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离婚故意躲避债务怎么办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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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先生与前妻孔女士共同辩称,2017年2月7日离婚时签订了真实意思表示的《离婚协议》,双方离婚的主要原因系被告赵先生婚内出轨有外遇,致使双方感情完全破裂,该离婚协议中财产的分割、孩子的抚养权等都是带着情感、伤害及孩子抚养情缘等等因素所签订的,并不存在无偿转让财产的约定,因此,法官一般要从离婚协议签订的背景、离婚协议的内容、债务履行情况等方面综合考量,债务人是否存在将财产无偿转让给配偶的情形,是否存在夫妻俩客观上相互串通以逃债的情形。

近几年,离婚逃避债务的做法似乎越来越流行,甚至明星也爆出类似新闻。夫妻一方欠下巨额债务,当债权人要钱时,发现欠款人已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将财产转移至老婆孩子名下,自己净身出户,这种方式真的可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吗?那么遇到这种情况债权人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这种较为普遍的做法,实际上是债务人不太熟悉法律,试图通过这种途径逃避债务。实际上面对这种问题,债权人是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这种行为的。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74条: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典型案例

大连赵先生在2016年为一起借款合同作担保,后被柏先生于2018年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赵先生对1000万元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赵先生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通过调查发现赵先生与孔女士原系夫妻关系,2017年2月7日,双方签订了《自愿离婚协议书》,写明双方因性格不合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双方自愿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名下共有银行存款2500万、奥迪Q车辆、大连市中山区的产权房(建筑面积263.67平方米)、大连市中山区的产权房(建筑面积:89.19平方米)归女方所有;约定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的产权房(建筑面积:76.67平方米),所有权归男方所有(含室内家具、家电)。2017年2月7日,双方以感情不和为由在大连市中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手续。

柏先生将赵先生列为被告、赵先生前妻孔女士列为第三人诉至法院,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赵先生与前妻孔女士共同辩称,2017年2月7日离婚时签订了真实意思表示的《离婚协议》,双方离婚的主要原因系被告赵先生婚内出轨有外遇,致使双方感情完全破裂,该离婚协议中财产的分割、孩子的抚养权等都是带着情感、伤害及孩子抚养情缘等等因素所签订的,并不存在无偿转让财产的约定。

法院观点:赵先生对已生效的判决未履行,导致债权人即原告的债权无法实现,“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被告的抗辩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被告赵先生将其对大连市中山区房屋、大连市中山区房屋、辽B×××××奥迪车享有的共有份额无偿转让给第三人孔女士的行为,并在判决中明确这些财产系被告赵先生与第三人孔女士的共有财产。

由此看来通过离婚并不能逃避债务。离婚是真的,债务依然存在。

是不是欠债未还后离婚协议中约定大部分财产给另一方的条款一定可以得到撤销呢?

夫妻在离婚时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所考虑的因素很多,包括双方婚内有无过错,对照顾家庭、子女的付出、子女的抚养等,离婚协议不能简单地等同于一般的合同。因此,法官一般要从离婚协议签订的背景、离婚协议的内容、债务履行情况等方面综合考量,债务人是否存在将财产无偿转让给配偶的情形,是否存在夫妻俩客观上相互串通以逃债的情形。如欠款发生时间晚于债务人协议离婚时间,法院很难认定债务人与其配偶具有恶意串通的主观故意。

我们知道,如果一对夫妻离婚,就必须分割双方的共同财产。有些人在婚姻生活中会欠一些债。离婚时,他们需要还清债务。有些人为了逃避债务,会把自己的财产转让给另一方,那么通过离婚故意躲避债务怎么办?

一、通过离婚故意躲避债务怎么办?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二、夫妻离婚债务怎么分配

1、《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1)《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三、起诉离婚财产分配

离婚诉讼财产分配时,法官根据以下原则进行分配财产:

1、男女平等原则。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

4、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离婚律师提醒:

1、其实离婚没有真假,只要双方到法院或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的,离婚都是真的。“净身出户”风险很大。

2、债务人将个人财产赠子女、父母或者他人的行为以及不合理低价转让的行为同样可以撤销。

3、注意及时行使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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