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不过包退真的吗
现如今,为检测能力,选拔人才,国家有各种各样的考试,最出名的当然是高考,其次,还有公务员考试,以及会计、法律、医师等职业资格考试。针对这些考试,大大小小的培训班、培训公司发展起来,有的培训公司为招揽业务,会在宣传的时候承诺不过包退,那么真的是不过包退吗?
下面来看一个案例:
经典案例
2008年1月份,张某在网上搜索司法考试培训,看到嗨学网上的广告就注册了,留了联系方式。*公司在1月中旬打电话,向其推销精讲班的课程,并承诺未通过考试可以退费。张某听后就同意报名了,张某通过支付宝在1月11日打500元、1月12日打了4500元。双方签订的协议明确了退费条件,但张某未仔细查看。2018年2月26日,*公司又给张某打电话推销新的课程:八大导师护航班。通过*公司的推销,张某认为报了这个班,就一定能通过考试。*公司要求张某先交15800元的培训费,张某同意,2月25日,张某就通过手机把15800元支付给*公司。2018年11月30日,张某主观题考试没有通过,就在*公司网上平台申请退费80%。几天之后,*公司回复张某拒绝退费,理由是张某观看课程时长不够。
故张某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1、判决撤销张某与*公司签订的八大导师护航班协议书,2、*公司退还张某15800元的培训费,并支付张某利息,以15800元为基数,按照6%的年利率标准,从2018年2月27日计算至2019年6月26日止;3、*公司三倍赔偿张某培训费47400元。
法院查明:2018年2月26日,张某作为甲方与乙方*公司签订八大导师护航班协议书,主要约定乙方针对2018年司法考试对甲方提供八大导师护航班课程辅导服务。考试未通过甲方要求退费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甲方必须参加本次考试,且考试成绩不得低于合格标准分数的50%。每科考试成绩的合格分数以当年发布的合格分数为准。截止至本次考试开始的前一日,甲方观看直播课时长应不低于购买的直播课总时长的90%,甲方观看录播课时长应不低于购买的录播课总时长的90%。网络密训为本课程核心课程,甲方应100%参加直播且100%观看直播课程。截止本次考试前一日,甲方做题数量应不低于章节精炼习题总数量的90%。甲方应在本次考试前完成963题作答并提交。甲方购买课程服务后,甲方的班会及导师特色课的直播出勤率应至少达到90%;甲方须在每周日24:00前将周报发送至导师指定邮箱haixue2018@126.com,延期发送次数不高于3次;甲方应按时完成大师护航专属测试试卷的作答并提交,未交卷次数不能高于三次。
甲方因考试未通过申请退费,退费金额为实际支付辅导费用的80%。如甲方因考试未通过申请退费,应当在报考所在地区本次考试分数查询方式公布之日起15日内通过乙方服务热线或乙方售后服务主动联系乙方书面申请退费,并提供本协议5.2约定的材料。甲方未在上述期限内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提交材料书面申请退费则视为甲方放弃退费申请。
本协议是双方关于本课程辅导服务等相关事宜的完整协议,并取代双方先前的或现在的所有陈述、建议、讨论和通讯,无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如双方关于本课程辅导等相关事宜的沟通或陈述与本协议不一致,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后张某报名参加了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未能通过主观题考试。张某与*公司协商退款事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本案中张某主张撤销合同的依据是*公司有欺诈行为,*公司宣传的不过即可退费与未通过考试后的实际做法不一致。而判断*公司是否存在欺诈必须等到考试结果公布,且已经申请退费,因此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不应从双方签订协议时起算。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是在当年下半年,张某2019年2月份起诉,除斥期间并未经过。就*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的问题,张某仅提供了录音、微信截图等视听资料证明自己的主张,但本院仅凭这些证据不足以确认沟通双方的身份,且张某、*公司签订的八大导师护航班协议书明确约定:本协议是双方关于本课程辅导服务等相关事宜的完整协议,并取代双方先前的或现在的所有陈述、建议、讨论和通讯,无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如双方关于本课程辅导等相关事宜的沟通或陈述与本协议不一致,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如张某认为协议书内容同之前的宣传不一致,完全可以不签订该份文件。该协议书中对于考试未通过的退费条件,包括上课情况,习题完成情况等均有详细列举,张某也承认没有做够网上题目,没有上够录播课程,再以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张某基于撤销合同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一并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很多这样的培训学校在宣传的时候都会口头承诺不通过退费,但并不会将口头承诺形成书面文件,也不会在推销时告诉你退费还需要特定的条件。反而会在双方的协议中写清楚退费的条件,明确约定书面协议取代先前的或现在的所有宣传、陈述、建议、讨论和通讯,无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
所以如果签订合同时不仔细看,就会跳入对方的圈套,等考试未通过想退费时,却发现不满足合同的退费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