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屋买卖纠纷怎么处理
二手房买卖中,因过户问题引发的纠纷并不鲜见。近日,我就遇到了一则,咨询者为美娇。
美娇买了一套二手房。买之前该房产登记在老夫名下,但实为老夫老妻婚后共同财产。2010年老夫老妻协议离婚,约定该房产归老夫所有。2015年美娇和老夫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一次性支付购房款后,老夫交付了房屋,之后美娇居住至今,但一直未过户。今年美娇到不动产登记部门过户时,却遇到了障碍,工作人员说要有公证或是法院判决才可以。另,老妻在今年过世了。美娇问我该如何处理?
思考1:可否行政诉讼不动产登记部门?
原房产为老夫个人所有,老夫有处分权,双方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美娇付了全款而且实际居住多年,符合房产过户条件啊,不给过户难道是故意为难人?
非也。其实老夫和美娇在房产买卖过程中遗漏一个关键环节。就是老夫老妻离婚后,应拿上离婚协议去不动产登记部门做析产,将不动产登记簿上的共同所有变更为老夫个人所有,这时再进行买卖就不会有瑕疵了。
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工作人员眼中,该房产仍属于老夫老妻共同所有,老妻过世后应该启动继承程序。照此办理,美娇要说服老妻的多个继承人放弃继承、配合过户,人性能经得住巨大利益的考验吗?启动继承程序风险太大,万不得已不能这样做。可问题是,老妻已经过世,再去做析产已不可能。
不动产登记部门的规定毕竟不属于法律,是否可以绕过他直接向法院行政诉讼呢?经过检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简单说就是,该房屋上权属有争议的话,走行政诉讼根本就无法立案。看来,行政诉讼之路不通。
思考2:可否让法院直接确认房屋归美娇所有?
可以干净利索的答复,不可以。我国实行的是不动产登记制,房屋买卖中,若未办理过户登记,是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美娇虽然一直居住在房屋中,但她获得的只是占有、使用权,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她和老夫的房产纠纷本质上属于债权纠纷,而非所有权纠纷。
思考3:是否需要将老妻的继承人列为被告?
其实,分析到此,美娇的维权方案呼之欲出。那就是进行民事诉讼,取得合法的判决书,依此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过户。既然进行诉讼,就需要明确被告,老夫是被告毫无疑问,那还需要将老妻的继承人列为被告吗?从合同的相对性来说,只有美娇和老夫两人,没有理由将继承人列为被告。该房屋经离婚协议约定,产权清晰,就是老夫的个人财产,老妻和这套房产已经没有关系,老妻不再有一丝一毫财产份额,老妻过世后,并不会触发继承程序。假如老夫过世,他的继承人可以而且应该被列为被告。
通过思索,案件诉讼策略已经明朗。只需将卖方老夫列为被告进行诉讼即可。诉讼请求一是确认买卖合同有效,请求二是要求老夫履行合同义务,配合美娇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当然了,双方也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无论是判决书还是调解书,均可申请强制执行,办理过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