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婚姻纠纷常见的问题
1、离婚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答: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下列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何种情况下一方不得提起离婚?
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3、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如何区分?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何提起离婚?
答: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离婚案件的被告参与诉讼,对此没有争议;
(2)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动起诉离婚的情况下,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之初,就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的,此时应当提起无效婚姻之诉,提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前的监护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能力丧失的原因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则先需要解决程序上的问题,变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配偶的监护权,由变更后的监护权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
5、伪造身份信息与他人登记结婚,提供真实身份信息一方能否请求解除?
答:不能,结婚证的瑕疵不影响双方的婚姻关系的存在。
6、如何认定夫妻之间“感情确已破裂”?
答: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7、“二次起诉”是否必然判定离婚?
答:不是。此为法官创设的规定,并非法律规定。
8、“分居满两年”是否必然判定离婚?
答:分居的原因必须是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工作、学习等原因客观上造成夫妻分居,而且分居期限必须满两年。如果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一方坚持要求离婚,并经调解和好无望的,应视为确无和好可能。
9、“性生活”不和谐能否作为离婚主要理由?
答:可以。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在婚姻关系中,配偶双方有与对方进行性生活的权利和义务。
10、一方侵害对方“生育权”能否得以判处离婚?
答: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11、有重婚行为一方据此申请离婚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答:不能。如果承认它的合法性,则一夫一妻原则在很多时候都将形同虚设,得不偿失。
12、“子女健康成长”能否作为不予离婚的考量因素?
答:不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唯一法定理由。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要根据离婚纠纷案件的客观事实来确定。
13、一方私定“不成文家规”能否认定为“家庭暴力”?
答:可以。家庭暴力是一方为达到控制另一方的目的而采取的暴力手段。
14、一方进行“言行威胁”能否认定为“家庭暴力”?
答: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15、遭遇“家庭暴力”能否在诉请离婚的同时主张赔偿?
答:可以。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16、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能否诉请离婚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答:可以。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的互相忠实义务。婚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以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夫妻之间的相互忠诚,不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
17、人工授精方式取得的子女应否视为婚生子女?
答: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18、在离婚前或诉讼期间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是否影响离婚财产分割?
答: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