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后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后
处理非法集资问题,是以地方党委政府牵头,以挽回经济损失和社会稳定为主,一般地方会出台一些地方政策,采取各种措施,逼迫集资人退回脏款返还群众。在稳定面前,法律也作出一些让步。比如有些地方政府规定,全部退换后,做撤案处理,不再追求法律责任,或者做判缓刑处理等。
集资侵害的是不特定对象的财务,当全部退换后,其社会危害性也就随之消除,所以,地方作出这样的规定符合经济犯罪处理宽严相济的政策,与法律并不抵触。
你的问题在判决之前退全款,应当依法作出缓刑判决。
当然,如果集资中涉嫌集资诈骗,那就另当别论了。集资最高刑期是十年,而诈骗有死刑。二者法律依据差别很大。
对于公司的前任负责人而言。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主要看他是否从事了相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
这种案件中,警方会着重调查相关人员离职时间和入职时间的相关的证据材料。比如在前任负责人离职之前,也就是在他在任期间,公司的业务模式就已经涉嫌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比如对于网贷平台而言,该平台,在其任职期间就设想了资金池或者自融或者虚构标的的业务,或者对于私募平台而言,涉及了面向公众公开宣传面向不合格的投资者吸收资金的行为,这时该名前任负责人就会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要承担多少刑事责任呢?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对针对募资行为的犯罪,承担相关责任或以涉案金额为主要的参考标准,比如前任负责人在位时募资金额为一个亿,离职后他的继任者募资金额为三个亿,那这就是他们各自的涉案金额。同时法官也会根据具体的情况不同考虑不同的量刑情节,比如模式设计,情节恶劣程度,资金是否归还等等。当然在这种案件中相关负责人是否有取保的可能?因为从当下实际出发,很多时候取保的目的是为了兑付,不论是现任负责人还是前任负责人,在警方那里,只要可能是刑事责任,只要有从中受益,都会有兑付的责任。
不能。刑事案件中,报案人报案后,警方受理案件材料,就会对案件进行初查,只要查明有涉嫌犯罪的可能,就必须立案,而一旦立案,警方只有根据案件本身的需要,才能决定是否撤销案件。而报案人在这里面,并没有要求警方撤案的权利。
比如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警方在立案后发现,被指控对象的集资行为根本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比如没有承诺保本付息,重点提示了风险,或者没有面向社会公开宣传,没有针对不特定的对象集资,集资对象都是合格投资者或者针对亲友借款、集资,那就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要求,此前的立案就应该撤销。
但是,如果仅仅是报案人去要求报案,提供了相关证据,导致案件立案,之后又毫无理由的去要求警方撤案,那是不行的,公安局不是你家开的,绝大多数刑事案件都不能如此,比如强奸、故意伤害、盗窃等等,只要行为发生,符合刑事立案标准,警方就有义务立案,否则就是渎职,被害人报案后,也无权要求撤案,除非其此前提供的口供和证据是假的,那就可能要承担诬告陷害罪的指控。
只不过,如果被指控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表示希望司法机关对被指控人从宽处理,警方可酌情决定是否继续追究,这是可以的,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首先要坚持该罪的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一。立案标准 对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否立案侦查,取决于有没有涉嫌以下三种情形中的一种: 一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户数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三是从造成的经济损失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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