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如何分清
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如何分清
题目交代的并不清楚到底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公司之间财产混同,还是有限责任公司中的个别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同,但是无论是哪一种既然是财产混同了,那么其必然存在共同的特性,简单来说如下:
所谓财产混同也就是说公司的股东破坏了公司有限责任的红线,导致公司的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之间的分界线模糊甚至不存在,那么套用“揭开公司的面纱”的原理,原来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是指公司对外承担无限责任,而股东对公司的债务只在其认缴的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但是这个原则适用的前提是股东和公司的财产分界明确,没有混同。既然现在被破坏那么股东个人就需要对公司的债务超越其认缴的出资范围承担责任。
而财产混同的根本性特征就是股东并未遵守财务的相关规定,将公司的财产挪作个人财富进行处分,例如我们常见的股东从公司账户借支款项但并未出具任何股东会决议或者正常的财务凭证;例如股东以个人账户收取本属于公司的款项,而且事后并未将该部分款项返还给公司;还有我们常见的股东未经股东会决议直接处分公司的财产然后款项归其个人所有。
这些都足以证明股东个人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混同,其所有的原则和出发点就是股东在没有合法程序以及合理的财务制度支持下就单方面侵害了公司的财产,实际上也间接侵害了公司对外债权人的权益。
看公司性质吧!公司规模比较小会出现这种情况,财务制度都是老板说了算,但如果公司规模比较大,比如股份制的那种,应该会有公司的制度,即使是大老板也不可能一个人说了算。
合伙财产包括两部分:
一是全体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是指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实际缴付的出资。
二是合伙企业成立后解散前,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全部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的资产。
并且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二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您好,1、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即使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还是分离的。公司财产是公司的财产,股东财产是股东财产。2、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导致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合在一起,无法区分的,股东个人也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这叫“揭开公司的面纱”或者“公司人格否认”规则。如果混同,法人代表要承担举证责任。《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是律师为大家讲解的关于”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如何分清“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