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无效认定
保密协议无效认定
问:1.如果保密协议,对于保密内容/范围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就是无效?2.如果脱密协议中规定如果不签则不允许上岗工作,是否属于违法条款?3.保密协议/脱密协议不加区分,全员签订,是否合理、合法?谢谢1.如果保密协议,对于保密内容/范围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就是无效?2.如果脱密协议中规定如果不签则不允许上岗工作,是否属于违法条款?3.保密协议/脱密协议不加区分,全员签订,是否合理、合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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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的保密协议分为商业上的保密协议、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商业上的保密协议通常是两个单位签订,同时负有保密义务的具体项目工作人员有的商业秘密持有方也要求联署保密协议。保密协议的范围,在我国有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界定。
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在务实界,现已基本形成一致意见即确认合同无效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06年6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民一终字第104号的案例中有所体现。本院认为,合同当事人不享有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定权利,只有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有权确认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效力的认定,实质是国家公权力对民事行为进行的干预。合同无效系自始无效,单纯的时间经过不能改变无效合同的违法性。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不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而合同经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关于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请求,应当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通则》共有七个条文规定了诉讼时效的长短、起算、中止和中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又用18个条文作了规定。后来,针对人民法院在诉讼时效问题上就疑难案件的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又在其司法解释和批复中对此问题有若干补充规定,基本上解决了在实践中发生的问题。但关于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产生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等实际上并没有做出规定。2006年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民事判决书(2005)民一终字第104号解决了这一问题。
《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无效合同的几种情形。
对无效合同,不论当事人是否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法院和仲裁机构均应主动审查并确认合同无效,而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同时,由于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事人也有权在任何时候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合法的经济秩序,保护交易的安全。如果认为确认合同无效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则必然使违法的合同经过一定时间便可得到法律的保护,违法的利益也将变成合法的利益,这显然与无效合同的立法宗旨和目的不相符。
保密协议是禁止你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泄露公司机密的行为约束,并不是限制你的工作的。解除劳动合同就没有义务再签署保密协议了。你要是收了这个钱并签了保密协议之后就永远不能泄露该公司的机密,否则会被起诉到法院的。但是这并影响你到哪个公司即使是竞争对手的公司去工作,如果你是从事国家某些安全机关工作并辞职的,可能会有要求几年之内不允许工作的情况,否则,就不可以限制你辞职以后去哪里工作。
1.明确保密信息范围
用人单位在约定保密内容时,务必把需要保密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期限等明确下来,最好通过列举的方式列明所有需要保密内容,否则很容易因约定不明引发诉讼纠纷。不同的企业和同一企业的不同时期,保密范围、内容也有所变化,用人单位应及时修改保密协议内容。
2.明确保密主体
商业秘密的保密主体一般仅限于涉密岗位的劳动者,对于保密岗位和技术岗位,要求其不得披露、赠与、转让、销毁或者协助第三人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除上述涉密岗位以外,不必然承担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工作中有意或无意获悉公司秘 密时,也应该列入保密主体的范围,承担保密责任。此外,那些掌握了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家属、朋友,对保守商业秘密也应该负有同等义务。
3.约定保密期限
保密协议中应明确约定保密期限,虽然法律规定劳动者保守秘密的义务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而免除,但由于商业秘密存在过期、被公开或被淘汰的情况,因此最好还是约定保密义务的起止时间,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4.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在保密协议中应明确约定如何使用商业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职务成果的归属、涉密文件的保存与销毁方式等内容,有特殊条款的还应以列举方式进行约定。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保密协议中不得直接设定违约金,若约定违约金存在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但这并不意味着保密协议中不可约定违约责任,保密协议中可约定违反保密义务的赔偿内容以及计算赔偿数额的方式。
5.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虽然竞业限制条款可约可不约,但不可否认竞业限制条款是商业秘密有力的保护伞。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明确约定竞业限制的期限和义务、经济补偿标准、经济补偿的支付时间以及条款解除的条件,否则稍有不慎,企业就有可能陷入支付高额经济补偿金的危险。
6.确定纠纷管辖机构
保密协议中可以约定争议解决机构,但争议解决机构必须确定、唯一,不能既约定选择仲裁机构又约定选择法院,不能既约定选择A地又约定选择B地的仲裁机构或法院,否则该条款无效。
依我之见:这要看单位的性质和保密协议的内容是否合法来判断是否有效。
一,如果提问者所述的‘’单位保密协议‘’,这里单位是国家机关丶国有涉企业事业单位为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而制定的《保密条例》或《规定》,肯定是合法有效的,为保守国家秘密,任何人都必须遵守上述单位制定的保密条例或规定,如果有谁故意或过失泄密给国家造成损害的,依法会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而这一类单位的保密规定,是单位为保守国家秘密依法强制该单位全体工作人员都必须签署并执行的,不需要以‘’协议‘’的形式来执行,因为‘’协议‘’的含义是双方平等协商制定,而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一个公民的法定义务,无需协商。
二,如果提问者所述的‘’单位‘’,是以营利为目的私营公司丶工厂丶合伙企业…等等单位,如果该单位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为赢得商机或该单位为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专利权丶商业秘密,该单位依公司自主经营权的规定是有权制定‘’兼顾单位和个人利益‘’的符合法律规定的保守单位秘密的协议。上述‘’保密协议‘’在该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明确告知,并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签字的单位员工必须遵守,如果员工‘’跳槽‘’也必须遵守与原单位签订的保密协议,否则,原单位有权追究其泄密者的民事赔偿责任或刑事责任。
三,什么样的单位‘’保密协议‘’属无效和非法的呢?
依我之见:单位以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丶以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犯罪为目的,制定的公司丶企业丶经营部等保密的所谓‘’协议丶邦规‘’是非法无效的。现实生活中,比如为了走私丶贩毒丶偷逃国家税收丶电信诈骗丶传销丶黑恶势力犯罪……等等,如果以犯罪为目的的‘’单位‘’制定的所谓‘’保密协议‘’,它有什么合法性?
提问者可以对号入座认真判断,你所说的单位保密协议究竟是那一种,该遵守,还是该违反自然就清楚了。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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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无效合同,大概分为两类:
1、出现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的情形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这种合同也是无效合同。
出现比较多的是第一类中的: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之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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