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驾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处理
所谓的代驾,就是当车主不能自行开车到达目的地时,由专业驾驶人员驾驶车主的车将其送至指定地点并收取一定费用的行为。普遍在餐饮行业使用较多。
我们都知道喝酒之后不能开车,因此,很多人在酒后会选择代驾,代驾在近年来也越来越普遍。当车主喝酒之后,叫了代驾,在代驾驾驶车辆的过程中,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了代驾人员伤亡,此时,车主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这主要取决于车主与代驾人员是否具有雇佣关系。今天,我们一起来进行分析。
法律
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有人认为:代驾人员是按车主的要求完成工作,提供了劳务,所以车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有人认为:代驾人员是代驾租车公司派来的,代驾人员是为代驾租车公司工作,赔偿责任应该由代驾租车公司承担。那么,实际到底如何,赔偿责任应当谁来承担?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明确这个问题。
某天晚上,济宁某酒店门前,一群代驾司机都在等待代驾的客户。李某接到代驾公司的电话,告知他有一位吴某在这个酒店里面喝酒应酬,需要公司提供一辆小型面包车和一名代驾司机,此次代驾由李某负责。因此,李某接完电话后,回到代驾公司开车赶到该酒店等候。当天晚上九点,李某驾驶着小型客车带着吴某等五人离开饭店。
在车辆行驶至城区某路段时,因李某的车速过快,加上当天晚上下雨,地面湿滑,在拐弯时未注意到路边骑三轮车的马某,李某的车将马某撞到在地,致使马某严重受伤,三轮车也损坏了。经过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马某无责任。随后,因为赔偿问题各方无法协商一致,马某便将李某、吴某、代驾租车公司、保险公司都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雇佣合同的受雇人在一定程度上要受雇佣人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要听从雇佣人的安排、指挥。代驾司机李某是受代驾租车公司指派完成任务,虽然客户吴某也可以监督他,但这种监督属于一种平等关系。作为客户,吴某是不能自由选任代驾司机的,对代驾司机的指挥也有限。
李某受雇于代驾租车公司,通过提供劳务服务,取得报酬。代驾司机李某受到代驾租车公司的控制、指挥和监督,存在隶属关系。雇员受雇主控制是雇佣关系存在的基础。李某是代驾租车公司选任的,李某为吴某进行代驾服务,吴某没有选择的权利。因此,从代驾租车公司对代驾司机李某进行选任、管理、较弱的人身依附性以及未办理社会保险等方面进行考量,代驾租车公司与代驾司机李某之间应当成立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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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判决,对于马某的损失,先由承保交强险以及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代驾租车公司赔偿。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车主与代驾租车公司使用服务合同的有关规定。不论代驾司机是以个人名义还是以公司形式推出代驾服务,均在车主与代驾司机或代驾公司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而并非雇佣关系。根据机动车运行支配者和运行利益享有者承担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则以及上述的法律规定,代驾司机或者代驾公司应当对代驾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若代驾司机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代驾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代驾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代驾司机追偿。
在本文的最后,提醒大家,生命安全最为重要,在需要代驾时,应该找有资质、信誉好的代驾公司,这样才能较好的保障自己的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