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军人安置政策
伤残军人安置政策
不能由部队安排,,但是根据革命军人伤残安置条例规定,伤残军人(包括义务兵)应该由各地.退安办负责妥善安排好伤残军人的工作
伤病残军人根据不同伤病残情况,可分别采取退休、转业、复员、退伍、国家供养等不同的退役安置方式。
军官、文职干部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作退休安置。士官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国家供养可采取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置。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退休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伤病残军官、文职干部退休安置,按照职务任免权限审批;伤病残士官退休安置,由大军区级单位军务部门审批。
一、对于义务兵、初级士官民政部的规定: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服役期间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士兵,可以选择按《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政策由政府安排工作或自谋职业;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后(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服役期间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士兵,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
二、对于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中的残疾军人不够直接退休条件的,予以转业安置;三、对于军龄超过30年,年龄超过50周岁,不到本款前述条件的六级以上残疾军人,作为直接退休安置处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个因战五级残疾军人回答你: 本人就是82年受重伤、83年转业安置的野战军工兵,从1979年到我退役期间我的所有的战友 (包括参战和非参战),80年代安置是按照规定,只要是“革命残废军人“的均是得到转业安置的待遇(特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是得到退休待遇),而单位(其时机关安置不如企业福利、薪资条件好,安置到机关那并不是最好的运气)。
当然也有“革命残废军人”不要安置的,是安置到单位的就是一年领取一次“保健金“,而没有安置的就是在乡“革命残废军人”,每月领取数量与在职(安置)数额一致的抚恤金。至于特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现在的一级、三级残疾军人)是不予安置的(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直接得到退休待遇。当然也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本人要求工作,而单位有适宜岗位安置的、会得到转业安置。其规定就是国务院、民政部的文件《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1999.12.13发布、已经废止),其规定是: 四、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转业安置: (一)服现役满10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 (四)服现役未满10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四)项情况的; (五)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转业的。五、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年满55岁的; (二)服现役满30年的; (三)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等级的; (四)服现役期间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并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军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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