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与分立的程序区别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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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法》对公司合并是否有种类限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公司法》对公司合并、分立以专章规定,不同于原《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有限责任公司意见》分 ...,公司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其一,限制合并前公司的种类,即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等同类之间相互合并,不同种类公司,如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也可以合并。

公司合并与分立的程序区别

一.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归并为一个公司或者说创设一个新公司的行为。

1.公司合并的种类:

公司合并分为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的行为。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的行为。

2.公司合并的程序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合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

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定程序分离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

公司分立的程序,公司分立,其财产应做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如何办理登记企业法人分立是指一个企业法人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法人。因分立而保留的企业应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而新开办的企业应申请开业登记。企业法人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法人,合并为一个企业法人或合并为一个新的企业法人。因合并而保留的企业,应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企业,应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而新开办的企业,应申请开业登记。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合并后法人享有和承担。企业法人的迁移是指企业法人的住所的变更。企业在同一登记注册管辖区域内迁移,作为一般性的住所变更,办理变更登记即可。企业法人住所迁至另一个登记管辖区的,向原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迁移手续。原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同意迁入的意见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撤销注册号,开出迁移证明,并将企业档案移交企业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企业凭迁移证明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营业执照。

韦喜律师为您解答:

  1.公司合并、分立的含义

  公司的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订立合同,依法定程序,合并为一个公司。公司之间合并,可以强化原公司的竞争能力,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促进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

  公司的合并,至少有两个公司才能达成。公司有种类的差别,于是在公司法上就产生了对合并的公司,在种类上是否加以限制的问题,对此在立法和学说上有两种态度;①公司种类非限制主义。即不仅同种类公司,如有限责任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可以合并;不同种类公司,如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也可以合并。②公司种类限制主义。多数国家立法采取此态度,具体有两种不同做法;其一,限制合并前公司的种类,即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等同类之间相互合并;其二,限制合并后公司的种类,即各种公司都可以相互合并,但合并的公司,如果一方或双方为股份有限公司时,那么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因合并而新设的公司,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才行。《公司法》对公司合并是否有种类限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公司法》对公司合并、分立以专章规定,不同于原《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有限责任公司意见》分别就此作出规定,由此可见中国公司法采取的是公司种类非限制主义。

  公司的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定程序分开设立为两个以上的公司。公司分立主要采取两种方式进行:①公司将其部分财产或业务分离出去另设一个或数个新的公司,原公司继续存在,即派生分立。②公司将其全部财产分别归于两个以上的新设公司中,原公司的财产按照各个新成立的公司的性质、宗旨、经营范围进行重新分配,原公司解散,即新设分立。

  2.公司合并的方式

  公司的合并,一般采取两种方式。根据《公司法》第184条第1款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所谓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时,其中一个公司吸纳其他公司继续存在,其他公司随之消灭;所谓新设合并,是指在公司合并时,原先公司同时归于消灭,共同联合创立一个新公司。从实践情况看,公司合并以吸收合并,也就是我们常讲的兼并为多数。

  公司合并后,必然使原有公司发生比较大的变动。《公司法》第184条第2款规定: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由此可见,公司合并将产生以下三种效果:①公司解散,即合并后不复存在的公司归于解散。值得一提的是,这里的解散不同于通常所指的解散,它无须通过清算程序,原公司法人资格即归于消灭。②公司变更,公司合并后继续存在的公司,在吸纳了其他公司后,虽不改变原公司法人资格,但公司内容发生较大变化,导致公司章程和登记事项的变更。③公司设立,新设合并后产生的公司,与原有公司既不存在资产上的控股,也不存在组织上的管理等关系,完全是公司的重新创立,将按规定办理开业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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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分立程序是:   一、公司董事会拟定公司分立方案   此与公司合并类似。但在公司分立方案中,除应当对分立原因、目的、分立后各公司的地位、分立后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问题作出安排外,特别应妥善处理财产及债务分割问题。   二、公司股东会关于分立方案的决议   公司分立属于《公司法》上所称重大事项,应当由股东会以特别会议决议方式决定。股东会决议通过方案时,特别要通过公司债务的分担协议,即由未来两家或多家公司分担原公司债务的协议。为了保证分立方案的顺利执行,应当同时授权董事会具体实施分立方案。该授权包括向国家主管机关提出分立申请、编制其他相关文件等事项。   三、董事会编制公司财务及财产文件   根据《公司法》第176条的规定,公司分立时应当进行财产分割。为妥善处理财产分割,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经股东会授权后,应当由董事会负责实施。   四、政府主管机关的批准   此与公司合并须经政府主管机关批准的规则在本质上相同,即公司分立应以政府批准为前提。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同   五、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176条规定,债权人保护程序主要涉及分立公告及债务清偿程序:第一,在分立决议做出后的10日内,将分立决议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二,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

基本上可以这样去看:

公司解散是公司停止经营、退出市场的重要制度,我国实行“先解散后清算”的机制。公司解散后,非因合并、分立事由,都要经过清算程序,因此公司解散是公司清算的前置程序。

根据《公司法》180条规定,公司因为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公司因该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通过清算,对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处分和分配,了结债权债务关系,从而消灭公司法人资格。

清算是破产清算的上位概念,包含非破产清算和破产清算,非破产清算又分为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自行清算没有债权人和法院的参与,而强制清算是法院根据债权人或股东申请,按法律的规定确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如果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切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此时如果是非破产清算就要转为破产清算程序,由法院依据《破产法》的规定按法定程序和方法选任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

清算程序结束后,公司才能办理注销登记,办理完毕注销登记后,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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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是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企业合并又分为以下三种方式:1.控股合并:意味着A企业+B企业=A企业+B企业,即是说合并双方,只是A取得了B的控制权,A能够对B的生产经营作出决策,但B仍然维持其独立法人资格。2.吸收合并:意味着A企业+B企业=A企业,即A取得了B的全部净资产,并将B的资产、负债全部并入自己的账簿和报表进行核算,B企业法人资格消失。3.新设合并:意味着A企业+B企业=C企业,即使参与合并的各方在企业合并后法人资格均被取消,重新注册建立一家新的企业,由新注册成立的企业持有参与合并企业的资产、负债在新的基础上经营。

公司分立的程序基于公司分立的两种形式而不同。

新设分立相当于注销原公司,成立两个新公司,故需要先行清算程序,然后按照公司设立的程序在工商注册。

派生分立相当于大鱼生小鱼,原公司不注销,设立一个新公司,但是因原公司资产发生缩水,需要进行变更登记,而新公司按照设立的程序在工商注册。

对于债权债务两者是一样的,即在分立之前,原公司应当履行通知义务,可以与债权人达成债权协议的,可以就债务承担约定由其中一个公司承担,若无法达成的,由分立后的两个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具体数额根据分立时的财产分配情况及分立后各法人的注册资金数额来确定。

就效力问题,若存在非法转移资产、虚假的股东会决议或者其他变更文件的,属于法定可撤销情形,股东或者被损害的债权人可以提起撤销之诉。

公司分立指一个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股东会决议分成两个以上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立是和公司合并相反的行为,它是指原有的一个公司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分立时,其财产应作相应的分割。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离成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新的公司;解散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散为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新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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