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构成敲诈勒索罪
如何构成敲诈勒索罪
1、敲诈勒索是如何认定的,是否只要存在对他人威胁并索取钱财的行为就可以认定,但不会关被勒索人的具体情况。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不是只要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就构成本罪,其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不能认定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使存在后续的敲诈行为也不构成本罪或其他财产性犯罪。
所谓“小三”向吴秀波索要财物本身是否有法律上的依据或者更进一步,索要财物是否违法?如果索要本身合法,则其主观上便不是“非法”占有目的。便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吴秀波与该小三同居七年之久,如果可以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双方确实存在的财物纠纷或赔偿问题可以由法院审理后认定,但不能否认该小三有权主张,至于数额多少并无质的区别。可以在法律上不予支持,不等于主张过高便是犯罪。
以威胁爆料这个行为类比,被敲诈勒索人在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况下,是否会仍旧会被认定为敲诈勒索。进一步,被敲诈勒索人在违法刑法的情况下,是否会被认定为敲诈勒索;
关于敲诈勒索行为,并不涉及敲诈行为是否合法,即便是被勒索人违法犯罪,也不能以此为理由进行敲诈。如得知某人犯罪,便以检举揭发为名进行敲诈,一样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不能因为被敲诈者违法犯罪而放纵新的犯罪的发生。
2、如不管被敲诈勒索人是否有道德或者刑事上面过错,威胁爆料均构成敲诈勒索。那么是否导致了对于举报人的巨大限制,某种程度上面法律保护了坏人;
如前所述,不论被敲诈了是否违法或者犯罪,均不影响举报人依法行使检举揭发的权利,但无权进行敲诈非法取财。这里不存在对举报人的不当限制,更没有所谓的保护坏人。
3、公安机关启动刑事拘留程序前,具体谁来认定是否构成敲诈勒索;
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查证。拘留前应当已经立案侦查,当然是公安机关进行查证并认定是否涉嫌犯罪。此时只是涉嫌犯罪,我国刑诉法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4、一旦刑拘是否在法院判决之前,都是被关押状态;
是否羁押,由各个办案阶段的办案机关确定。公安机关或者将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办案机关均有权根据犯罪情节以及嫌疑人本身的人身危险性决定是否羁押,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非羁押措施。
5、如果举报人和吴秀波们之前签订了“保密协议”,并且在当时没有威胁的情况下面自愿签订,是否吴秀波们仍旧可以起诉敲诈勒索。这个跟问题1对应,敲诈勒索罪名的认定。是否有威胁如何判断,当时可能是没有威胁的,但是吴秀波们在做好局以后反咬一口,说有威胁。(1)有威胁如何认定;(2)是否直接导致“保密协议”无效。(PS:我的印象里面这种保密协议是民事范畴,一旦事件上升到刑事层面,我以前的理解,这种协议就是废纸。甚至进一步说,会不会就算吴秀波们说这个协议当时自愿签订,也能最后因为和刑事层面冲突,被作废)
如果双方之间已经解决了经济问题,女方事后没有正当理据再行索要财物,便已经具有问题1 所说的“非法占有”目的,事后的勒索行为也客观存在,便有构成犯罪的可能。
关于敲诈勒索行为,只要可以认定女方意图通过敲诈行为向吴秀波勒索财物即可,至于吴秀波是否因此而被成功敲诈则不影响定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以上就是敲诈勒索罪的法条规定。该罪的基本构成要件是这样的:行为人实施了威吓(威胁、恐吓)行为—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理—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而处分了自己占有的财物—行为人取得了财产—被害人损失了财产。对于该罪,行为人的恐吓无需压制被害人的反抗,只要行为人的恐吓使得被害人产生恐惧而处分自己的财产即可。
他这样做有没有构成敲诈勒索罪?准确地回答你,本案不构敲诈勒索罪。犯罪起点为:人民币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说别人都是胡编。本法律解释不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首先,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次,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所以说在此罪中金额是量刑的关键。
敲诈勒索罪的认定
(一)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行为人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财物,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行为人仅仅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被害人并未产生恐惧情绪,因而没有交出财物;或者被害人虽然产生了恐惧,但并未交出财物,均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二)本罪与的界限仅从字面看,“威胁”既是抢劫罪的手段之一,又是敲诈勒索罪的基本行为方式。但是,其威胁的特定内涵不同:
(1)从威胁的方式看,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直接发出的;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当面发出,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或第三者转达。
(2)从实现威胁的时间看,抢劫罪的威胁表现为扬言如不交出财物,就要当场实现所威胁的内容;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则一般表现为,如不答应要求将在以后某个时间实现威胁的内容,但是当场实现的也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3)从威胁的内容看,抢劫罪的威胁,都是以杀害、伤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胁;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则比较广泛,包括对人身的加害行为或者毁坏财物、名誉等。
(4)从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看,抢劫罪是实施威胁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则可以在当场,也可以在事后取得。可见,这两种犯罪中的威胁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如果案件事实同上述抢劫威胁的各特点相符合,应以抢劫罪论处。如果其中有一条不符合,则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三)本罪与的界限在实践中,有些犯罪分子往往假冒公安人员、海关缉查人员、工商管理人员以及税务人员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敲诈他人钱财,似乎与招摇撞骗罪相同,实则
1、行为特征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为特征,完全以假象蒙蔽被害人;敲诈勒索行为虽然也可能含有欺骗的成分,但却以威胁或要挟为特征。
2、造成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心理状态不同。在招摇撞骗罪中,被害人在受骗后,“自愿”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合法权益;而敲诈勒索行为则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惧,出于无奈,被迫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财产性利益。
3、获取利益的范围不同。招摇撞骗罪所获取利益范围比较广泛,既包括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又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如骗取某种职称或职务,政治待遇或荣誉称号等;敲诈勒索罪所获取的仅限于财物。
4、侵犯的客体不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社会管理秩序;敲诈勒索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实际中,敲诈勒索的行为还是时常有的,特别是在晚上,所以,大家要注意安全,遇到敲诈勒索,先把钱财给他,然后回家报案。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生命健康。
其中之道反制其人之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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