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再审判决不服怎样抗诉
题主没有说明具体情况,我只能这样理解走完司法程序:即一审二审全部结束,这是一种情况;第二种情况就是:一审、二审终结后,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原审和上级法院申诉,均维持原判。
说实话,遇到这种情况,我也没有办法。因为你认为是错案,而手握裁判权的法院,却不支持你,任何人都无法改变法院的裁判。为今之计,只有二条路可走:
一、在自己胸口上砸一捶,自认倒霉,从此不再申诉上访,经济损失权当是为儿孙看病吃药花了。
二、确实有理,就坚定信念,下定决心,向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高级法院申诉到底,把錯案纠正过来,还你清白。
愿你早日心想事成。
这个问题的题目有毛病。
一、如果走完“司法程序”是指已经走完民事一审、二审、再审和法律监督程序,则意谓着“程序诉讼权利”终结,题目中所谓的“民事错案”就只是个人理解问题,并不代表是法律意义上的“错案”。即,从法律上讲,该案判决是具有既效力的正确判决,未经法定程序撤销该案判决,其判决的效力不容质疑。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个人仍然认为是“错案”,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及其上级法院院长进行情况反映,由各上级法院院长对下级法院或者本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认为确实有错误的,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简称“院长发现—审委会决定再审程序”。如果各级法院院长不认为是错案,则就该案而言,最后的救济通道终结。
当然,如果有高明的律师对案件进行研究,有的案件可以通过改变“诉因”即案由,另行提起一个新的诉讼,以此方法尝试达到诉讼目的。比如,原来按民事借贷起诉,所有的司法程序已经终结,在这种情况下,可否考虑按不当得利诉因另案起诉?
再就是,如果有高明的律师,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可以构设第三人撤销之诉,或者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通过“曲线”同样可能达到诉讼目的。
比如,一个购房户于5月向开发公司购买一套商业门店,约定10月底交房,如果逾期交房,则要承担购房款总额30%的违约责任。开发公司根据开发进程,认为9月底就可以完工,所以10月底完全有把握向购房户交房。所以就签订了合同。合同签订后,购房户如数支付了购房款300万元。结果在10月底没能如期交房,原因是施工方未能如期完工。11月初,购房户起诉到法院,要求开发公司承担30%违约责任。此案经一审、二审和再审,开发公司均败诉。在强制执行开发公司过程中,开发公司新聘请的律师发现,开发公司还拖欠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并发现在施工中,购房户多次到施工现场进行结构变更,并现场捣乱,断电,断水,造成施工工期拖延至逾期。开发公司新聘请的律师建议施工单位起诉开发公司并列购房户为第三人。在该案诉讼中,第三人购房户提出放弃执行开发公司,以此换取施工单位撤销对其诉讼。该案调解结案,开发公司未承担30%的违约金。实际是以此案冲销了彼案判决结果。
二、如果走完“司法程序”是指走完民事一审和二审,则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启动民事再审申请程序,对照第二百条,述明“错案”错在哪一项。如果再审申请不被支持,可以依照第二百零九条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或者抗诉。
三、有的地方设立有“涉诉涉法信访接待中心”,也可以向其进行信访,通过信访途径启动“院长发现—审委会决定再审程序”。
前提是错案,前提是走完了包括申请再审、申请检察院抗诉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所有程序,你可以:
第一:改变当事人、改变事实、改变诉讼请求和理由等,提起另一个诉讼。失之东隅收之桑榆。
第二:等待时机成熟再诉,如离婚案件、赡养案件、申请破产还债案件等。
第三,认了。世界上有很多无奈。你被狗咬了,总不能再咬它一口。把它留在记忆里,成为对这个时代的司法制度的化石。实在憋不住了,给儿孙和朋友讲一讲。
第四:不再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而是作为这个国家的公民,依宪法行使申诉控告检举批评建议权利,这个权利永不过期。这个权利不限于一个案件。
”
对于走完司法程序的民事错案可以申请再审!
