社保法的规定,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当然要领取失业保险金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缴纳失业保险满一年以上;二是非本人意愿造成的失业;三是办理失业登记,有再就业意愿。因为你是公司解除的劳动合同,只要公司为你缴纳了失业保险的,就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的最高领取月数可以达到24个月,这主要根据你在公司缴纳失业保险的年限来决定。
三是做好扫尾工作和工作交接。如果属于财务、销售、采购等岗位的职工,离职时可能扫尾工作会多一些,交接的内容可能更具体。在完成好扫尾工作以后,要根据自己的工作内容,制定一份交接清单,办理好交接双方的签字和资料移交等。交接完成以后,如果还没有满规定的三十天,可以征求公司的意见,是否还继续下去,如果公司明确可以离开,并且明确本月工资照发,我觉的本人就没有在工作到最后一天的必要。
综上所述,接到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本人已经签收的,在这期间本人主要是从事扫尾和交接工作,并办好涉及个人权益方面的具体事宜,在重点做好经济补偿、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的同时,还要做好社保关系的转接、个人人事档案的转移、离职证明等事宜,友好分手,然后开心离开,努力寻找下一份新工作。
很多劳动者对于签收企业的解除通知书有误区,认为不签收,企业就不能解除,其实这种认知是不正确。
首先,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是一种单方行为,不需要征得劳动者同意,只要把解除通知送达给劳动者,解除行为就生效了。而作为劳动者,如果不认可解除,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等方式进行维权;
其次,从签收本身来说,如果企业是当面让劳动者签字确认收到解除通知的话,劳动者从谨慎的角度出发,可以看一下解除通知里写的入职离职时间、解除理由是什么,如果对内容不认可,可以写“收到通知,但对解除内容有异议”,表达一下自己的态度即可,之后想维权就去维权。
若企业选择通过快递方式或是微信、Email等方式送达解除通知书,作为劳动者没有什么需要去做的,因为一旦你收到了快件或电子信息,解除通知就送达了,也生效了。剩下的就是双方对解除理由、补偿等问题的争议,那时候就是根据法律法规来判定解除行为是否合法,劳动者在签收层面上,没有更多的事情可做。
劳动者已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劳动者签署并承诺会办好离职手续,这代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达成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劳动者依照约定的离职时间办理离职手续,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当依法支付。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是劳动者在单位离职时,单位开具的证明。一般情况下都是单位出具,然后去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劳动关系科盖章办理解除。如果超期了的话,可能还要根据办事部门要求提供盖公章的证明材料。
以上是律师为大家讲解的关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