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夜醉驾怎么处罚
醉驾是指因饮酒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意志,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20毫克就算酒后驾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成为醉驾。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醉酒驾驶机动车会构成犯罪。若是昨天醉酒,今天驾驶机动车,但是血液里的酒精含量达到醉驾的标准,这样能否认为为犯罪呢?今天,我们一起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一下。
2016年4月20日上午11时30分许,岳某某的同事高某某驾驶新L-D2758号机动车接岳某某上班时,将车违章停放在建国南路西则人行道,执勤交警要求将车移至指定位置接受处罚,此时岳某某来到现场,执勤交警要求他们出示驾驶证时,岳某某将自己的驾驶证交给了执勤交警,并按照交警的要求,将车从路西则人行道移至路东则的机动车道,之后执勤交警在与岳某某交谈时,闻到酒味,遂将岳某某移交交警队抽血检查酒精含量,经鉴定,岳某某每一百毫升血液中含乙醇84毫克。
岳某某与高某某等人于2016年4月19日晚一起喝酒至零晨2时许,高某某因此案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2000元。
案件的证据有:证人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驾驶员信息、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等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判决结果出来以后,岳某某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岳某某酒后休息了一个晚上,次日早晨11时许,在交警的指挥下挪动车辆,虽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刚超过危险驾驶罪的标准,但岳某某通过一夜的休息,并未意识到自己还处于醉酒状态,交警让其移车时,也没有发现上诉人处于醉酒状态,不具有危险驾驶的主观故意。且是在交警的指挥下短距离低速移动车辆,其驾驶车辆的危险性大大降低,符合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可不认为是犯罪。最终宣告岳某某无罪。
通过上诉案例,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行为人隔夜醉驾,不具有醉驾的故意,且行为人是在交警的指挥下挪车,距离很短,速度很慢,所以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处于醉酒的状态,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这种情况危险性就大大的增加了,如此一来,可不一定能宣告无罪。
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人,不能机械的对其行为进行认定,是否构成犯罪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车速、是否有实际损害、行为人的主观意识等因素,这样才能准确适用法律,准确量刑。
酒精代谢速度取决于很多因素,比如:个人体质不同、喝酒习惯不同,加上酒后还有喝水、呕吐等因素,喝完酒过多长时间酒精才能挥发干净,没有一个固定数值。所以,若是醉酒,尽量还是隔两三天再开车,否则还是会存在构成犯罪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