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房产分割
离婚,除了令一个家庭重新恢复成两个独立个体外,也同样将混同一起的家庭共同财产分割成个人财产。在众多离婚案件中,大多数人最在乎的莫过于房产的分割。随着房价持续增长且稳定不降的情况下,结婚看房、离婚抢房的情况,比比皆是,那么今天我们就来聊聊离婚时,夫妻离婚后房产分割。
婚前一方买房且全款付清
《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此可知,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且全款付清,属于个人财产,在离婚的时候,是不能进行分割的。但是,如果双方通过约定,在真实自愿的情况下,将另一方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则属于赠与,此时,变更登记后的房屋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未出资的另一半可以要求分割。
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全款购买的房屋
以婚前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仅是原有财产形态发生转变,其性质还是个人财产。因此,在房产证上仅登记购房者一人名字的情况下,该房屋依然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夫妻另一方是无权要求分割的。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很多人会疏忽对于婚前个人财产凭证的留存。因为房屋的购买时间在婚后,而付房款是婚前个人财产,因此要留意对于该购房款来源的凭证保留。比如,在婚前以出售一套房屋所获得的款项而在婚后又重新购买一套房屋,则该出售所得款项应尽量保留在一张不用于交易的银行卡内,并留有备注,这样在离婚时,便于举证。
婚前夫妻一方贷款购买的房屋婚后共同还贷
这种情况,在生活中非常常见。很多夫妻都是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付首付,婚后两人共同还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收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及其相对应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由此可知,离婚时对于这种情况的房屋,还是以夫妻双方协商为主。而协商不成时,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对另一方的补偿原则一般以“还贷越多、补偿越多;增值越多、补偿越多”为主。
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
这种情况,无论房产证上登记一人名字或两人名字,也无论是全款购买还是贷款购买,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房屋理应进行分割。但是,同样存在一定的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的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以看出,最好的方式还是夫妻双方都登记在房产证上,是较稳妥的方法。
夫妻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房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结合以上着两条,不难看出,无论婚前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只要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都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进行分割。
夫妻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出资的归属以出资时间作为标准:如果是婚前出资,原则上该出资视为双方父母对各自子女的赠与;如果是婚后出资,原则上视为双方父母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对房屋按份共有。如果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两条司法解释,对夫妻双方父母共同出资的情形做了非常好的划分和解释。婚前视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婚后,只登记一方名下时,房屋按份共有,登记双方名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样的处理,可以说是比较合理了。
以上仅是罗列了几种夫妻离婚后房产分割比较常见的情形,但不难看出,最重要两点:一是出资时间,二是权属登记。这两点,对于分割房屋具有重要的作用,应当得到足够的重视。
当然,实践中,存在着大量更为复杂的情形,对于事实的证明也存在一定的难度,那还是需要找律师进行具体案件的法律分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