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你想问什么?这句话是错的。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 【执行停止事由】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是指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处罚继续执行的意思。
就是说在执行期间,你如果申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话,拆除的行为是不会停止的。
如果你觉得他们的拆除行为违法的话,可以想法院申请停止执行。但前提是你必须先向当地政府或是上一级的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如果拘留决定最终被认定为是错误的,而人都已经经过拘留了,那么被错误拘留的这段时间的自由找谁去还?正是为了避免这一局面,所以在某些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情况下,可以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但是罚款又完全是另外一回事了:如果罚款的决定被认定为是错误的,把钱要回来就行了,反正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一直在那又跑不掉,还怕没钱还?所以,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仍旧得缴纳罚款。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这是行政法上的原则,暂缓执行是例外。
《行政复议法》第21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1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行政复议申请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原则,是基于行政机关依其职权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代表国家作出的,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的强制力和执行力表现为:在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或变更以前,并不因管理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而影响其执行。因此,管理相对人在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还要继续执行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是该法同条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以上是律师为大家讲解的关于”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