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实体请求权的一种否定评价,是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请求的内容没有事实依据或者没有法律依据而作出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的判决,只能发生在案件庭审结束之后。
驳回诉讼请求是你的主张没有得到法院的维护,是实体问题,通俗说就是作为原告的你没有告赢,驳回诉讼请求指的是在人民法院受案后,通过开庭审理,依据查清的法律事实,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一种否定评价。是一种常见的判决形式。
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书生效后,诉讼主体不能就同一诉讼请求和事实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诉讼,若当事人仍坚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但是,如果你有新证据,在判决书生效前你可以上诉,在上诉期过后你可以申请再审。
当事人须弄清楚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之间的区别。
1、驳回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起诉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原告起诉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法院则会驳回起诉。如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本人(除死亡外)应当是原告,但是,在一起未成年人为受害人的案件中,起诉时却将他的父母列为原告,这样,原告主体存在错误,因此,应当驳回起诉。再如,在雇佣关系赔偿案件中,应当将雇主列为被告,但是,在起诉时却雇员列为被告,这样,被告主体存在错误,因此,也应当驳回起诉。
对于驳回起诉的案件,法院只是在程序上作出了处理决定,至于案件中到底谁是谁非,法院并未审理。因为,法院审理案件之前,首先要确定原告是不是真正的原告,被告是不是真正的被告。只有在解决了这个问题的前提下,才会进入实体审理,即到底是谁是谁非。
2、驳回诉讼请求。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能否判决原告胜诉,其所涉及的因素很多,概括起来有以下三点:一是诉讼请求是否明确、适当;二是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无证据证明;三是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1)诉讼请求是否明确和适当。比如,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被告带原告到医院去治疗;或者判决被告预付10万元给原告,由原告自己去医院治疗。在法律上,这样的请求是不妥当的,法院也无法对此作出判决。如果原告坚持这样的请求,那么,法院就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主张的事实有无证据证明。比如,在借贷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主张被告借了原告10万元钱,但是,却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而被告又不承认,因此,法院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3)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比如,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认为,因为被告违约,给自己造成的精神损害,因此请求判决被告支付精神抚慰金。因为,原告这项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法院会驳回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
3、驳回起诉的案件,可以重新起诉。但是,对于被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能否再将起诉,不能一概而论。民事诉讼法中有“一事不再理”的原则,而对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实践中存在一些不同的理解,这其中的情况较为复杂,在里无法简述清楚。因此,这里不再赘述。这里先简单的说一个结论:大多数情况下,被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是不可以再起诉的;如果原告认为原判决存在错误,可依法申请再审。
(图片来自网络,特此说明)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⒈主要证据不足的; 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⒊违反法定程序的; ⒋超越职权的; ⒌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诉讼请求未经生效裁判文书判决不存在生效之说,二审撤销一审只能说一审有问题,但不代表诉讼请求生效。
你这篇文书虽然不全,但应该裁定书,好像是不属于审理范畴而驳回起诉,所以诉讼请求未经法庭确认,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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