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事故罪与过失致人死亡
责任事故罪与过失致人死亡
过失致人死亡罪与交通肇事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重伤)罪规定定罪处罚。
一是构成犯罪的主体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范围尽管有所扩大,但仍然带有明显的“身份”特征,即一切直接从事和直接指挥生产、作业的人员,包括对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个体、包工头和无证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属特殊主体。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二是过失行为不同。与犯罪主体相对应,只有生产过程中的违章行为,才可能导致责任事故。重大责任事故罪行为人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发生在生产过程中,并与生产有直接联系,过失行为违反的是生产作业活动的相关规定,是对职业范围内所要求注意义务的违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过失行为的范围没有特殊规定,泛指违反普通意义上所应注意常识的行为,行为人违背的是日常生活中所要求的一般义务。
三是两者的犯罪对象不同。两种罪名的成立都以法定结果发生为前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法定结果是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包括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害,而过失致人死亡罪法定的结果仅指致人死亡。因此,前者的犯罪对象可以是人身也可以是财产,而后者的犯罪对象则必须是人身。
这个问题涉及到“法条竞合”的有关问题,我来简单介绍一下。
首先介绍一下过失致人死亡罪和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不慎导致他人死亡的犯罪行为。所以,过失致人死亡罪,简单说来就是因为一时大意而不小心造成他人死亡。
而交通肇事罪(致人死亡)是指在开车过程中因为没有遵守交通规则,然后一不小心把其他人给撞死了。在本质上,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人违反交规的主观心态是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他认为自己应该可以避免发生交通事故,也不想把别人撞死。所以,交通肇事罪(致人死亡),简单说来就是因为开车不小心,而把别人给撞死了。
分析到这里,我想大家都会发现,其实交通肇事罪(致人死亡)也同样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其实是一种比较特殊和具体的过失致人死亡。在法律上,像这种两种罪名属于包涵与被包涵的关系,是一种一般性与特殊性的关系,叫做法条竞合。当出现法条竞合的情形时,一般适用“特殊法条优先于一般法条”的适用规则。
因此,交通肇事罪(致人死亡)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特殊法条,应当直接对行为人适用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而不再适用过失致人死亡罪了。
所谓的保护弱者!其实我觉得更加助长歪风邪气!如果没有所谓的保护弱者 人人都是交通参与者 !所以人人都要为交通事故负责!没有什么弱者不弱者之说! 现在马路上 电动车 三轮车!或者行人过马路头不抬眼不睁的。 你按喇叭 都当没听见 心里就认为反正你不敢撞我! 往往就是这种心态!不是机动车不想停 有些情况是停不下来! 酿成悲剧 谁都不想! 我个人认为交通事故 就应该承担自己该承担的责任 不要考虑什么弱者!人人都遵守交通规则 事故就会减少! 不要在发生中国式过马路!
以上是律师为大家讲解的关于”责任事故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