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遗产继承如何分配
一、老人如立下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按照其立下的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处理;
二、没有立下遗赠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的,老人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老人只有三个儿子,在三个儿子都没有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三个儿子继承份额相等。也就是说,三个儿子各得三分之一的房产份额。
三儿子已经去世,其应继承的房产份额由三儿子的继承人继承。
三儿子没有子女,再婚后,其妻子就是其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如果其妻子所带小孩与三儿子形成了抚养关系,那么这个小孩也是三儿子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在三儿子与小孩形成抚养关系的情况下,三儿子的遗产就由其妻子和小孩继承,二人份额相等。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继承人,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发生继承。
所以,老人的大儿子和二儿子没有其三儿子遗产的继承权。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难免会遇到继承遗产房屋的问题,那么,在遇到这种情况时,2016最新遗产继承房屋的步骤是怎么样的?现在,在下文为您介绍具体步骤,希望对您目前面临的问题有所裨益。
遗产继承房屋
一、遗产继承房屋步骤
办理房产继承手续必须经过房屋评估、继承公证、申请产权登记等办理过程。凡领取 《房地产权证》的房屋,当房屋的权属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就可以申请办理该房屋继承登记。大致步骤如下:
1、房屋评估:首先必须通过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市值评估。评估公司会根据房屋所处的路段、坐向、楼层、楼龄等重要因素,作出专业的价格分析和楼价评估,定出准确的物业市值价格。
2、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领取继承公证书。在办理公证时,必须提供房屋权属人的死亡证明书、合法机关出具的合法继承人名单证明,以及原房屋权属人立有的遗嘱(如有遗嘱),亦应提交遗嘱原件。若部分合法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必须出具放弃财产承诺证明。
3、房屋测绘:申请人须到房地产测绘部门申请办理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手续,领取测绘成果或者附图,以便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4、继承登记:申请人持房地产权证、继承公证书、房屋测绘等证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继承登记手续。填写《房地产产权登记申请书》,并递交上述资料后,办案人员将收件立案受理, 并核发回执。待一切资料审核后,即发放已更改权属人的房产证明。
5、规定需递交的其它资料:如涉及该房屋权属等事项是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的,必须缴交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如该房屋经实地测绘,发现已经改建或存在违法建设的,必须提交规划部门的报建审核书或处理决定书。
二、遗产继承房屋所需的费用
1、继承权公证费用;
继承权公证费按照继承人所继承的房地产的评估价的2%来收取,最低不低于200 元。
2、房地产价值评估费用;
根据沪价房(1996)第088号文评估费用根据房地产价值的高低不同采用差额定律累进方式来计算,
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 累进计费率‰
100以下(含100) 5
101以上至1000部分 2.5
1001以上至2000部分 1.5
2001以上至5000部分 0.8
5001以上至8000部分 0.4
8001以上至10000部分 0.2
10000以上部分 0.1
3、房地产继承过户税费。
由房屋评估价0.05%的合同印花税、100元的登记费、5元的权证印花税组成。
4、契税
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地产,免契税,对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需要缴纳契税1.5%。
如一套100万的房子办理继承过户,要承担5000元的房屋评估费用+2万元的公证费用+500元合同印花税+100元的登记费+5元的权证印花税=25605元,费用可观,所以有的人在购买房地产的时候直接将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
从上面内容可知,办理房产继承的继承人应先到被继承房产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再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手续。此外,办理房屋继承手续是需要交纳相关费用,具体内容详见上文,在此不赘述。
房产继承:
依照法律的规定,由继承人按继承顺序、继承份额进行继承。《继承法》将法定继承人分成两个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房产继承顺序为第一继承人先继承,当第一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权或者无第一继承人,才由第二继承人继承。
法定继承房产操作流程:
(1)办公证。所有具有第一继承人资格的人到地级市以上公证处做房屋继承公证,需要材料如下:
①所有到场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关系证明、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
②产权人的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户口本)、婚姻关系证明
③房产证、原值发票、原始购房合同
(2)办过户。继承人持家庭成员二代身份证、全家户口本、有效婚姻关系证明、继承公证、房产证、产权人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到该房产主管税务所办理免税手续,无需缴纳税费,然后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
一、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件;
(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本条所称“死亡证明”,是指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死亡公证书。
(三)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本条所称“亲属关系证明”,是指被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基层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婚姻登记证明、收养登记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和公证书。
(四)其他继承人已经死亡的,应当提交其死亡证明和其全部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五)继承记名财产的,应当提交财产权属(权利)凭证原件;
(六)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原件;
(七)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应当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八)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的,应当提交其作出放弃继承表示的声明书;
(九)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十)监护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监护资格证明。
二、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三、法律依据:《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和《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
?
