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扣押证件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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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扣押。《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其他证件包括学历证书、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用人单位录用职工必须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遵循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原则,保证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用人单位只有在生产经营需要并能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法》第3条规定的各项权利时,方可录用职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等,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和其他合法证件。也不允许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一方确定保证人,并由保证人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以担保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保证劳动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禁止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件、工资档案、人事档案、社会保险档案。
但在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不依法办事,违法收取保证金等,劳动者为了就业,不敢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直到解除劳动关系时寄希望通过仲裁或者诉讼手段给予救济。还有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以扣押丢弃人事档案、社保档案等手段予以制裁,导致劳动者再就业困难,利益受损。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很多网民和读者都反映,希望对这些问题从司法解释上也加以规制。”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对记者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后认为,这些要求是符合立法本意的。
所以,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扣押证件通过什么途径维权?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在招聘阶段需要通过居民身份证核实劳动者的身份,需要通过相应技能证书核实劳动者具有的相关资格和技能,核实以后用人单位就应当归还这些证件。有些用人单位因资质等原因需要使用劳动者的证件,或是由单位出资为劳动者取得了相关证件,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就不归还证件,但这些证件是属于劳动者所有,单位如果出资进行了培训,可以签订培训服务期协议等,而不能扣押相关的证件。如果扣押相关证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发生扣押证件的问题劳动者要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因为不属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所以不能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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