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证券虚假陈述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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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证券市场的复杂性以及先前人民法院在证券知识和审判人员方面的局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六条为虚假陈述案件设置了立案受理的前置程序,即:“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1.2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是指证券市场投资人以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并致使其遭受损失为由,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事赔偿案件。

一、定义

1.1 虚假陈述:是指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也称不实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1.2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是指证券市场投资人以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并致使其遭受损失为由,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事赔偿案件。

二、类型

以虚假陈述行为对证券市场和投资人决策的影响为标准,虚假陈述行为可以划分为诱多型虚假陈述和诱空型虚假陈述,现市场上遇到的几乎都属于“诱多型”。

三、特点

3.1 法院受理设有前置程序,股民启动诉讼困难。

基于证券市场的复杂性以及先前人民法院在证券知识和审判人员方面的局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六条为虚假陈述案件设置了立案受理的前置程序,即:“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前置程序的设立,虽然便于法院立案受理,但由此增加了股民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的难度,使得一些确有证据证明上市公司等存在虚假陈述,困于行政机关等未予处罚,以致不能满足法院受理的前置条件,而令案件无法进入到诉讼程序中。

3.2 诉请金额虽小,但社会影响大,双方攻防激烈。

由于此类诉讼原告主要是股市中的中小散户,从涉案标的额统计情况来看,66.5%左右的案件诉讼标的在10万元以下。诉请标的金额虽小,但原告的抵触情绪普遍较大,大有替天行道不为钱财只为公道的意味。另外,由于上市公司体量普遍较大,且多数属于当地的支柱产业或纳税大户,各级对此均高度关注。尤其是前期起诉的股民一旦胜诉,其他曾犹豫不决的股民则可能会群起而效仿,亦向法院提起诉讼。前期受理案件的裁判,试水效应非常明显。所以,不论是作为原告的股民,还是作为被告的上市公司等,均会引起空前重视,以致双方庭审攻防异常激烈。

3.3 损失确认困难,因果关系错综复杂。

对于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投资人所遭受的损失主要是投资差额损失,其主要是指投资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投资因虚假陈述行为使得买卖证券发生价格差额而遭受的投资利益损失。对于“买入证券平均价格”《若干规定》并没有做出详细的规定,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买入平均价格的计算存在较多争议,这也是目前证券虚假陈述类案件常见争议焦点之一。再者,投资人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尤其是上市公司普遍将《若干规定》所明确的系统风险作为抗辩理由,但系统风险的存在及其大小的认定本身较为复杂,而《若干规定》又并未作出进一步规定,致使司法实务存在各种不同裁判。

3.4 案件审理周期普通较长。

因此类案件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案情处理复杂,尤其是前期案件处理结果可能对潜在原告起到仿效作用,受理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往往十分的谨慎,以致案件审理的周期普遍偏长。另外,还有一些案件当事人为拖延时间等,滥用管辖权异议等程序,以致案件审理周期人为被拖长。上述案件的一审审理周期普遍超过6个月,绝大多数案件一审审理周期在一年左右。

3.5 在很多案件中,投资者除将上市公司列为被告外,同时将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 机构、上市公司董监高等其他责任主体列为共同被告。

此前,受限于上市公司“财大气粗”的固有印象,绝大多数投资者在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诉讼时仅以上市公司为被告。但是,2018年资本市场寒冬持续,上司公司业绩低迷、赔付能力下降,上市公司已经不再是投资者索偿的“保底”选择。

鉴于此,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在起诉上市公司的同时,将券商、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其他责任主体列为共同被告,以增强被告的赔付能力。例如,在“欣泰电气案”中,投资者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在“大智慧案”中,部分投资者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在“海润光伏案”中,部分投资者将大股东江苏紫金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市九润管业有限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在“鞍重股份案”中,有投资者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在“保千里案”中,有投资者将时任上市公司董事列为共同被告;在“雅百特案”中,在中国证监会尚未对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众华会计师事务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就已经有投资者将二者列为共同被告。

四、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现状

4.1 关于“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大数据报告

案例来源:Alpha案例库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案件数量:19264件

数据采集时间:2019年5月22日

本次检索获取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2019年5月22日前共19264篇裁判文书。

4.1.1 整体情况分析

从上方的年份分布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例数量的变化趋势。即2016年开始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数量明显升高,至2017年达到最高。

从地域分布来看,当前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例主要集中在江苏省、上海市、北京市,分别占比28.24%、19.01%、11.38%。其中江苏省的案件量最多,达到5440件。(注:此处仅显示该条件下案例数量排名前五的省份。)

4.1.2 行业分布

从上面的行业分类情况可以看到,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当前的行业分布主要集中在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1.3 程序分类

从上面的程序分类统计可以看到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当前的审理程序分布状况。一审案件有11793件,二审案件有5647件,再审案件有290件,执行案件有1533件。

4.1.4 裁判结果

一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一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其他的有4649件,占比为39.42%;撤回起诉的有3705件,占比为31.42%;全部/部分支持的有2337件,占比为19.82%。

