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实际案例
融资租赁实际案例
没有。。融资租赁,得有实际的机器,房地产怎么融资租赁呀,租给谁啊?
如果说房地产的融资租赁,不如说资产证券化了
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ing)又称设备租赁(Equipment Leasing)或现代租赁(Modern Leasing),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
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由于其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出现问题时租赁公司可以回收、处理租赁物,因而在办理融资时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融资。
典型的融资租赁是涉及三方关系的,可以理解其内容包括了租赁和融资两个方面。业务类型主要分为:直租和售后回租。
1、直租。传统的直租业务涉及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
打个比方:你需要一台洗衣机,但你发现你不够钱一次性去买那台洗衣机。这时你看到我很有钱,于是你跟我签融资租赁合同,让我买下来那台洗衣机,然后再租给你。你只需要分期给我租金,就可以一直使用那台洗衣机了。当我们的租赁期满之后,事先有约定好的话,一般你只要按这个用过的洗衣机的残值给钱,就能得到这台洗衣机的所有权。如果没有约定,那这台洗衣机就归我。
这就是融资租赁里典型的直租业务。
在上面这个例子中,商店是出卖人,我是出租人,你是承租人,涉及就是这三方的关系。
2、售后回租。售后回租中,出卖人和承租人为同一人。
继续打比方:你需要钱花。你发现你拥有一台洗衣机。我仍然是那个很有钱的人。于是你把洗衣机卖给我,我给你一大笔钱,然后你和我签融资租赁合同,我再把洗衣机租回给你。洗衣机你继续留着用,但是要分期付租金给我(以上的卖和租并没有先后顺序,实物也并没有实质转移)。租赁期到了之后,洗衣机我再卖回给你或者我收过来。
可以看到这和前面的直租模式大部分内容都是一样的,主要不同在于,在这个例子中,没有了商店作为出卖人,而是变成了你既是出卖人又是承租人,我还是出租人。涉及的三方关系,其中的两方合为了一方。
另外再多说两句,其实售后回租才是目前国内融资租赁业务的主流,根据商务部《2015年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2014年,我国融资租赁企业新增融资额5374.1亿元,直接租赁融资额占比22.4%,售后回租融资额占比61.7%,其他租赁方式占比15.9%。”我理解为目前国内企业的玩法主要还是把融资租赁业务当成单纯的以租赁资产为担保物的一种融资方式,类似于抵押贷款。
掌握了这个题目 这部分你才算可以通过了啊
【计算题】20×5年12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向乙公司租入塑钢机一台。合同主要条款如下:
(1)租赁标的物:塑钢机。
(2)租赁期开始日:20×5年12月31日。
(3)租赁期:20×5年12月31日~20×8年12月31日,共36个月。
(4)租金支付:自20×6年1月1日每隔6个月于月末支付租金150 000元。
(5)该机器的保险、维护等费用均由甲公司负担,估计每年约1000元。
(6)该机器在20×5年12月1日的公允价值为700 000元。
(7)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为7%(6个月利率)(乙公司租赁内含利率未知)。
(8)甲公司发生租赁初始直接费用1000元。
(9)该机器的估计使用年限为8年,已使用3年,期满无残值。承租人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10)租赁期届满时,甲公司享有优惠购买该机器的选择权,购买价为100元,估计该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为80 000元。
(11)20×6年和20×7年两年,甲公司每年按该机器所生产的产品——塑钢窗户年销售收入的5%向乙公司支付经营分享收入。
(1)20×5年12月31日(租赁期开始日)
① 判断租赁类型
本例存在优惠购买选择权,优惠购买价100元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80000元,所以在租赁开始日(20×5年12月1日),即20×5年12月1日就可合理确定甲公司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符合第2条判断标准;另外,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为715 116.6元(计算过程见后)大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90%即630000元(700000元×90%),符合第4条判断标准。所以这项租赁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② 计算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确定租赁资产入账价值
最低租赁付款额=150000×6+100=900 100(元)
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150 000×(P/A,7%,6)+ 100×(P/S,7%,6)=715 116.6(元)>700 000(元)
根据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孰低原则,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应为其公允价值700 000元。
③ 计算未确认融资费用
未确认融资费用=最低租赁付款额-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900100-700 000
=200100(元)
④ 将初始直接费用1000元计入资产价值,则甲公司融资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为700000+1000=701000(元)。
会计分录
20×5年12月31日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701 000
未确认融资费用 200 100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900 100
银行存款 1 000
【思考问题】20×5年12月31日报表列报?
