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行为
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行为
很多人被公司两个字迷惑了。拿公司法的条文去生搬硬套。可以说那些咬文嚼字的,只是会纸上谈兵的书虫,根本不懂实际的企业和公司是怎么经营的。
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这个公司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的。而所谓的一方拿个用于购房,按婚姻法,婚后购房同样的夫妻共有属性。这样一来,互相并不矛盾。无非就是夫妻共有的钱,变成共有的房产。
如果说挪用公司公款,那必须是有受害方举证责任。这个事件里有所谓的受害方吗?只要这个受害方不存在,也就不存在所谓的罪名。
另外,必须保证挪用的钱,不是公司借款,不存在转移资金,损害债权人利益。即使如此,债权人也只能追诉公司的法人责任。无权替这家公司去起诉它某个股东。
如果说这个公司只有夫妻两个股东的矛盾的话。那么可能连起诉的资格都没有。除非是两口子打离婚官司,才可能必须分割清楚。
正常情况下,老公会起诉自己老婆掏了他兜里的钱?
所以只要没有实际的受侵害方举证,民不举官不究,也就无罪可言,更谈不上什么刑责。只有在公司存在夫妻之外,存在其他股东时,侵害到夫妻之外的第三方股东利益时。挪用公款的罪名才可以成立。
这个问题不过就是一个旁观的吃瓜群众,替人家两口子操没影儿的闲心罢了。夫妻的钱怎么用,是人家夫妻私人的事。有的人脑补的太多了,扯出来一些什么税务问题。我更习惯命题作文,题目里既然没提及任何税务问题,那么就只能假定已经足额完税。
回答问题还是应该围绕提问去回答的好。脑补的,引申的。只能话题越扯越远。最后跑题了,零分不及格。所以那些想探讨税法,公司法问题的,建议你单独开个法律帖。
公司个人财产混同认定是很模糊的,在实践中是很难认定的,一般是作相对不严谨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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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风险: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通常公司在对外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务,公司要以公司全部财产对外清偿,公司股东仅在出资额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即公司的债权人只能起诉公司要求其偿还债务,公司如果资不抵债,即使进入破产程序,也不能因为公司的债务而起诉公司股东,要求其偿还公司债务。如公司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则存在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刑事风险:
股东和公司财产混同,股东在刑法上甚至涉嫌职务侵占及挪用资金罪。
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大多是使用个人账户收支公司经营款项,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发生在一人公司,或者家族企业的比较多
法律上股东应该按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完成出资,出资登记在公司名下。日常公司款项使用公司银行账号收支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无法证明自己财产和公司财产独立的,对公司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题目交代的并不清楚到底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公司之间财产混同,还是有限责任公司中的个别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同,但是无论是哪一种既然是财产混同了,那么其必然存在共同的特性,简单来说如下:
所谓财产混同也就是说公司的股东破坏了公司有限责任的红线,导致公司的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之间的分界线模糊甚至不存在,那么套用“揭开公司的面纱”的原理,原来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是指公司对外承担无限责任,而股东对公司的债务只在其认缴的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但是这个原则适用的前提是股东和公司的财产分界明确,没有混同。既然现在被破坏那么股东个人就需要对公司的债务超越其认缴的出资范围承担责任。
而财产混同的根本性特征就是股东并未遵守财务的相关规定,将公司的财产挪作个人财富进行处分,例如我们常见的股东从公司账户借支款项但并未出具任何股东会决议或者正常的财务凭证;例如股东以个人账户收取本属于公司的款项,而且事后并未将该部分款项返还给公司;还有我们常见的股东未经股东会决议直接处分公司的财产然后款项归其个人所有。
这些都足以证明股东个人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混同,其所有的原则和出发点就是股东在没有合法程序以及合理的财务制度支持下就单方面侵害了公司的财产,实际上也间接侵害了公司对外债权人的权益。
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容易导致公司股东个人刑事法律风险与民事法律风险。刑事法律风险的表现形式为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民事法律风险的表现形式则为股东个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一、《公司法》对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法律责任的规定
《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通过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当股东为2人以上5人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时,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股东为1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时,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也是公司法上禁止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损害其他股东利益或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具体规定。
二、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主要表现形式
——公司股东随意挪用公司资金。例如股东私人与家庭消费时动用公司资金;反过来,当公司在购买货物、偿还债务时使用股东个人资金,但不管怎么样,股东与公司都不履行相互之间的借款手续。
——为了公司少缴或不缴企业所得税,有意减少公司利润。公司资产常常由股东个人无偿使用;或者指示财务人员违反财务规定,随意支取公司资金个人使用。
——公司通过银行或者社会渠道融资,但公司仅使用部分资金,其他部分资金则由股东个人使用,或者被股东挪用到其他公司使用。
——股东同时成立多个公司企业,几块牌子,一套人马,同在一起办公,资产不分你我混合使用,将盈利企业利润分摊到其他企业,达到不缴或少缴所得税目的。
三、关于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举证责任
如果发生公司债权人起诉公司与股东个人,要求股东个人与公司一起承担债务责任的情况下,到底是原告承担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举证责任呢,还是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呢?
其实,《公司法》已经明确作了回答。《公司法》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可见1人独资有限公司在此种情况下举证责任应该由被告股东承担。那对于股东2-50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此类情况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呢?很明显,《公司法》第64条规定同样适用2-50人有限责任公司此类情况的举证责任承担。因为,对于债权人来说,他不可能比股东个人更能了解公司是否存在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情况,因此由股东个人承担举证责任是完全应该的。
四、如何证明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的相互独立性(即不存在财产混同)
——通过公司制定的独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来证明。公司成立后经营过程中制定了大量财务管理制度,如公司财务报销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流动资产管理制度、现金管理制度、应收账款管理制度以及存货管理制度等等,这些制度是区分公司资产与个人资产的制度基础。
——通过公司日常经营交易中的各项票证来证明。票证是反映公司日常经营活动、资金往来行为的凭证,能够很好的证明公司日常经营行为独立性。如果存在公司资产与个人资产发生混同,会从各种票据、凭证中反映出来。
——通过公司日常税务资料完整性来证明。公司的税务资料包含了公司报税完税情况,如果公司的各项纳税情况基本符合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状态,说明公司的资产状况比较真实,不存在混同或转移行为。
——通过公司日常交易业务来证明。如果公司业务经常以股东个人名义进行,那么必然会通过书面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送货单据等表现出来。如果能证明公司业务生产量基本与这些单据记载相符合,那么可以说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没有发生混同现象。
——通过公司聘请专业会计审计来证明。聘请一家审计事务所对公司财务进行全面审计,编制出审计报告,既是对公司平时财务管理活动是否合规的一次检验,也是对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是否混同的自证清白。
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属于公司人格混同的主要形式,出现人格混同可以解开公司面纱,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和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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