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
再审有三种启动方式:
第一,当事人主动申请再审。
时间: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但是当时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做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有上述四种情形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申请再审的法院:向上级法院提出或者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可以向原审法院提出。
第二,检察院发现审判错误的,可以抗诉或者发出检查建议。
检察机关抗诉再审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认为符合法定抗诉条件,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的诉讼活动。
第三,法院自身发现错误,依职权提起再审。
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包括:
1、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
2、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有任何疑惑或者需要法律帮助的地方,关注我们,私信咨询,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免费解答法律疑惑。
”
对于生效判决存在错误的救济途径,一般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这是《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权利。
若是经过申请再审,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都被驳回的情况下,仍然坚持认为判决存在错误,这个时候的维权途径便只有申诉。
目前《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于当事人的申诉权利进行规定,所以申诉的本质与我们所谓的信访本质并无差别。当事人通过向法院申诉,目的是希望法院能够对判决进行审查,最后依职权重审案件。但是,规定的程序都没改判,想要通过民事申诉获得改判,这个不管是程序上,还是客观上,难度都是非常之大。
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民事申诉,但是法院基本都有设立申诉信访接待窗口,部分地区的法院也与当地律师协会进行合作,由律师帮助接待信访申诉人员。
有证据证明案件一错到底,只能到监察委控告公职人员“枉法滥权”
这个题目没有毛病:走完司法程序即一审,上诉二审,再审(发回一审重审和二审直接再审)发回一审重审后,上诉二审再审,不服二审再审向检察院申请监督(提出抗诉或不予支持)即算走完司法程序。法律程序:即一审,上诉二审,法律规定是二审终审制,再审是法院审判监督即救济方法。检察院是监督。
民事案件是走不完程序的,由其原告一路驳回的案子!在事实家吁户晓,众所周知事实?公检法都不会调查的!(一家亲)事实不情就是辟免追责?都是在事实认定做文章,没有权委部门认定怎能定为错案?如果公检法调查后才能定为错案,定为错案就应该化分责任追责,法律人人平等,才有尊严的公平正义。
走完再审抗诉后,应向最高级法院申诉!就现在审判质量看,抗诉后仍有很多冤假错案,有错必纠,错案必翻,要使法律公平公正!
对这个题目不要误解。而且这种提法也与程序法不太吻合。
所谓走完程序,是指按民诉法规定的程序都走完了,对民事错案如何行使权利的命题。有人把判决生效后作为走完民事诉讼程序的解释是不合法的。
对民事诉讼,民诉法规定的程序有:一审程序。既当事人初始向人民法院行使诉讼权的起诉。
二审程序。既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诉讼,叫上诉。一审判决不服的上诉,应向一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提起。
审判监督程序。既当事人认为一、二审生效判决存在民诉法规定的可以申请再审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审。审判监督启动的再审程序有:人民法院发现生效案件确有错误的,由院长提出再审,经审委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人民法院再审后的判决,当事人可以上诉,上诉审的判决是终审判决。二审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仍不服的,法律规定不得再申诉,提出也不受理。第二种是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可在申请再申规定的期间内向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申请再申,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再审。决定再审的生效判决,也不得再审请再审。民诉法还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参考案件审理时的列席监督,也可在法院判决生效后,依案件当事人申诉抗诉申请,作出抗诉或不抗诉的决定。一般作法是,当事人应在判决生效六十日内向作出生效判决的同级检察院提交申请抗诉申请,再由检察院报上级检察院作出抗或不抗诉决定。抗诉一经作出,法院必须启动再审程序。审后可上诉,但生效判决禁止再申请抗诉。
