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认识的过失和间接故意
有认识的过失和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在认识因素、意志因素方面均存在不同。
一是认识因素,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虽都是预见到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但对这种可能性是否会转化为现实性的估计是不同的,间接故意的心理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并未发生错误的认识和估计,不是认为这种可能性不会转化为现实性,因而在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即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结果之间并未产生错误,主观与客观一致的。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心理则不同,具有这种心理者虽然也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但主观上认为,由于自身能力、技术、经验和某些尾部条件,实施行为时,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不会转化为现实性,即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的客观事实发生了错误认识。在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况下,其主观与客观是不一致的。
二是意志因素,间
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虽然都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深入考察,二者对危害结果的态度仍是不同的。间接故意的行为人虽不希望结果发生,但也并不反对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因而就不会凭借什么条件和采取什么措施,去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听之任之,有意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不仅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同时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希望危害结果不要发生,希望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即排斥、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在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行为人仍然自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并因而实施该种行为,必然是凭借了一定的自认为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因素,如行为人自身能力方面的技术、经验、知识、体力等因素,他人的行为预防措施以及客观条件或自然方面的有利因素等。
在传统刑法理念中,罪过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具体而言,故意又可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又可分为过于自信过失和疏忽大意过失。从而形成了: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于自信过失和疏忽大意过失这四种罪过类型。在这其中可以看到: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存在接壤的领域,在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重合之处,因此如何正确区分它们,需要结合刑法条文和刑法原理具体考量之。 依据我国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由此可以看到: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构成标准分别为“明知”和“放任”。基于这个标准并结合刑法的基本原理,可以得出间接故意的基本概念。所谓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我国刑法第15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据此,过于自信过失对于认识和意志的构成标准分别为“明知……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和“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依此,过于自信过失的概念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我国刑法对于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法定刑截然不同之规定,使得区分故意过失具有了很大的现实意义。同时,如何正确区分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通过概念中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比照,可以看到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的相似之处具体表现为:在认识方面,两者都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可能性;在意志因素方面,两者都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尽管有以上的相似之处,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也存在着本质的区别:即间接故意所反映的是对法益的积极蔑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所反映的是对法益消极不保护的态度。这种本质的差别,又是通过各自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表现出来的。首先,认识因素上看:间接故意是“明知”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过于自信的过失是“预见”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由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说明间接故意的行为人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较大。其次,意识因素上看: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的发生,对于结果的发生,行为人在意志上持放任的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希望结果不发生,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志。最后,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为了实现其他意图而实施的行为,主观上根本不考虑是否可以避免结果的发生,客观上也没有采取避免结果的措施;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之所以实施其行为,是因为考虑到可能避免结果的发生、同时,根据整个罪过体系中的四种罪过类型,可以看到: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发生结果,与它对应的一极是“希望不发生结果”(过失犯即是如此),而非“不希望发生结果”。、而所谓的放任,应当讲就是在“希望发生”和“希望不发生”之间的这样一种罪过形态、而在间接故意的场合之中,行为人或者对于犯罪结果的发生漠不关心,或者内心决定结果发生与否由决意实施的客观行为任意确定。[、由此可以看到,间接故意基于意志上的一种漠不关心的态度,更多的表现出了一种对于法益的积极蔑视的态度,其恶性较之希望不发生的过于自信过失而言要大。
罪过形式主要由认识因素+意志因素构成。
认识因素可能有:认识到行为危害结果必然发生、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应该认识到而没有认识到会发生危害结果。
意志因素可能有:希望结果发生、放任结果发生、轻信结果不会发生、疏忽大意。
不同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组合可以得到: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四种罪过形式。
直接故意:认识到行为危害结果必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而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间接故意:认识到行为危害结果可能发生,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过于自信的过失:认识到行为危害结果可能发生,而轻信不会发生或者可以避免 疏忽大意的过失:因疏忽大意,而没有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1.定义不同: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3.意志因素不同: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放任和漠不关心的态度,而疏忽大意的过失由于无认识,所以也没有犯罪的意志。疏忽大意的过失首先要求行为人在行为时负有预见危害结果的责任和能力。其次要求行为人在行为时没有预见危害结果可能发生。司法实践中,在作为犯罪时行为人有意识地违法自己的职责,但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却未予认识;客观上,行为人在对其行为引发的危害结果可能性已经能够明确认识到;主观上,行为人对自身的能力高估,对客观条件认识不足,自信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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