二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二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维持原判的有4627件,占比为81.94%;其他的有596件,占比为10.55%;撤回上诉的有313件,占比为5.54%。

再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再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维持原判的有176件,占比为60.69%;提审/指令审理的有80件,占比为27.59%;发回重审的有32件,占比为11.03%。

4.1.5?标的额可视化

通过对标的额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标的额为50万元以下的案件数量最多,有8446件,50万元至100万元的案件有208件,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案件有207件,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案件有27件,1千万元至2千万元的案件有14件。

4.2 关于“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统计与概况

4.2.1 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调解率较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应当着重调解,鼓励当事人和解。”

因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在加大调解力度,鼓励当事人和解。但是近年来,由于案件数量激增、索赔金额非常高,双方当事人对相关法律问题又存在较大争议,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或自行和解的难度加大,和解或调解比例不断降低。

4.2.2 一审胜诉率高(包括部分胜诉)

根据上文“4.1.4 裁判结果”中的大数据显示,在一审程序中,约10%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被驳回起诉,因此,一审程序的胜诉率是非常高的。

4.2.3 二审维持率高

根据上文“4.1.4 裁判结果”中的大数据显示,当前条件下维持原判的占比为81.94%,因此,二审程序的维持率非常高。

4.2.4 案件地域分布与经济发达有一定关联性

根据上文Alpha大数据报告显示,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分布的地域为:江苏省(5440)、上海市(3662)、北京市(2192)、广东省(1713)、四川省(1341)、辽宁省(741)、湖南省(694)、浙江省(525)、吉林省(479)、山西省(433)、山东省(416)、最高人民法院(287)、海南省(224)、湖北省 (188)、云南省(175)、黑龙江省(17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21)、河南省 (121)、安徽省(80)、重庆市(69)、甘肃省(61)、陕西省(54)、河北省(40)、福建省(35)、天津市(33)、广西壮族自治区(8)、宁夏回族自治区(1)、青海省(1)。

由此可见,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案件分布与其省、市经济发达程度有关;由此在上市公司密集的省市案件数量也相关较高。

五、在未来的潜在市场和挑战

5.1 2018年的案件统计和数据分析

5.1.1 2018年因信息披露违法而被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超过30家。

根据2018年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情况综述,2018年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共计310件,同比增长38.39%,其中,信息披露违法类案件处罚56起,涉及上市公司33家。

5.1.2 2018年维权律师征集虚假陈述诉讼新增上市公司超过50家

一旦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被证券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维权律师便会公开征集符合索赔区间的投资者向上市公司进行索赔,甚至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阶段,维权律师便开始进行预征集。根据新浪股民维权平台统计,因涉嫌虚假陈述而正处于被维权律师公开征集索赔的上市公司有109家,其中2018年新增上市公司超过50家。

5.1.3 2018年人民法院审理的证券虚假陈述诉讼逾3500件,涉及上市公司超过50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由项下共检索到13829起案件(含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其中2018年新增3878件,一审程序2832件、二审程序999件、再审审查程序45件、其他程序2件,涉及上市公司52家。需要说明的是,由于2018年审理的部分证券虚假陈述诉讼尚未审结,法院受理的证券虚假陈述诉讼的实际数量应远远超过上述数字。

5.2 近年来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案件“居高不下”的原因?

5.2.1 证券监管部门保持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的高压态势,更多的上市公司被行政处罚 。近年来,为深化金融改革、防控金融风险、净化资本市场,中国证监会秉持依法、全面、从严的监管政策,继续提高执法力度的持续性。根据中国证监会稽查执法情况通报,针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中国证监会2015年立案调查60件,2016年立案调查73件,2017年立案调查64件,2018年则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仅上半年就新增立案39件,同比增长50%,全年处罚信息披露违法案件56件。

5.2.2 2015年“牛市转熊市”和2016年初“熔断”以及之后延续至2018年的A股市场的持续低迷,导致投资者在二级市场的投资损失惨重。在相关上市公司被行政处罚后,投资者有通过提起诉讼止损或减损的维权动力。

5.2.3 证券维权律师队伍逐渐壮大。近年来,随着被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数量激增,大量提起诉讼的投资者获得赔偿,越来越多的律师加入证券维权队伍,参与代理证券虚假陈述案。

5.2.4 证券维权律师征集方式“互联网化”,并与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使得维权律师更容易征集到大批量的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互联网科技的发展极大影响了维权律师的征集方式,维权律师开始利用微信公众号、微博等自媒体在网络上公开征集股民索赔,同时与“新浪维权平台”、同花顺软件内置的“股民维权中心”、《大众证券报》设立的“大众维权易”等第三方平台建立合作机制,利用第三方平台强大的流量优势动辄征集数以千计的股民起诉上市公司。

