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致人死亡行为的认定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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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引起死亡的,就是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行为人对此不应负刑事责任 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没有杀人的故意,但由于过失导致了他人死亡后果发生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区分这两者的关键在于要查明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如果应当预见,但是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没有预见,则属于过失致人死亡。

过失致人死亡行为的认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般不会转化,但是有一点要注意,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的行为特征很相似,所以不能说过失致人死亡就绝对不能转化为故意杀人,因为间接故意的存在。如何区分?

简单来讲就是,过失致人死亡,主观必须是不想让人死,间接故意杀人,主观是死不死我都接受。

举个例子,开车撞死人,一般情况下是过失致人死亡,具体到罪名上就是交通肇事罪,二者性质一样。而喝醉酒后在人口密集的大街上狂奔撞死人,那就是间接故意杀人,具体到罪名上就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前者驾驶员不可能追求自己的汽车撞死人的结果,所以是过失,后者在反应能力和判断能力严重下降的情况危险驾驶,主观上已经存在放任撞死他人的结果发生,这就是间接故意。

所以,区分二者的关键点就在于是否放任危害后果发生。至于能不能转化,要靠口供确定主观意志,更要靠客观证据推断他的主观意志。

按照刑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构成意外事件的条件是:1、行为人人对于死亡结果主观上无故意或者过失2、死者的死亡系出于不可抗力或者某种当事人均不能预见的原因。刘女士在吵架时候虽有掌掴的行为,但主观上并无故意伤害或者至人死亡的目的,根据常识其无法预料到死亡的结果,其对死亡的结果没有预料的可能性,也就不构成过失犯罪。

两者的共同点在于:

1、客观上行为人的行为都引起了他人死亡的结果:

2、主观上行为人郡没有预见这种结果的发生。

区分这两者的关键在于要查明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如果应当预见,但是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没有预见,则属于过失致人死亡。如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引起死亡的,就是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行为人对此不应负刑事责任

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没有杀人的故意,但由于过失导致了他人死亡后果发生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有的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的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有的表现为,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

关于甲:
我觉得本案的关键并非主观认识错误,而在于因果关系的认定。
根据最屌的客观归责理论,易言之,即乙死亡的结果能否归责于甲所制造的法所不容许的风险。
在本案中,甲在蛋糕底部注入有毒物质,乙仅食用了蛋糕的最上层,便由于过敏而死亡。乙的死亡是由于过敏,而不是甲所制造的风险的现实化。与甲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后面的没啥争议了,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是比较妥当的。
关于老板:
我认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根据客观规则理论,蛋糕店老板所制造的风险,是导致消费者拉肚子,而不是导致一个人死亡的。
根据张明楷老师的观点认为:因果关系是事实问题,即危险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联系。
然而,根据最新、势头最猛的客观归责理论,因果关系其实是法律问题。
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认定其实是遵循:无A即无B的条件公式,而如果按照这种公式因果关系的范围会无限扩大。以本案为例,如果没有老板的父亲,老板就不会出生,老板不出生,也不会制造发霉的蛋糕,乙也不会死。那么老板的父亲生育老板的行为是不是也与乙的死亡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呢?这么看好像确实是这样的。如若这样,会导致刑法的打击范围无限扩大。因此,需要对因果关系的进程进行限制,而如何对该进程进行限制,则是一个法律问题,即何种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应当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在本案中,虽然在事实上,老板的蛋糕导致了乙的死亡。但是按照我上述的分析,要对因果关系的流程进行截取。老板的发霉蛋糕所制造的风险,属于生活中的一般风险,其正常的现实化流程应当是造成消费者拉肚子,但是由于介入了乙的特殊体质,导致了乙的死亡。而乙的特殊体质作为介入因素是一个异常的、和老板行为无关的、对结果有较大的贡献力,因此应当认定乙的特殊体质中断了因果关系。于是,老板不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可以考虑老板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中的“情节较轻”的认定,需注意以下情况:  一是看被告人过失程度的严重性。对于过失致人死亡罪而言,虽然行为人对被害人死亡的发生在主观罪过上都表现为过失,但行为人过失的程度是可能存在差别的。既存在严重疏忽大意与一般疏忽大意之分,也存在轻信把握的大小和冒险程度之分。被告人主观上的过失之大小也反映了犯罪情节的轻重。如果被告人不顾他人劝阻,一意孤行,或者严重疏忽大意,很容易预见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而没有预见,过失致人死亡的,则不能认定为情节较轻。  二是看被告人先前相关行为的违法性。如果被告人在实施违法活动中过失致人死亡,则不应该认定为情节较轻。  三是看被告人过失行为之目的。如果被告人行为之目的是为了受害人的利益,或为了公共利益之考虑,在行为中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导致他人死亡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  四是看其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犯罪行为的后果是评价犯罪行为严重性的最重要指标之一,过失致人死亡罪中,犯罪行为的后果和犯罪造成的影响不同,其犯罪的情节轻重也不同。一般来说,如果过失致使两人以上死亡的,不宜认定为情节较轻。如果过失致死的人身份特殊,造成影响较坏或损失较大,也不能认定情节较轻。

以上是律师为大家讲解的关于”过失致人死亡行为的认定“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各位小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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