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个人债务如何偿还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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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律师的举证和辩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刘女士不满被起诉,表示自己根本对这笔债务毫不知情,况且这笔资金也没有用于夫妻之间共同生活,自己不应当偿还这笔债务。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现实生活中又有多少人为欠款所困扰。家住双楠的刘女士最近就遇到了一个不小的难题。

2005年的时候,刘晓丽(化名)和应鑫(化名)相识与一次交流论坛,两人在论坛上相谈甚欢并留下了联系方式。在沉寂了一段时间后,应鑫便对刘晓丽展开了疯狂的追求,那段时间应鑫特别勤,几乎是天天接送刘女士上下班风雨无阻,应鑫不仅很有才华,而且为人幽默,谈吐大方得体。在应鑫的执着攻势下,刘女士还是被打动了。因为也到了谈婚论嫁的年纪了,所以第二年她便嫁给了应鑫。

结婚后的第二年刘女士生下了一个女儿小雨,原本以为小雨的到来会让这个家庭变得更加甜蜜和谐,哪知道夫妻之间的感情却从这时开始起了变故。由于两人都比较忙,都在忙着经营自己的生意,所以对于孩子的看护成为了两人之间矛盾的导火索。应鑫觉得自己挣钱已经完全够用了,所以妻子应该花更多的时间在家庭上,而不是工作上。而刘女士认为自己也有对事业的追求和人生价值的实现。由于双方意见达不成一致,所以为此经常争吵。

不知从何时起,两人不再争吵,但是双方的谈话也越来越少,应鑫也经常夜不归宿,到后来两人直接分房睡。这时刘女士回忆起生活中的种种,最后想到了离婚。

于是在一个周末,应鑫回到家的时候,刘女士提出了离婚。出乎刘女士意料的是应鑫竟爽快的一口答应了,没有丝毫挽留的迹象,并且拿出早就已经拟好的离婚协议让刘女士签字。在离婚协议上应鑫表示自己房子、车子和女儿全都不要。

刘女士虽早知道夫妻双方的感情已经没了,但心中还是有些不舍。没想到应先生这么绝情,似乎是想将她在他生活中的所有痕迹都抹除,这让刘女士无比地心寒。

在双方办完离婚手续后,没过多久刘女士就接到了一通陌生人电话,要求刘女士和应先生偿还欠款600万元。这让刘女士瞬间懵了,自己从来没有借过钱,哪里来的这么大一笔债务?所以刘女士就当作是电信诈骗也就没有再理。

但是不久刘女士就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对方将刘女士告上了法院。刘女士就这样稀里糊涂的来成为了被告,在法庭上刘女士才了解到,原来是应鑫在婚姻期间借的一笔外债600万,而刘女士一点都不知情。而对方坚持认为:“应鑫已经跑路,人不知所踪,而他们夫妻俩是想通过离婚来逃避债务,要求刘女士用房屋抵债。”刘女士不满被起诉,表示自己根本对这笔债务毫不知情,况且这笔资金也没有用于夫妻之间共同生活,自己不应当偿还这笔债务。

由于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那么刘女士是否需要偿还这笔债务呢?

后来经过律师的核算与调查,这笔资金是直接用于应鑫自身公司运营所用,不属于家庭所需范畴。而且由于双方互不干涉事业,所以这笔欠款完全是应鑫个人债务。根据最新法律规定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且当事债主也承认当时是应鑫公司资金链周转出现了问题才向他借的款。

经过律师的举证和辩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后法院认定这笔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判决刘晓丽无需承担还款责任。刘女士也松了一口气,表示幸好自己离婚及时,不然自己就要承担这笔债务了。

法律天天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事后另一方追认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刘怀玉律师撰稿。

法律天天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资金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债权人按照夫妻共同债务主张的,法院支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理解为柴米油盐、教育、医疗等基础生活开支。刘怀玉律师撰稿。

法律天天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负债,债权人按照夫妻共同债务主张的,人民法院不支持。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理解为比如:旅游、租车、购车、古玩收藏等开支。刘怀玉律师撰稿。

(1)若为男女各自婚前所负的债务,即结婚之前一方或双方对外所欠的债务,一般视为个人债务,由个人负责偿还。

(2)若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需要区分以下情形A、先看看负债一方的借款凭证(例如“借据”、“借款合同”等)是否有双方签字,若双方都签字的,则是夫妻共同债务;B、若一方没有签字的,要看所负债务是否为日常生活所需(例如:为孩子读书所担负的债务等),如果是用于日常生活所需的,则是夫妻共同债务;C、如果是超出日常所需的,要看债权人是否能举证证明其所出借的钱是不是夫妻双方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能证明的就是夫妻共同债务,不能证明的就是个人债务;

