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交通行为有哪些处罚
违反交通行为有哪些处罚
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机构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人员是:交通警察。《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1)警告警告是处罚机关对道路交通违章行为人的告诫,这种行政处罚带有教育性质,又具有强制的性质。警告处罚的作用在于指出违法行为的危害,促使行为人认识违章错误,不至再犯。警告是一种较轻的行政处罚,一般适用于初犯,同时其违法行为必须具有情节比较轻微、后果极小的条件。
2)罚款罚款是限定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额货币的经济性处罚,具有强制性。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其执行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的具体处罚幅度内执行。
3)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是将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证予以扣留,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其机动车驾驶资格的处罚。这种处罚一般要比罚款严厉。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和其他处罚合并使用。
4)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取消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资格的处罚,属于非常严厉的处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和其他处罚合并使用。
5)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处罚机关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短期强制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是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人,违法情节比较严重、造成严重影响或者严重危害后果的一种处罚。
1 挪用,转借机动车辆牌证或者驾驶证的。
2 无驾驶证的人,醉酒的人驾驶机动车辆,或者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3 在城市集会,游行,违反有关规定妨碍交通,不听民警指挥的。4 无理拦截车辆或者强行登车影响车辆正常运行,不听劝阻的。5 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明令禁止通行的地区,强行通行,不听公安人员劝阻的。6 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7 驾驶未经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和批准行驶的机动车辆的。8 驾驶机件不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辆的。9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10 指使,强迫车辆驾驶人员违反交通规则的。11 驾驶机动车违反装载,车速规定或者违反交通标志,信号指示的。12 非机动车驾驶人员或者行人违反交通规则的。13 在交通管理部门明令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14 在机动车辆上非法安装,使用特殊音响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
驾驶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可以由交警进行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处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八十八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十二、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十三、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十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十五、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十六、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扩展资料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特征和分类:一、交通违法行为的特征 1、行为的危害性。交通违法行为对社会、国家和公民的利益具有危害性。 2、行为的违法性。《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由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于管理道路交通的行政法规,违反了它便是违法行为。 3、行为的情节轻微性。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交通违法行为是情节轻微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不需要进行刑事处罚制裁。 二、交通违法行为的分类 1、按行为的主体分为:自然人(机动车驾驶入、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入)交通违法行为和法人交通违法行为。 2、按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主观状态分为:故意交通违法行为和过失交通违法行为。 3、按行为所侵犯的直接客体分为:危害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危害交通畅通的违法行为、危害交通秩序的违法行为和侵犯他人交通权益的违法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
沧州市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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