关于房产继承有三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以及遗赠。如果死者生前没有留有遗嘱就要按照法定继承来办理,到公证处开据公证书需要带两个证明和两个证件。此外,要注意房产继承的相关法律问题,清楚被继承人的遗产状况、当为夫妻共有财产时的所有权等七条问题。
一、房产继承程序是什么?
房产继承应先到被继承房产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再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手续。
1.办理继承公证
继承公证需要带两个证明和两个证件
1)到被继承人所属派出所开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2)到死者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开具继承人证明;
3)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4)被继承的房产证或其他证明文件。
5)遗嘱及遗赠抚养协议原件(遗嘱或遗赠)
如果法定继承人不只一个,而房产只过户给其中一人的话,需要其他人的书面同意,表示放弃对房产的继承。
?
2.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填写递交资料
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身份证明
房屋所有权证
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或法院生效法律文书
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遗赠)
?
3.拿新房本(最快当天出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办理继承公证,应当注意什么?
1.遗产应当是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2.应当清楚被继承人的遗产状况。例如。有无典当、抵押、是否共有、产权有没有争议、有无其他债权债务;
3.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的继承,夫妻关系有效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在办理夫妻一方死亡的继承公证时,夫妻共有财产,只有属于死者的那部分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另一部分则应归在世的一方所有;
4.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应当先确认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决定适用的继承形式和法律规定;
5.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事先要审查遗嘱是否有效,遗嘱继承人和遗产有无变化,如有下列情况,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2)遗嘱继承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的;
(3)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4)遗嘱无效部分涉及的遗产;
(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
6.遗嘱继承权公证应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人未保留上述继承人遗产份额的,处理遗产时,应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财产,所剩余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继承人的原则处理;
7.在有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应当查明其死亡的日期,确定是否适用代位继承或转继承的规定。
(1)如果继承人比被继承人先去世的话,可以代位继承,继承人的子女可以代替继承人继承(代位继承只能发生在法定继承中,遗嘱继承不发生代位继承);
(2)如果继承人比被继承人晚去世的话,继承人的配偶、子女可以转继承其应当继承的份额(只能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房产继承,同其它遗产继承一样,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继承人遗留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转移归继承人所有的法律行为。了解继承流程以及注意以上7点问题,合理合法继承房产。
您好!
涉及到房产继承问题,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要点,以下逐一说明一下。
其中,前提是房产属于去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要点(一):不同继承方式,决定继承人范围。
这是房产继承的前提条件。遗产继承有三种方式,按照优先顺序依次是: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法定继承。
上述三类不同方式,除了优先级的区分之外,最大的区别就是指定了继承人。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的情况下,默认继承人为全部法定继承人。遗赠扶养协议、遗嘱可以指定特定继承人。
因此,在继承发生之时(即被继承人去世),首选需要根据继承方式,确定继承人。
要点(二):确定房产遗产的份额。
注意,遗产继承中,指的是去世人生前个人合法财产。涉及到房产的情况下,要区分房产原有的产权归属。这里涉及到的问题比较多,只说两个大概率的划分方式:
- 如果去世人与配偶是婚内取得的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房产的遗产份额为1/2。注意,与房产证上登记的是个人还是夫妻无关。
- 如果能明确房产完全属于去世人个人,遗产份额为100%。
要点(三):确定份额的分配方式。
在确定继承人、确定遗产份额的前提下,要明确继承人能分割多少份额。
- 遗赠扶养协议/遗嘱情况下:按照其中指定给继承人的份额确定。
- 法定继承情况下:按照均分原则,由所有法定继承人均分。
要点(四):办理继承过户
这其实是两个步骤,分为继承、过户两个阶段。
1.继承阶段。
这个过程,首先是一个协商过程。协商过程,是所有继承人之间必须达成一致,决定谁放弃、谁少继承、谁多继承等。
如果所有继承人之间没有异议,走“公证继承”的途径,去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书》。
如果有异议、协商不成,走“诉讼继承”途径,去法院打官司,拿到《法院判决书》。
2.过户阶段。
有《继承权公证书》或者《法院判决书》,可以凭此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其他补充说明
以上所讲,均是指在通常情况下的做法。在办理房产继承过程中,还有几个点需要补充提示一下:
- 以上不涉及到产生转继承、代位继承等的特殊情况,这个要具体家庭具体分析。
- 某些情况下(不依赖于继承人),可以继承过户合二为一,直接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具体能不能操办,需要咨询当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
- 不要嫌麻烦,尽快办理,否则越拖越麻烦。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遗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的范围为被继承人死亡时留下的合法财产,包括先捡,实物,存款等。
