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如何认定
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为满足个人需要所借的债务,个人债务包括:
1、男女各自婚前所负的债务。
2、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债为目的的除外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属、朋友所负的债务。
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5、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如一方个人购置贵重生活用品等。
6、一方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扶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
认定个人债务的几种情形:第一,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举债的,如果夫妻双方对此无异议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举债的,另一方对此有异议的并能证明此债务为一方与债权人的个人债务的,则为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第三,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举债的,另一方有异议但无证据证明为一方的个人债务时,一方应当证明举债的原因,如果能证明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义务、赡养义务所负债务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不能证明的,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究竟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应根据债务的性质、形式、范围及负债的原因、去向等因素综合判断。因是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出借人能够证明负债所得的财产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或夫妻另一方事后对债务予以追认的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但《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解释》第三条对此作出不同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由此可见,夫妻一方举债并不当然是夫妻共同债务,且对于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的举证责任由夫妻另一方变为债权人。因此,在此类案件中,需要重点审查借款的来源、使用以及对于家庭生产、生活的贡献。
如果债务是为家庭生活支出了那就应该是共同债务,如果个人消费了那就是个人债务
我认为应该是个人的债务,当然,另一半如果愿意承担那是另当别论.
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应考虑两个标准:
1、夫妻双方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即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视为共同债务;
2、夫妻是否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产经营活动。
如果既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也没有分享债务所带来的利益,那么该债务只能视为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应考虑两个标准:1、夫妻双方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即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视为共同债务;2、夫妻是否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产经营活动。如果既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也没有分享债务所带来的利益,那么该债务只能视为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