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婚姻法法定结婚年龄
旧婚姻法法定结婚年龄
应当。
《婚姻法》规定: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根据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编的《婚姻法释义》:
法定婚龄的确定,一方面要考虑自然因素,即人的身体发育和智力成熟情况,另一方面要考虑社会因素,即政治、经济及人口发展情况,因此,各国关于法定婚龄的规定有所不同:丹麦、波兰、美国一些州规定为男二十一岁,女十八岁;瑞士、越南规定为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德国、俄罗斯、新加坡规定男女均为十八岁;日本、罗马尼亚、巴基斯坦规定为男十八岁,女十六岁;菲律宾规定为男十六岁,女十四岁。我国封建时代有早婚的习俗,唐朝男十五、女十三听婚嫁;宋明清时期男十六、女十四可以嫁娶;我国台湾“民法典”规定:“男未满十八岁,女未满十六岁者,不得结婚。”
我国1950年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为男二十岁,女十八岁。这与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与人民群众的觉悟程度和接受能力相适应。1980年修改婚姻法时,一方面考虑适当提高法定婚龄有利于广大青年的身心健康、工作和学习,
以及计划生育工作;同时也注意到法定婚龄过高,不符合自然规律的要求,也脱离群众、脱离农村实际。因此规定“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这次修订婚姻法,有的同志建议将男女的结婚年龄统一为一个标准,或均为二十二周岁,或均为二十周岁。也有的同志建议降低法定婚龄。考虑到1980年确定的婚龄执行情况基本是可行的,因此没有作出修改。
可见,目前的法定结婚年龄是在“鼓励晚婚晚育”和“计划生育”的背景下制定的。我们不谈结婚是成年人的基本人权,不谈中国的法定结婚年龄明显高于世界平均水平,仅从迅速老龄化的人口结构看,“鼓励晚婚晚育”已经明显不合时宜。而且1980年提高法定婚龄那些搞笑的理由也根本站不住脚:“有利于广大青年的身心健康、工作和学习”?“不符合自然规律的要求,也脱离群众、脱离农村实际”?
1988年《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1988年期间国家施行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80年9月10日通过了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该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当时的《婚姻法》第五条规定: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上述结婚年龄的限制,至今没有改变。
第一部婚姻法是1950年4月13日公布实施,规定男20周岁,女18周岁为结婚年龄,现在已经作废,被新的婚姻法所替代,规定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结婚
1 新中国结婚的法定婚龄在1981年1月1日前是“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始得结婚”。 2 从1981年1月1日起至今,“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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