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违章未处理可以年审吗
车辆年审,又称机动车检验。根据机动车使用性质不同,其检验项目与范围也有区别。根据RB/T218-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机动车检验机构要求》的定义,机动车检验包括: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排放检验、汽车综合性能检验三类。如果车辆在路上被交警查到没有年审,会对其车主进行罚款或扣车,与此同时,在保险合同中,未及时年检的车被视为不合格车辆,一旦出现车险事故是不对其进行理赔的。
车辆违章是指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车辆违章后的处罚分为警告、罚款(扣押车辆)、暂扣驾驶证、吊销驾驶证、注销驾驶证、行政扣留,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车辆年审是每辆汽车每年需要进行的事情,一旦超过了检验有效期,汽车就不能在路上行驶。如果一辆车存在多次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车辆管理所是否能够以该理由不发放检验合格标志呢?今天,我们通过下面这个案例了解一下。
朱某所有的××××××号宝骏牌小型轿车自2016年3月17日起至2018年1月2日止尚有20条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予处理。
朱某的××××××号宝骏牌小型轿车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3月,朱某于检验期届满前到市交警支队下属的车辆管理所申请发放机动车检验标志,同时提交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车辆管理所以该车尚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予处理为由,未向朱某发放该车辆的检验合格标志。
朱某认为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怠于履行发放车辆年检标志的行政行为违法,于是便将其诉至法院。
交警支队认为,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必须处理完毕才能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一审法院认为:朱某提供了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市交警支队应当对其机动车的安全技术进行检验,对检验合格的依法应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登记规定》是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而制定的,属公安部的部门规章,其第四十九条将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设定为核发车辆检验合格标志的前提条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一致,依据上位法优先原则,本案应当根据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认定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最终判决,确认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以原告朱某的××××××号车辆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行为违法;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针对原告朱某提出对××××××号车辆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申请予以受理。
一审判决结果出来之后,交警支队不服,其认为:《机动车登记规定》虽系公安部的部门规章,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改变或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的权限归属于国务院,《机动车登记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除2012年9月12日自行修改外,国务院并未对此规章予以改变或撤销,该规定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依据之一。因此,适用该规定并不构成违法。朱某申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业务办理需要在综合应用平台系统操作方能完成,但该平台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前交警支队是无法操作的,造成了事实上不能。因此,即便法院判决交警支队履行该行为,但作为交警支队这一级别的交通管理部门是无法履行这一行为的,本身无法克服这一障碍。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照执行。《机动车登记规定》是公安部的部门规章,根据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的原则,二者相冲突的情况下,应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本案中,朱某提供了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上诉人市交警支队应当对其机动车的安全技术进行检验,对检验合格的依法应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至于上诉人市交警支队称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前,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在其综合应用平台上无法操作,则是上诉人内部系统操作问题,不能作为其违反法律的根据。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据此,我们可以知道:即使车辆存在未处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但车主提供了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除此之外,交通违法行为被处罚的对象主要是车辆驾驶人,而非机动车,其目的是惩戒和警示、避免违法驾驶行为的再次发生。车辆年检的对象是车辆本身,其目的是及时消除车辆的安全隐患、减少因车辆本身的状况导致的交通事故的发生,两者对象不一致,不可混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