这是走完程序的法律规定程序。
走完程序认为是错案,且有新的证据,可向同级人大申请监督。因为人大有权监督法院司法。
对人大监督案件,法院必须认真审核,如有错,院长提交审委会决定再审,该再审不受已再审的限制。但对该再审生效判决,不得再申请再审。此再审的审判结果,应由法院及时向监督的人大报告结果。
谢谢邀请:
一、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胜诉方与败诉方]必须履行。”对法律文书中认定胜诉方有利,胜诉方又不愿履行的事实,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通过执行迫使胜诉方放弃该非法权利。
向省高院或最高院申请再审以及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是程序法所规定的诉讼当事人的法定程序性权利,但向最高院和最高检以及相关部门申诉是基于对宪法相关条款赋予的政治性权利的规定。一般而言,民诉翻案之难不啻于攀登珠峰,但如果遇到的是超级牛人,则另当别论。今早安徽省高检民行处的头号大佬致电我,“征询”我为被告当事人的对某已历经九审次的“提供劳务者受害案”的处置意见,我回答“依法办事就行了。原审法院必须赔偿我因此恶意虚假诉讼所产生的应诉损失十万块和依法追究原审法官枉法裁判刑事责任。”很巧的是,中国法制报和央视法制专业考虑,这几天则打来电话,表示他们也有兴趣介入对该案的深度新闻报道。
我曾经在一个检察院里边。看到一个70岁左右的老人,跪在那里给别人哭诉。我告诉他有什么好哭的,你觉得你冤枉,就去上级领导那里控告。你觉得翻案无能为力,找个深山老林隐居起来,那就认命,如果还是不服,谁害了你就把谁搞掉,当你走正规途径走不通的时候。要么认命,要么奋斗。QQ事件就是这样啊。人受了委屈,活在世上干啥?忧虑成疾,也会疾病缠身而死。还不如干一场,一个70岁的人还有什么好怕的?
没有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的介入虚假诉讼很难查清事实强烈呼吁将虚假诉讼列入扫黑除恶严惩虚假诉讼严惩假证伪证
民事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梁境樵,男,1955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德惠方,公民身份证号码44010419550826xxxx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邢建玮,男,1980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杨庄乡叶楼村xxx。公民身份证号码41048119800608xxxx
申请人梁境樵诉被申请人邢建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x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5民初6608号及广州市x级人民法院(2018)粤01民终5331号的判决。
依据《民诉法解释》第390条之1、2、5款规定。
特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
一:依法撤消广州市海x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5民初6608号,及广州市Ⅹ级人民法院2018粤01民终5331号的判决。
二:依法支持被申请人的诉求。
三:依法判决一审、二审、再审的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再审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在协议书都注明了要归还车牌,而申请人在起诉书和上诉书中,都列了多条得到支持的法律条文,一审竟然认为”没有将车牌归还原告之理。”
这是颠倒和违背了本案的基本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8最新版)399条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枉法裁判罪将另外起诉。)
由于一审二审判决都违背了事实,所以都找不到支撑的法律条文,一审只能勉强适用《民诉法》第64条。二审适用《民诉法》170条第1款第1项。都不符合本案的事实与诉求。
而且在二审中,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但要“原告另诉要求邢建玮协助办理涉案车辆的转移登记手续。”
而原告正是为了此事,穷尽了庭前庭后的所有手段,就这一个事实及理由,而且是唯一的,所以找不到另诉的理由,二审的这个要求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
终上,申请人提供的所有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且能够形成证据链。
恳请贵院依法再审,还申请人公道,物归原主。
致广东省X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梁境樵
2018年10月25日
要求,申请公开听证。给媒体知道。
谢谢邀请。
当事人对已经走完司法程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无论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只要是认为有错误的,均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作出生效裁判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对于冤假错案不要给予太大的希望,除非新闻媒体介入!知错改错在这里太难了!