① 固定资产项目=701 000(元)
② 长期应付款项目=900 100-200 100=700 000(元)
(2)20×6年6月30日
① 摊销融资费用
由于租赁资产入账价值为其公允价值,因此应重新计算融资费用分摊率。
计算过程如下:
根据下列公式:
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可以得出:150 000×(P/A,r,6)+100×(P/S,r,6)=700 000
可在多次测试的基础上,用插值法计算融资费用分摊率为7.70%。
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摊销=(900100-200100)×7.70%=53900(元)
借:财务费用 53 900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53 900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150 000
贷:银行存款 150 000
② 计提半年的折旧
在租赁开始日(20×5年12月1日)可以合理地确定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能够取得该项资产的所有权,因此在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时,应按租赁期开始日租赁资产寿命5年(估计使用年限8年减去已使用年限3年)计提折旧。本例中租赁资产不存在担保余值,应全额计提折旧。
借:制造费用——折旧费 70100(701000/5/2)
贷:累计折旧 70100
【思考问题】20×6年6月30日报表列报?(假定该设备生产的产品全部对外销售)
① 固定资产项目=701 000-70 100=630 900(元)
② 长期应付款项目=(900 100-150 000)-(200 100-53 900)=603 900(元)
③ 影响损益的金额=53 900+70100=124000
(3)20×6年12月31日
① 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摊销=603 900×7.70%=46 500.3(元)
借:财务费用 46 500.3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46 500.3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150 000
贷:银行存款 150 000
② 计提半年折旧
借:制造费用 70100(701000/5/2)
贷:累计折旧 70100
③ 假设20×6年12月31日,甲公司发生该机器保险费、维护费1000元
借:管理费用 1000
贷:银行存款等 1000
④ 假设20×6年甲公司分别实现塑钢窗户销售收入100 000元
借:销售费用 5000(100 000×5%)
贷:银行存款 5000
【思考问题】20×6年12月31日报表列报?(假定该设备生产的产品全部对外销售)
① 固定资产项目=701 000-70 100-70 100=560 800(元)
② 长期应付款项目=(900 100-150 000×2)-(200 100-53 900-46 500.3)=500 400.3(元)
③ 影响损益的金额=上半年(53 900+70100)+下半年(46 500.3+70100+1000+5000)=246600.3
汽车融资租赁准备的叫法为「以租代购」,是常规的购车金融方案之一
全款购车
分期购车&零首付购车
以租代购&零首付购车
购车的常规方案有以上三种,第二种分期购车已经成为了普及率最高的方案之一,其中比较有意思的是零首付购车。在透支消费逐渐成为主流之后(本篇不讨论这种消费方案的合理性),如何以最低的成本、最好是零成本购买一台汽车成为了年轻消费者的思考,于是汽车销售商以“何乐不为”的态度提供了零首付。
所谓何乐不为的本质是销售商可以通过零首付获得更大的利润,比如零首付五年分期,在分期付款的五年内汽车用户需要按照协议规定在其店内投保车险,每一单车险销售商可以拿到30%(最高时超50%的)分成,这是汽车销售行业的最大利润点。其次则是零首付购车复杂的手续代办,通过代办手续销售商可以收取数千元不等的手续费,这也是利润点之一。再次则是超长分期产生的高额利息,这对于银行或者品牌的金融公司是巨大的利益。
零首付购车对于销售商而言远比全款购车更有吸引力,因为全款购车是“一锤子买卖”——没有金融服务费,也无法要求消费者第二年在车内继续投保,同时金融公司与银行也没有利息可赚取。所以分期购车的时间越长越好,其中零首付也确实一定程度的实现了三方共赢,至少消费者用低至几千元的费用即可获得一台车的所有权与使用权,需要做的只是定期还款即可。不过零首付购车也不算最极致的利润最大化,以租代购才是“终极模式”。
以租代购于消费者和销售商的关系
1:消费者选择以租代购连最基础的购置税与保险开支都不用支出,从首月起开始定期还款即可。所谓以租代购并不是由消费者支出费用并进行贷款购车,而是由消费者选定某家有实力的汽车销售公司,由公司支付所有的购车款项购买这台汽车;之后由消费者与购车方签订“长租协议”,消费者在还款内只有车辆的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直到还款期结束后才会由购车方将车辆过户给实际用车人。
简而言之,以租代购的核心是“租车”,协议约定的必然是还款期内只有使用权,如果用车人违反协议而没有定期还款,那么购车方绝对有权利收回这台车——毕竟消费者支出的只是租金,从购车开始就没有承担任何资金上的压力。只有在遵守约定还款完成后,最终才能获得一台性质上的二手车(严格意义上的新车)。
2:以租代购对于销售商而言更有吸引力,因为销售商此时同时扮演了金融机构的角色,分期内按照比基础利率高一些的比例赚取利息,同时也还有金融服务费与定投车险的利润,所以实力强大的汽车销售商也乐于使用这种方式,以租代购在海外汽车市场已经非常成熟,成为了除与金融机构合资分期购车以外的最成熟的模式。
重点:以租代购合法吗?相信在了解阅读上述内容后则不会有疑虑了,因为所谓的“消费者”此时不是汽车商品的消费者,而只是“汽车租赁服务”的消费者。每月支出的费用不是严格意义的购车款,而是租车的租金;协议中约定的最终还款期接受后将车辆过户给的不是“汽车消费者”,而是租车人!通俗的解释就是最后的过户只是两方的协商结果,并没有改变租车使用的本质。
总结:以租代购的流程为“租车”再到“最终买自己一直使用的‘新二手车’”,选择这种购车模式要充分理解自己在这一次交易行为中扮演的角色——租客到车主的转变需要还款结束的前提。至于以租代购的综合总成本会高一些也可以接受,毕竟初期没有开支;这种方式是否可以接受,这一问题的答案在于对透支消费的理解与接受程度了。
编辑:天和Au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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