首先是遗嘱继承,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存在的,应先按遗赠扶养协议处理遗产,
无遗嘱也无遗赠扶养协议的,按法定继承方式处理遗产。继承遗产的人包括遗赠人,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遗赠人室法定继承人以外根据遗赠扶养协议或遗嘱继承遗产的人。
遗嘱继承人是法定继承人当中被遗嘱制定继承遗产的人,法定继承人有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之分,其中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死者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如果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则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被继承子女限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如果继承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其继承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位刑事,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同意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部分或者不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一、继承梗概
1、房屋继承要区分房屋所有权,确认房屋是否为继承人一人所有,如果房屋为家庭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或与他人共有的财产等,则对房屋的继承只能针对被继承人所享有的房屋份额进行继承。
2、房屋继承要确定被继承人是否留有遗嘱,如果留有遗嘱则按遗嘱进行继承;如果未留遗嘱,则依照法定继承规定进行。
3、房屋继承过程中所有继承人可自由协商确定继承方案,可放弃自身继承权,各方协商达成一致的可形成书面协议,协议自签订之时生效。
4、法定继承情形中除特殊情形外,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房屋的份额一般均等。
5、作为遗产的房屋若需过户至他人名下,则过户时需所有继承人到场,有公证委托时则需要该受托人到场。
6、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发生继承只能继承房屋使用权,不得过户。
二、继承人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除遗嘱继承或遗赠情形外,法定继承按照下列顺序进行: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特别提醒:
1、继承的事由发生后,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再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若存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则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不再继承。
2、上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3、上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4、上述兄弟姐妹也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三、特殊情形
法定继承情形下,以下人员享有继承权或享有多分的权利或者应当少分:
1、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进行继承;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房产时,可以要求多分;
3、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房产份额或房产;
4、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房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四、分配方式
实践中,如果继承人未对房产继承方式协商达成一致,则只能先确定各继承人所占房屋份额,对房屋进行按份共有;确定各自份额后,如若三分之二以上所有权人需要处分该房屋,则可另行主张。
您好,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要到区或市公证处(原外销商品房到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分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房地产权证书(原件)、 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 契税完税凭证(原件)。遗赠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同,需要支付税收。
2019最新房屋遗产继承法全文是怎样?2019年房屋遗产继承法主要是指继承法中的房屋遗产部分。最新房屋遗产继承法规定遗产的范围中有房屋,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才可以继承房屋,不过房屋要具有合法产权的。法律快车小编接下来为您一一介绍最新房屋遗产继承法2019全文。
我国的《继承法》中所列遗产的范围中有房屋。所谓房屋的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房产归其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所有。因此,只有被继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才能被继承。当继承发生时,如果有多个继承人,则应按遗嘱及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折产,持原产权证、遗嘱等资料到主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需要有效的证明和具体的步骤: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公民的收入;
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 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二十四条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二十九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第三十条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一条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第三十四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财产继承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法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继承法规定,有遗嘱、遗赠协议的情况下,按照遗嘱、遗赠协议继承。没有遗嘱、遗赠协议的情况下,按照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