(3)若为夫妻离婚后的各自所负的债务的,应视为个人债务。

如果以列举的方式来阐明这个问题,作业量可就太大了。

如果以概括的方式来阐明这个问题,那么,夫妻一方所借款项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和家庭对外投资的,就可以拟定为夫妻个人所欠债务。

这里面需要注意的是,夫妻一方所借款项用于个人正常生活开支和履行个人法定义务的,就应当认定为是用于了家庭生活,因为夫妻一方个人正常生活开支和履行个人法定义务圴为夫妻家庭生活的组成部分。

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划分:主要看债务的用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离婚时应当共同偿还,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离婚时属于一方的债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关键看借的钱干什么去了。如果用于家日常生活支出,如子女求学、看病,或者购买大宗物件双方知情且使用,双方都有还款的责任。如一方借钱去胡来,如包小三,赌钱,购买豪华奢侈品等,另一方则无需担责。

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如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可看出,“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包括: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夫妻双方或一方因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

一、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为满足个人需要所借的债务,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个人债务包括:

1、男女各自婚前所负的债务,即结婚之前一方或双方对外所欠的债务。离婚时一般仍视为个人债务,由个人负责偿还。

2、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债为目的的除外。所谓“约定”,就是夫妻双方经商量后,就哪些债务由谁个人负责承担而达成的一种协议,对此协议,双方互为认可。但双方如果以逃债为目的的约定是无效的。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属、朋友所负的债务。这种债务应由个人承担。

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此种债务应由个人承担。

5、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如一方瞒着对方借钱参加高消费的文化、娱乐活动,或为个人购置贵重生活用品等。

6、一方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的债务。

认定个人债务的几种情形:第一,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举债的,如果夫妻双方对此无异议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举债的,另一方对此有异议的并能证明此债务为一方与债权人的个人债务的,则为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第三,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举债的,另一方有异议但无证据证明为一方的个人债务时,一方应当证明举债的原因,如果能证明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义务、赡养义务所负债务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不能证明的,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认定标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究竟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应根据债务的性质、形式、范围及负债的原因、去向等因素进行判断。因是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出借人能够证明负债所得的财产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或夫妻另一方事后对债务予以追认的除外。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在本质,是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的根本区别,也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唯一法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决定了夫妻一方举债借款必须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因此,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符合夫妻共同债务性质为前提条件。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扶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这其实就限定在日常家事代理所负债务范围内。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之间因日常生活需要具有家事代理权,但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所做出的有关财产方面的重要决定,应当经另一方同意。将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限定在日常家事代理或者“为夫妻共同生活”范围内。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借款,该债务性质如何界定,不能机械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而应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确定,对“借款用途”的事实一般应由举债人承担举证责任,举债人不能举证的,由债权人承担替补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该案中被上诉人周雪阳主张被上诉人应利惠向其借款69万元,提供了借条、汇款凭证为据,已完成了举证,但被上诉人周雪阳主张本案债务属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却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而被告邵红又予以否认,因此周雪阳就该事实主张相对于邵红而言尚未完成举证,即对该借款的“借款用途”的事实未能举证证明,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该案借款性质应确认为应利惠个人借款,不属被告应利惠与邵红夫妻共同债务。

很高兴昊律师邀请,认定夫妻个人债务,首先把双方婚后共同债务搞清楚,例如,婚后购买房屋,车辆,及家庭生活所需用品,所欠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个人所欠债务,是在夫妻一方不知晓的情况下,所欠债务,是夫妻个人债务,例如,赌债,偷养小三,抽大烟,及婚前债务,属个人债务。让吴律师见笑了,不知我的回答是否正确?请吴律师参考指教!

凌律师针对此问题回答如下:

1、在法律层面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何认定夫妻一方的个人借款是属于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有明确规定,在以下这种情况下,都属于个人债务:如果夫妻一方借款时另外一方未签字或事后也不追认这笔借款;借款实际上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出借人也没有证据证明这笔借款用于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生产经营和借款是经过夫妻共同同意的话,其在法律就不属于共夫妻同债务,是个人债务;

2、在第1点所说的情况下,该笔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个人债务,借款人即便起诉到法院作为共同债务要去另一方偿还,在没有证据证明这笔借款用于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生产经营且借款是经过夫妻共同同意的话,法院必然会驳回其诉求,按照个人债务处理;


3、但需要注意的是,夫妻之间往往有共同财产,那么共同财产中属于个人的那一份额,需要用来偿还债务。常见的做法是出借人通过诉讼保全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房产等,并在法院判决后强制执行掉属于借款人的那一份额。所以,即便这笔借款即便为个人债务,但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属于个人的那一份也应当需要用来偿还这笔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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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解释》第三条对此作出不同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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