经一审、二审、再审、民(行)监督、抗诉的案件,不服裁判,可以向上级检察院申请复查,向最高人民法院或巡回法庭信访,还可以向所在地政法委、人大信访,使案件回转司法程序再审。
凡是有同类问题的人!!!只有二个选择。一,认。二,不认。如果不认,那你就要拿出杨三姐告状的精神,誓死与邪恶抗战到底,用于谦的诗为自己垫底:(石灰吟)千锤万击出深山,烈火焚烧若等闲。粉身碎骨全不怕,留的清白在人间!
向省级检察院申请抗诉或向省级法院申请再审。
新证据本人无法调取,律师也无法调取,指定要法官去调,但法官不去調,这又何办法?政府应对这种法官的行为釆取强硬的措施,免得冤案增多。
向检察院申请抗诉监督
真是依法依据就沒有必要去纠结,放弁。或建议。是违法就控告检举一杆子打到底。
首先,用马克思主义方法,即阶级分析法进行分析,然后运用法律文化,进行政治和道德揭露批判。据此,找地方责任主体“关键少数”,践行“枫桥经验”。当然,要做到这点,应该先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武装自己的头脑;不患得患失,拿出无产者的优秀品质,“四个自信”坚定不移。同时,需要克服“速性论”情绪。
法院自己判错案再向法院行政复议?谁理你?应该出台法官判错案得不到纠正,应追究一审,二审,再审及检查官的责任(因为相互包庇)
申请再审!
再审的受理要有新证据!证据!证据!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我是专注于婚姻家事的王律,欢迎关注本人公号免费法律咨询
不服败,必胜
如果一审,二审三婶你都被冤枉了。那就说明对方有一哥哥有势力的保护伞。他们有权有势,作为一个平民百姓,你是告不赢的。
民事案件错判都是背后政府在干涉司法碰到这样情只坚持申诉我碰到一件房屋析产法院不处理的错案判前以权压法答复不处理省政法委掛予督办、中央政法多次督办处理结果法院领导与当事在处理结上签字上报中央政法弄虚作复查不给去人见面欺骗中央政法委。市委书记根据中央政法二次批要求法院上纵已批了,申诉人对国有贡献要求法院把这点房子分割了去,由市政法委常务副书记负责落实在市政法工作会上向法提出解决。法院召开审判委员研究答复:参加诉讼两兄弟平分调解处,结果调解会都开不起来。市政府召开党组会议研究按政府征收处理,这个房国家历史文化名的历史文化街区房屋列入不可个移动之物市政府只有保护权没有征权。法院明确答复:你的问题不是我们法院能解决的问题。从2005年判决到现每年坚持申诉到现在都没有解决,现在只有向最高检申诉抗诉不知是否有用。
法院信访窗囗沒有设申诉登记.,就连反映案件当事人不服的理由材料都没有人收。湖北是这样。
现在的包公少得可怜啊!都是同伙且存利益关系,公平正义只是期盼,结良果比登天还难!只要你自信事实和法规,坚持到底是必由之路!
众所周知,法院本是一个“公平、公正”的地方。但是随着近两年打官司的人越来越多,对法院开始不满的人也越来越多。这其中也有一部分当事人打完官司之后都会抱怨,说法院判错了。那么如果在打官司的时候遇到法院判错的情况,应该如何处理呢?
在中国当下的法律体制中,诉讼法都是两审终审制。所以如果真的有个人或者集体对法院的审判结果有质疑,可以通过再审的程序进行诉讼。再审其实就是对已经生成具有法律效力判决的案件进行重新审理,而且不仅当事人可以提起再审的申请,人民法院和检察院都可以进行再审的申请。
1、当事人想提起再审申请的情况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人民法院想要提起再审申请的情况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市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调解书,上級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案件审理的阶段不同,再审的方式也不同。如果案件的一审判决还没有生效,民事案件可以在15天之内向上一级法院进行上诉。如果案件的一审判决已经生效或案件处于二审阶段,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处理。
所以,当事人如果真的遇到不公平审判的情况,都可以进行投诉或者再审申请的。如果经监察机关调查,证明确有法官违法判案的事实,那么可以对法官进行纪律处分,严重的也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注:文章图片来自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尽快删除
你对“法院判错案件”有什么看法呢?全网搜索“速保通”跟我们一起互动吧!
