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约方律师费是否需要违约方承担
在现在的经济交往中,合同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必不可少的合作手段之一。签订合同后,双方都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这当然是最理想的状态,但是,事实上并非所有的合同都能得到完全的履行,很多时候会存在其中一方违约的情形。此时,守约方为了让违约方赔偿损失而请律师帮忙,从而支出了律师费,那这笔律师费是否能让违约方承担呢?律师费属于守约方损失的一部分吗?今天,我们一起来探讨这个问题。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联合上述法律规定,下面看一个案例。
2009年11月9日,成都某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四川某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厂房资金合作协议》,约定:因四川某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太阳能光伏产业研发制造基地项目一期厂房需要,成都某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向四川某有限公司提供借款。主要内容:(一)借款金额:依据四川某有限公司招标后的中标合同价确定;(二)借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三)……;(四……;(五)……;(六)借款担保:上述借款由汉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银行能认可的借款担保;(七)违约责任:双方不履行或瑕疵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八)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产生争议、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成都某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四川某有限公司加盖了印章。
为担保前述《厂房资金合作协议》项下四川某有限公司的债务,某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某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约定某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四川某有限公司的7.908%的股权质押给成都某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为四川某有限公司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成都某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15日至2013年1月22日分八次通过银行转款的方式向四川某有限公司提供了借款1.455亿元。具体如下:2010年10月15日转款1050万元、2010年11月22日转款1000万元、2010年12月14日转款2000万元、2011年1月4日转款1500万元、2011年1月24日转款5000万元、2012年1月17日转款2000万元、2013年1月22日转款2000万元。
四川某有限公司支付了2012年1月至2012年12月底的借款利息8596136.11元。经计算,四川某有限公司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五年以上)贷款浮动基准利率标准支付利息。双方同时确认已经支付的利息的抵扣方法为:法院裁判确定的方法计算得出的总利息金额,减去法院确定的已经支付的利息即可。
四川某律师事务所接受成都某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分别于2015年8月24日、2016年3月4日向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某有限公司发函对债务进行了催收。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某有限公司分别于2015年10月22日、2016年3月22日回函予以确认。2016年5月16日,四川某有限公司向成都某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发函对债务再次进行了确认。
2016年7月7日,成都某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四川某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四川某律师事务所接受成都某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为案涉债务提供代理服务。律师费为18万元,四川某有限公司应于协议签订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12.6万元。成都某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支付了12.6万元,四川某律师事务所向成都某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出具了发票。
法院认为:案涉《厂房资金合作协议》、《股权质押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四川某有限公司、某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前述费用的理由是合同未明确约定。本院认为,双方虽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四川某有限公司、某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需承担成都某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但在约定的还款履行期限届满后,四川某有限公司逾期不予归还、某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未承担质押担保责任,成都某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为收回债权发生的律师费本质上是因四川某有限公司、某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逾期归还借款产生的损失,成都某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可以依照法律规定予以主张。根据查明的事实,成都某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已经实际支付律师费12.6万元,四川某律师事务所实际指派律师参加了诉讼,法院对前述已经发生的费用予以支持。
根据案例及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因合同一方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合同另一方为此聘请律师提供专业法律服务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属于违约方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违约方承担。这种情况适用于一方违约,另一方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若是双方都存在过错,而合同中又没有明确约定的话,就不能要求一方承担全部的律师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