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遗嘱有子女不承认怎么办
在小编接触的案例中有这么一件事,就是老人分明有遗嘱,但几个子女都不承认,纷纷扬言要闹上法庭,这种情况遗嘱是否有效呢?在现实中老人遗嘱有子女不承认怎么办呢?首先,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有遗嘱的情况下应遵循遗嘱进行继承。任何人不得对遗嘱内容修改,抗议。您可以通过法院解决,法律保护遗嘱的权威性。当然,这一切的前提都是遗嘱合法有效,老人立遗嘱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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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的形式包括以下五种:
(一)、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二)、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三)、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四)、录音遗嘱
以录音形式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五)、口头遗嘱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那么如何订立一份有效的遗嘱?
生活实践中,常见的遗嘱类型是公证遗嘱、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公证遗嘱由公证机关出具,一般不会出现问题。订立的遗嘱无效的多为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
一、遗嘱订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的,不影响遗嘱效力。
二、遗嘱内容系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
《继承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
三、遗嘱的内容必须是合法的
意思是遗嘱中处分的财产权利属于被继承人,也就是遗嘱人,且未侵犯他人合法权利。如果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四、遗嘱的形式要符合法律规定
需要严格按照《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格式来书写。
为什么要对遗嘱的格式严格限定呢?
目的在于充分保证遗嘱的真实性。遗嘱中涉及到的财产在立遗嘱人去世之后才能继承,因此,,通过对遗嘱格式的严格要求来尽可能地防止他人伪造、篡改遗嘱内容。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自己亲笔书写,更能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代书遗嘱是由他人书写,虽然立遗嘱人也有签名,但如果没有继承法对其形式要件进行约束,很容易出现伪造遗嘱或者遗嘱人在他人胁迫、诱导下签名的情形。而且找两名见证人在场的要求并不苛刻。如果这一相对简单的要求都无法满足,那么该代书遗嘱是否系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就值得怀疑。
当然,若老人重病该怎么立遗嘱
(1)遗嘱人书写遗嘱内容。遗嘱人应亲自书写遗嘱全文,这样既可以真实表达遗嘱人的意志,又可防止他人伪造、篡改、添加遗嘱内容。
(2)遗嘱人在自己书写的遗嘱上写明书写的年、月、日和地点。订立遗嘱的时间对遗嘱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如不同书面遗嘱内容相矛盾时,应以时间在后的书面遗嘱为准。同时,订立遗嘱的时间有时也可证明遗嘱内容的真伪。
(3)遗嘱人亲笔签名。
(4)自书遗嘱中如需涂改、增删,应当在涂改、增删内容的旁边注明涂改、增删的字数,且应在涂改、增删处另行签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表示,有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那么父母偏心写遗嘱咋办,而且还没有被公证的有效遗嘱需要哪些条件才可以成立呢?
(一)立遗嘱人须有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遗嘱内容须是设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处分其财产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因为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行为有效的必要条件
(三)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一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遗嘱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不能有效。
(四)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五)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