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流程
人身损害赔偿流程
在日常生活、工作及学习时,常有人受到意外伤害,包括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安全事故、产品质量问题等造成的人身损害,还包括饲养的犬只对人身的伤害。本人简短回答网友所提问题人身伤害案件赔,仅供网友参考。
一、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程序
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应向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侵权人赔偿。人身损害数额计算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项目要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数额是依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比如,一名北京市民驾驶机动车在甘肃省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当地居民人身损害。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和肇事地甘肃省基层人民法院此案均有管辖权。北京市经济发展要比甘肃省发达很多,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相差巨大,计算应得人身损害数额也相距甚远,律师一般建议当事人选择赔偿数额计算较大的北京法院起诉。
受害人起诉之前应当先进行伤残鉴定。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病情稳定,可以申请伤残鉴定。伤残鉴定是人身损害赔偿的依据,是计算伤残补偿金的标准。
受害人计算损害发生后造成的损失数额,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精神损失费,鉴定为伤残的,还应计算伤残补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如果死亡的另加丧葬费,死亡补偿金替换伤残补偿金。
原告向法院起诉,法院立案庭认为原告起诉符合立案规定的,依法办理立案登记,案件移交给民事审判庭,合议庭组成后向被告送达起诉状等法律文书,案件进入审理阶段。有的被告在原告起诉之前,为了逃避履行生效法院判决而恶意转移财产,原告可以诉前或诉讼保全略多于索赔数额的被告财产。法院开庭审判后,一方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后判决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
《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该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通则》第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中对《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关系作了说明:“《民法总则》草案通过后暂不废止《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内容,《民法总则》没有相应规定,不存在适用《民法总则》的条件。《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仍应适用。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诉讼时效期间从受害者损失固定之日起算即:①对受害人伤情不严重未构成伤残的案件,以受害人出院之日为损失固定之日;②对受害人伤情严重并构成伤残的案件,受害人出院或遵医嘱休息完毕后及时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之日为损失固定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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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程序如下:
1、伤情鉴定。首先报案,警察会做笔录,作为以后诉讼的证据,并由公安局负责为你做伤情鉴定。伤情鉴定是判断罪与非罪的依据,伤情鉴定的结果分为轻微伤、轻伤和重伤,如果侵害行为造成的结果是轻伤以上(包括轻伤)即构成犯罪,肇事者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应该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如果鉴定结果是轻伤,而公安局不予立案,那么受害人可以自己提起刑事自诉,并附带民事赔偿。如果当事人对于鉴定结果不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2、伤残鉴定。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等病情稳定,可以申请伤残鉴定,一般是在出院后半年左右。伤残鉴定是人身损害赔偿的依据,是计算伤残补偿金的标准,结果分为十级,1—10级伤残,逐级减弱。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果不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3、索赔内容。就人身损害赔偿的内容而言,包括医疗费、伤残补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还有精神损失费。如果死亡的,另加丧葬费,死亡补偿金替换伤残补偿金。
4、索赔标准。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以伤残鉴定为准),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人身损害赔偿费用有哪些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结合《民法通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赔偿分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伤害者能治疗康复的,主要赔偿以下这些费用:
1、医疗费。医疗费是医治人身损害所需的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
2、误工费。误工费是指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赔偿费用的标准,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
3、交通费。交通费是指去医院的必要交通费用。如果受害者能够坐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轮船的就不能坐出租汽车、飞机,否则不予赔偿。
4、护理费。护理费是指受害者生活上不能自理需要专人护理的费用。
5、营养费。营养费是指必要的食疗、滋补身体所用的费用,不包括根据诊断不需要特殊增加营养而受害人自行滋补的费用。
二是造成受害者身体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除赔偿上述所需的费用外,还必须赔偿残废者生活补助费以及依靠受害人扶养的人的必要生活费。赔偿的生活补助费一般应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
三是造成受害者死亡的,除赔偿(1)~(5)所需的费用外,还必须赔偿丧葬费和死者生前扶养的人的必要生活费等费用。
二、人身损害赔偿是城乡有别吗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6日公布了《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客观地说,《解释》规范了各级人民法院以往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标准不一,范围不确定的情况,为因人身受到伤害而依法索赔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解释》中有令人遗憾的败笔,那就是“城乡有别”。
首先,“城乡有别”违反了《宪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作为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只能体现法律的立法宗旨,不能逾越法律的规定,更不能在行使司法解释权利时不自觉地当起“立法者”的角色。
其次,强调“城乡有别”实质是对人权的不尊重。《解释》中一再强调“城乡有别”,是有意识地将人格等级化,各等级的人分别享有不同的权利。而问题是同样是我国的公民,同样是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不能在其人身受到伤害时因“城乡身份”而再次受到不公平的待遇。
第三,“城乡有别”不能体现司法救济的立法本意。司法救济是公民依法寻求自身权益保护的重要途径,其目的是希望得到公平的结果。而《解释》设置的“城乡身份”则成为获得公平赔偿的障碍,使得希望得到司法救济的被害人的请求不能得到更好的保护,使最有效也是最后的司法救济因被害人的“身份”问题而得不到人格的基本尊重,更遑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准则了。
谢邀。员工在工作中自身受害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是因为工作受伤,应申请工伤认定,鉴定工伤致残级别,享受工伤待遇。
还有一种是员工在工作中遭受第三人的侵害而受伤,在享受工伤待遇的同时,可以向第三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最常见的是交通事故,即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又可以想肇事方和对方保险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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