5.2.5 有些社会资本开始进入证券虚假陈述诉讼领域,为证券虚假陈述维权提供资金支持,投资者和维权律师的诉讼成本和败诉风险被转移自2015年起,社会资本开始关注和进入证券虚假陈述案件领域,以垫付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方式为投资者提供资金支持,降低甚至消除投资者的维权成本,事后再以约定一定比例分享索赔额的方式获取收益。

2018年4月9日,深圳前海鼎颂投资有限公司设立虚假陈述维权专项资金,为符合虚假陈述索赔条件的证券投资者垫付维权所涉及的诉讼费、律师费及其他维权相关的前期费用,将索赔诉讼中案件的诉讼费用损失风险、案件的败诉风险及聘请律师的专业度风险,转移至专项维权资金来承担,以帮助因虚假陈述而蒙受损失的投资者更好地行使权利。

5.2.6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提起证券支持诉讼形成引导效应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投服中心”)是中国证监会批复成立的一家公益性投资者保护专门机构,主要职责是为中小投资者自主维权提供教育、法律、信息、技术等服务。自成立以来,投服中心代表中小投资者对多家上市公司提起证券支持诉讼,2018年,投服中心针对“超华科技”、“雅百特”、“ST大控”证券虚假陈述公开征集受损投资者。

5.3 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前瞻

5.3.1 已经出台超过十六年的《若干规定》越来越难以解决司法实践中日益复杂、疑难的法律问题,导致各地法院对争议焦点的裁判标准长期无法统一。在人民法院已经积累足够审判经验的当下,最高人民法院对司法解释进行修改势在必行。

5.3.2 在司法解释修改后,前置程序大概率会被明文废止,而作为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以及是否具备重大性将成为该类案件最核心的争议焦点,产生更大诉争空间。

5.3.3 证券虚假陈述民事案件进入“井喷期”导致法院审判压力过大,以往“一案一立”、“一案一审”、“一案一结”的立案、审理和结案方式或将有所调整,“电子卷宗+合并审理+批量结案”以及示范判决机制,可能成为审理模式调整的尝试方向。

5.3.4 法院将在精细化审理的趋势上更进一步,对“重大性的认定”、“交易因果关系的认定”、“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的识别和剔除”、“投资差额损失的计算方法”等问题将有更加明确、清晰和有说服力的认定。

5.3.5 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是资本市场健康运行的重要基础,由于证券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并未减弱,因此未来证券虚假陈述民事案件将继续保持巨大体量。

5.3.6 专业法院的出现。2018年4月25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方案》,8月21日,上海金融法院正式挂牌,第一个工作日立案20件,受理案件标的总额超过10亿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18〕14号)的规定,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证券、期货交易、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典当等纠纷。金融法院的出现,使得包括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纠纷在内的金融经济纠纷可以统一集中管辖,既可避免因管辖权异议案件而造成诉累,亦可实现同案同判,司法统一。相信在不远的将来,在深圳、北京等地亦会出现金融法院。

六、诉讼代理及代理所需证据资料

6.1 起诉的前提

投资者起诉的前提是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违法事实已经被有关机关认定。常见的机关是证监会、财政部或者法院。股民起诉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必须满足一个前提条件:证监会或财政部已经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对有关责任人作出有罪的刑事判决。这是投资者起诉的前提条件。这个前提条件也叫行政处罚或刑事判决前置程序。

6.2 股民索赔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6.2.1 所投资的股票存在虚假陈述,已被有关机关处罚或判刑。

6.2.2 买入卖出该股票的时间要符合条件。

买入时间: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虚假陈述揭露日以前买入;

卖出时间: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以后卖出,或一直未卖出。简单地说,投资者必须是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买入股票,并且一直持有至虚假陈述揭露日以后。

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6.3 起诉必备的资料

6.3.1 股票对账单

股票对账单要去你开户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打印。对账单必须由营业部盖章,对账单显示的内容要尽可能完整,上面要有股东姓名,股东证券账户号码,买卖要索赔的那只股票的证券代码、时间、价格、股数、佣金、印花税等信息,如果那只股票一直没有卖出的话,要在库存股一栏显示出你还剩多少股。

6.3.2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开户证券公司盖章的证券账户证明材料(开户信息表/客户信息表)

投资者手上有两张股东卡,一个是上交所,另一个是深交所的。起诉索赔需要提供哪张股东卡就看你索赔的股票是在深交所上市还是上交所上市。

6.4 股民索赔需要支付哪些费用?

股民委托律师提起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需要支付的费用有以下几项:

1、诉讼费:原告起诉时需要向法院预交诉讼费,计算和缴纳诉讼费的依据是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诉讼费缴纳多少与投资者的起诉金额有关。相对于索赔金额来说,诉讼成本其实是很低的,并且,诉讼费最终由败诉方承担,也即官司打赢了,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预交的诉讼费。

2、律师费:股民索赔案件一般都是实行风险代理,即打赢官司并帮股民最终拿到赔偿款才收取律师费。如果官司打不赢就无需支付律师费。具体数额依据股民最终获得的赔偿款的一定比例提成,律师费的提成比例会在委托代理合同中有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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