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逃避债务而约定为个人债务有效吗?
题主的意思可能包括了两种可能:一是,在夫妻内部,约定某某债务为个人债务。二是,与债权人约定,债务人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现分析如下:
1、夫妻内部约定对外所负债务为一方个人债务的。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可以就婚前财产或婚后财产的归属作出约定,而这种约定,对于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夫妻之间当然也可以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所负债务为一方个人债务,这种约定也是有效。但是,这种约定,并非当然产生约束第三人的法律效力。除非第三人对于夫妻之间的这种约定是明知的。否则,这种夫妻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2、夫妻一方与债权人约定,其所负债务人为个人债务的。这种约定是有效的。因为,债权人已经同意将可能属于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约定为个人债务,实际上是债权人对于自己的权利的放弃。因为,他本来可以要求债务人夫妻共同清偿该笔债务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夫妻双方共同清偿债务,是债权人的权利。这种权利,说到底还是民事权利。既然是民事权利,民事权利主体就可以予以放弃。
3、关于“为逃避债务而约定”的问题。题主的这句话,实际上是指行为人的动机问题。根据民法理论,动机问题一般不影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上述分析,无论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其约定的法律后果都是一样的。
无效。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同样,夫妻也可以约定双方的共同债务由个人承担,此是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该约定也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是对债权人并不具有约束力。这也是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则的体现,合同只能约束契约双方,而不能约束第三方。因此共同债务始终是共同债务,除非经过第三方的同意。为逃避债务而将共同债务约定为个人债务,其实就是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