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怎么申请合法化
违章建筑怎么申请合法化
对于农村违法建筑,政府可以限期拆除。如拒不自行拆除,县级政府俯依法强制拆除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拆除。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1、屋面属于全楼业主产权,如果要加盖房子,必须全体业主同意:
2、屋面加盖房子会增加荷载,如果要改房子,也需要原设计院同意;
3、原来规划部门以公告形式肯定不行,建议起诉房东并追加规划局,拆除违规建筑。
我感觉应该首先拆除故宫,因为他绝对没有取得合法的手续,肯定是违建
小区后院属于公共区域,任何未经审批搭建的建筑都是违章建筑。
合法化只有一个途径:提交申请请城建部门审批,通过就是合法的,否则可能要拆除。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违章建筑前提必须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个关键。
程序一般是(1)调查询问、现场勘验(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3)行政处罚权力告知(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执行。
一是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农村不断出现的违章建筑,确实给农民生产和生活造成了不少的困扰。有的到承包的土地里非常建设住房,有的在自己的住房上随意接建搭建,占用宅基地以外的公共用地,严重影响邻里之间的出行或生活。其实,农民都想自己的住房宽敞一些,家里更干净一些,所以往往会在宅基地以外搭建一些非法建筑,或者存放农业机械,或者存放其他生产工具和柴草等,这样一来,自己的生活方便了,家里也干净宽敞了,但农村的宅基地都是有规划的,你的随意搭建,肯定会影响邻里之间的安定团结,因为对于大多数农民来说,都是寸土必争的。
那么,遇有邻居随意搭建违章建筑,影响了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时候,我们应该怎么办呢?
其实,农村都是老街旧邻,而且大多数邻里之间又都是本家族的成员,所以,我们要本着和为贵的基本原则,遇有这样的事情发生,如果对我们影响不大,我们可以不去理会,他们的违章,自然慢慢会由村委会或上级政府进行处理。但是,如果对我们影响很大,比如影响了我们出行方便,或者遮了我们的阳光,阻挡了我们的通风,我们心里过不去,那么,我们可以直接找邻居理论,说明对我们的影响,要求他们停止这种侵权行为。
如果我们感觉抹不开面子,又不想这种侵害继续发生,我们可以直接去找村委会反映,因为村里都会有专人负责建设的管理。或者,我们自行理论没有实际效果,我们也可以找村委会反映,村委会出根据侵权情况,出面进行处理。如果村委会不作为,我们可以直接去乡镇的镇村管理办公室反映情况。
总之,农村的住房建设,即使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在建设的风格或高度等方面,也要遵从农村基本的风俗的,比邻里过高或者过宽,都是不允许的。何况,在宅基地以外的非法建筑,都是不允许的,只要有人举报或反映,肯定上级政府会出面制止。如果你不想得罪人,那也不必说什么,违章情况可能发生一时,不能永久发生,随着违章建筑增多,必将引起政府的注意,现在各地农村就已经开展了大规模的拆除违章建筑的活动,许多非常豪华的建筑,因为没有正规的手续,也都被毫不客气地拆除了,何况村民之间一些零星的违章建筑呢。
而对于题主中描述的非法占用耕地修建大棚房、小型加工厂、商铺房等现象,各地都在进行大规模的整治,如果在整治过程中有漏网之鱼,任何一个村民都可以到乡镇土地和建设部门进行举报,国家已经制定严格的制度,对于利用设施农业非法建设的商住性的大棚内住房,必须立即拆除,用于看护和管理的设施用房,只允许建设单层的占地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的看护房。而对大果园、蔬菜大棚等农用地上建设临时时果品和蔬菜初加工的设施用地,也不允许超过400平方米,并且必须经县级以上备案。总之,只要土地农业用途的非法建筑,都会被依法拆除。
案件概要:
1999年4月,山西省太谷县王女士的丈夫与太谷县水秀乡***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在此开办企业,大力发展林木,经过多年的努力,将原本的荒地变成林地,但是,2017年5月却收到了太谷县明星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土地承包人三日内拆除其承包地内搭建的房屋。
办案经过:
北京中师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王女士的委托后,经过分析认为,由于土地的原承包人王女士的丈夫2012年已经去世,王女士有权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于是,王女士在律师的指导下向介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太谷县明星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一审开庭时,中师秦律师通过法律和事实证据,多方证明了,王女士所建房屋系看护房,依法无需办相关审批手续,其房屋为合法建造,而被告也无法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明其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最终,太谷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太谷县明星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
中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通过本案能发现行政机关的以下三个违法点:
1、合法建筑被认定为“违建”
被告对于原告房屋的认定存在事实错误。原告于1999年4月取得该荒地的合法使用权,原告在该地上建看护房属于合法建筑,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看护房是不需要办理规划许可证的,故原告的房屋并未违法法律规定,属于合法建筑。
2、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
原告的看护房很早就建成,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不适用2008年颁布的《城乡规划法》的规定。
3、征收方的具体行政行为未保证被征收人的救济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被告无权认定且单方面认定违法建筑后,要求原告三日内立即拆除房屋否则实施强拆,被告未告知原告复议、诉讼的救济途径和期限,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保证原告的救济权利、程序违法,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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