人大,纪监委对法院枉法裁判有监管权,且力度可以,有证据一定要坚持打到底,中央很重视
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向法院申请再审
走完司法程序的民事案件主要指走完了审判程序,即一二审程序,审判程序中作出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裁定书)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如果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仍有错误,民事诉讼法安排了三条救济路径,一是依当事人申请,启动再审。二是依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三是法院发现错误,依职权启动再审。当事人申请被法院驳回的裁定书以及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的决定书不是生效的法律文书(是法律文书但不具有生效效力),故不妨碍向法院(原级和各上级,各级法院院长)提请发现错误的路径。要注意的是:错误要能改变原判决结果的错误。
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当然这个是可以的,或者可以继续打官司,复审!
只有杀,没有其它办法
有这样的人无理起闹,近量欺负人,不要见人就爱
一个案件的司法程序有哪些?
一审、二审、再审、抗诉。
一审、二审不多说,再审和抗诉民事的规定如下:
一,再审的提起。1.法院决定再审《民诉法》198条;2.当事人申请再审《民诉法》199条。题主所说的案子是否将这些走完了?
二,抗诉的提起。1.检察院抗诉《民诉法》208条;2.申请检察院抗诉《民诉法》209条。
题主所说的案子是否将这些走完了?
附:第一百九十八条法院决定再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条再审理由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八条检察院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第二百零九条申请检察院建议或抗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比如说民间借贷,有证据,这个不会错,都是干专业的,和进医院看病一样,化验单,心电图,ctmri,都有问题,你说大夫错了,就不对了,认了吧。
有新的证据等等可以申请再审;
如果进入执行了,可以向执行法院提执行异议;
可以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
最高检④号窗口检察官只问审判程序已走完了事,根本不管裁判有明显枉法犯罪情形!何有公平正义可言!
走什么程序都没用,因为我有理有据但我没权没势……我是最低层的弱势群体…………司法公正了吗?
纠错判决,申诉重审,难!
不要为错判浪费时间,或许走出家散散心更好!!
法官偷走质证证据材料,还叫我走程序,大爷大妈啊?你们说说他们法官,实在是高吧
我的案子以裁定,拨回中院重审,不知道要多长时间,再开庭审理呢?一审二审栽定长达一年的时间。这次开庭不知什么时候。
“冤假错案”要从根本源头上解决,最现时,见效最快的方案是:在法学的教科书里,就对造成“冤假错案”的法官,律师惩戒:
一,打入失信黑名单;二,调销“法律专业学业职证”,永远不能从事公、检、法等事业单位工作。象财务会计人员做假账,就是这样执行处罚了!效果无比的好![赞][赞][赞][赞][赞][赞][祈祷][祈祷][祈祷][祈祷][祈祷][祈祷]
有人错案,没有人证案,没发,
在中国面对法官枉法判决冤假错案,司法程序都走完了,老百姓只能忍受别无选择。
一审输了。终生输了!以后都是骗钱的!不耍上当?付这个费?哪个费?最后八个大字!人财二空!!!
法院检察院狼狈为奸,法是什么?纪又是什么?正义又是什么?明知错不纠正,谈什么依法,依纪,公平正义卫士。可笑可笑真可笑!
大开杀戒吧,事情不弄大时,没人理,死掉一群腐败官员才能引起重视,这就是当前国情!
走完司法程序的民事错案怎么处理?
虽然很多案件是按照“二审终审制”的原则处理的,这样的案件也可以说,司法程序已经走完,但任何的案件只要有错误就有救济的途径。经过二次审理的案件,裁判下达就即可发生法律效力,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可以通过“再审”的程序或者是“抗诉”的程序维护合法权益。(案件有问题私信我)
你可以找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