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检察院抗诉期限
申请抗诉,当事人不服尚未生效或者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或裁定,或者不服已经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使该案进入二审或审判监督程序,通过人民法院审理纠正该案错误。
这里的当事人就是指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家属。
根据民诉法第209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情形包括:
(1)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2)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也就是说法院驳回你的再审申请的,或者在法定的期限(3个月)内没有做出裁决的(可以裁定再审,也可以裁定驳回),你就可以去检察院的民行检察部门,去申请检察院抗诉。民诉法也明文规定,也必须是案件的当事人申请。
另外,检察院可以自己提起抗诉,但是法院的裁判必须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检察院才会主动提起抗诉。其他的错误裁判,检察院只能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提出抗诉。
(一)向人民检察院抗诉必须通过人民法院再审符合《民事诉讼法》209条。(二)2014年10月13日施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56条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申请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的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
对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案件和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案件的审查期限,依照前款规定执行。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1,抗诉是由检察院提出的,不是你向检察院提出,你只能向检察院申请。2,裁定驳回再审不能抗诉,再审后检察院觉得不符合法定程序或判决不当可以提起抗诉。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在我国,抗诉是法律授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法律监督权。关于抗诉的期间,根据上诉还是再审抗诉的不同,规定的也不相同。上诉审程序的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而法律对再审抗诉的提出没有规定期限。
对于刑事诉讼中,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提出抗诉申请时限没有明确。
新《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根据这一条款,在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再审过一次之后,当事人唯一的程序权利就是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检察院在接到当事人申请后,立案审查,审查期间为3个月。但是,新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当事人申请抗诉的期限,即当事人经过法院再审一次之后,在多长时间内有权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既然确立了“法院纠错先行、检察监督断后”的顺位模式,那么应该明确申请抗诉的期限,否则不利于督促当事人及时申请权利救济,原法律纠纷的解决仍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因此,个人认为,参照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的期限限制,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抗诉的期限也应限制为“六个月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