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婚前房产归男方所有,婚后加上女方的名字,在法律层面上可视为赠予女方一半的所有权。所以,女方在离婚时可主张分割房屋一半的所有权。
至于如何分配,取决于法院结合事实情况,对于房产所有权的判决态度。但无论如何判决,只要一方被判决取得居住权,那么取得居住权的一方就应当支付对方相应的一半房产的补偿费用。
考虑到女方并未支付任何房款,那么法院判决男方取得居住权,可能会判决男方补偿女方的费用少于一半的房屋价值,相反,若法院判决女方取得居住权,可能会判决女方补偿男方的费用多于一半的房屋价值。
婚前房产婚后房产证加名,离婚时房产如何分配,首先只要房产证上有名字就是有份的,按法律来说房产证上的份额多少,离婚时就有多少。
婚前房产婚后房产证加名,离婚时房产如何分配?
婚后将个人婚前房产的产权证上添加配偶名字的,应当视为一方将个人婚前房产的一半赠予给配偶。离婚时该房产应当纳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加名后,房产确实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一旦在离婚进行房产分割时,确实也不意味着加名的女方能够平分房产。在加名登记房产时,有时候双方会明确各自份额,称为按份共有。如果各自份额不平均,房产分割时则未必平均。
如果双方没有登记份额,在审理离婚案件的财产纠纷中,法官也会参考一些因素,比如还贷情况、双方经济情况、双方结婚时间长短、离婚中某一方是否存在过错等,做一定的自由裁量,这时房产也未必会平均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此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还规定,依以上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产权登记有另一方的名字,另一方对房产就有产权份额。但有名字分割时并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关于分割,有协议的从协议,没有协议的,还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对房产的贡献等因素。如果是婚前购房且没有共同还贷部分,那么离婚时,如果房产证只有一方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归产权方所有。如果房产证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分割。如果是婚前购房而存在共同还贷,但房产证只有一方名字的,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如果房产证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分割。如果有贷款未还清,还要区别该房产本身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进行确定。如果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则未还贷部分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如果属于一方婚前购买、婚内还贷的,则未还清的贷款作为该产权人个人债务继续偿还,已经偿还的部分及其增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于房产增值部分的补偿,可以根据房屋购置资金的来源及其在全部房价款中所占的比例来考量其分割原则。产权证上加名字性质上属于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予,因此,婚前或婚后加从法律效力上来说并无区别。房产证加名字,无论哪种方式,房屋产权均应以最后产权登记为准。因此,房产证加名字时最好双方能签署协议,对于产权份额及分割方式等进行明确,避免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