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量刑过重申诉有希望吗
法院量刑过重申诉有希望吗
2018年2月11日下午,王宝强诉马蓉离婚案、马蓉诉王宝强名誉权案分别在北京朝阳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王宝强离婚案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并从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角度出发,判决婚生子由王宝强抚养,婚生女由马蓉抚养;马蓉名誉权案法院认定王宝强不构成名誉侵权,一审判决驳回了马蓉的诉讼请求。
王宝强诉马蓉离婚案中,根据相关证据,法院认定马蓉与他人存在婚外不正当关系,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夫妻感情破裂,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并对子女探望时间和方式进行了判定。关于王宝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马蓉与他人同居,不符合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未予支持。关于财产分割问题,因线索较多、双方争议较大,尚待进一步查明,法院将依法另行处理。
马蓉诉王宝强名誉权案中,法院认定王宝强微博所发的《声明》相关内容基本属实,未使用偏激和侮辱他人的语言,故判决驳回了马蓉的诉讼请求。
关于子女归谁抚养,法律上有规定!
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是有规定的,一般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孩子,原则上由母亲抚养,在本案中,两个孩子均已在两周岁以上,因此要看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以及哪一方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比如父母和孩子一起生活的时间、双方是否患有不利于孩子的疾病等。如果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和能力差不多,那么下一步要考虑到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条件,是否有利于孩子将来的成长。
子女抚养问题落实后,直接涉及的就是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依法规定探视的时间和方式。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马蓉与他人同居。法律上如何认定?
根据婚姻法第3条、32条、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但对于这个法律规定的条件,取证是非常难的,比如怎么证明“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是持续多长时间?怎么算稳定?所以法院对于同居的认定是比较慎重的,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是不会认定为同居的。
判决提到两人在财产方面争议较大,财产分割的依据有哪些?
据我了解到,在这个案件中,可能涉及到国外财产,特别是房产。从法律上讲,该案有涉外因素,如何处理国外财产,对于法院来说也是很大的考验,需要考虑到国外财产所在国家的法律规定,这就不仅涉及到《婚姻法》,还涉及到国际司法法律的适用问题,这些问题对于法院来说是一个非常大的挑战。
马蓉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法院会怎么判决?
总体来看,法院在两个案子的判决上非常慎重,考虑了多方因素做出了上述判决,依法有据且合情合理。即使一方上诉,获得改判甚至发回重审的概率也极其渺茫。
可以上诉。我国法律规定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我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第一百八十三条 规定了上诉的期限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1、如果认为法院量刑过重,可以上诉。
2、如果判决书已经生效,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
3、《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4、《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 向人民法院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二)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
(三)其他相关材料。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申诉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补充材料;申诉人对必要材料拒绝补充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审查。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 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
(三)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四)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五)认定罪名错误的;
(六)量刑明显不当的;
(七)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八)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
(九)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申诉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涉黑案件是群体性质的犯罪案件,不是一两个人的,如果涉黑案件被法院依法判决后被告人认为判刑过重是可以上诉的,但是你所提出的上诉后是否有可能翻案的问题基本上没有可能了,一审法院是以整个案件的卷宗及逐个提审嫌疑人进行审理的,卷宗里面的所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嫌疑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的口供,指控罪名成立的情况下依法判决的,只要在上诉期间无法提供与案件相关的最新证据来证明判决自己的刑期过重,即便是二审也是不会更改的,肯定会得来八个大字“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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