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双方都想要房子如何判
在房价日益上升的今天,离婚时基本上夫妻双方都想要获得房产,对于这种双方都愿意给付对方差价争取房产的问题,应该如何解决呢?
一、案情简介
1995年,魏女士与李先生在郑州市登记结婚,1998年婚生一女李某,2013年分居,夫妻二人在婚后购买了一处房屋,房屋市场价值为44万元。由于夫妻感情不合,2015年双方打算离婚,但是夫妻双方均想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无法达成协议,魏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进行财产分割。
二、争议焦点
离婚双方都想要房屋所有权怎么处理?
三、律师解析
(一)魏女士与李先生均强烈要求取得上述本案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只有一个,双方只能有一方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在本案中,适用的法律规定主要有:
1、京云房产律师认为,根据最高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经过双方同意,法院可以按照竞价取得的方式进行处理。如果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如果离婚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二)基于以上法律规定,需要结合案件中的具体情况。
首先,除了该房屋,魏女士与李先生均没有其他房屋;其次,京云房产律师团了解到,为了平衡魏女士与李先生利益,便于执行,法院在庭审中告知魏女士与李先生,截止到2015年8月2日之前,魏女士与李先生双方谁将案件款22万元打到法院案件款账号上将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2015年7月4日,魏女士将22万元房屋折价款打入法院账户,并向法院提交了现金缴款单,而李先生没有向法庭提交案件款票据;最后,魏女士作为一名女性,而且其女儿随魏女士生活,判决结果应体现基于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大兴区 房产律师提示大家:
需要注意的是,离婚时夫妻的共同房屋还有贷款或者还没取得房产证等情况且协商不成的,法院一般不会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离婚双方可以在完全取得所有权以后再另行要求法院进行财产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