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是多久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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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理监督程序的期限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一、一审法院审理期限1、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二、二审法院审理期限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是否附带民事诉讼?

不同的情况,法院审理的期限有不同的标准。

对于一审公诉案件,理论上来说,可以无限期。

2—3个月:一般来说,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内宣判,最迟不得超过3个月。

6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无限:6个月内无法审结,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院批准。

在我办理的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案件中,能在3个月内审结的寥寥无几,法院延期审理的情况时有发生,检察院补充证据、法官没时间写判决书、法院人手不足积案严重等都可能成为审限延长的理由。

大家都知道,刑事案件的审理包括一审、二审以及再审等三个不同的阶段,在不同的审理阶段中,法律规定的期限是不同的。

一、一审法院审理期限

1、公诉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自诉案件

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上述公诉案件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3、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二、二审法院审理期限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三、审理监督程序的期限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很多当事人问我们,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是多久

我们通常的回答是:一般的刑事案件会在案件到法院后,3个月内开庭,3-6个月内宣判,但是有特殊情况。今天我们详细谈一谈一审期限问题:

首先,对于一般的刑事案件,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内宣判,最迟不超过3个月。

但是实务中,我们办理的刑事案件却极少有在2个月甚至是3个月内宣判的。其原因是为何?

第一种是因为案情“重大复杂”(主要表现为刑事诉讼法156条规定的四类案件:1.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 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二种是案情本不“重大复杂”,但因为法院、法官忙、手上的案件多,不能及时开庭、写判决书,所以案件就“被”重大复杂了。

此时,法院就会按照下列规定来延长审限。

其次,对于可能判处死刑或者是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上述“四类案件”之一的,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尤其是“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可谓是“万金油”,法院可以随时出具文书予以说明,从而延长3个月审限。)

然后,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1-3个月。

再有,期满仍不能办结的,可以再次向最高院提出申请。(只要最高院出面,审限不是问题。)

你以为这样就结束了吗?

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法院后,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所以,我们一般说一审会在3-6个月之内下判决只是通常情况。很多重大、复杂刑事案件,尤其是可能涉及最高院的案件(如最高院指定管辖),一审审限可以很长。

去年,我们在黑龙江办理过一起最高院指定管辖的诈骗案(骗取国家出口奖励),一审开了两次庭,两次开庭之间间隔就有半年。

今天下午翻看问答,看到有好多关于刑事案件审理期限的问题,然后看了很多下面各位大神的回答。突然发现一个非常非常严重的问题。

2012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已经做了大量的修改,这里面就包括关于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可是时至今日,六年时间过去了,还有很多法律界的朋友在回答这个问题时还是引用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的规定。

对于公诉案件法院的审理期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有明确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我已经看到还多大神在回答这个问题时还是停留在老法律上,像回答靠前的“合胜法律网”“罗爷法律”等看名字像专业的大神都在这个问题上翻了船。

各位大神,虽然悟空问答是各抒己见,但是特别是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你们应该有严谨的态度啊。

我回答一下这个问题,不足之处请法律界人士指正。以下文字言简意赅。

第一,依法传唤。公安机关为了调查可以传唤相关人员到派出所配合调查,时限不得超过24小时。

第二,行政治安处罚拘留不得超过15日,超过15日公安机关要向检察院提起申请,检察院批复后最长不得超过30天。

第三,超过30天属于刑拘,最长不得超过半年。既刑拘期限不得超过拘役管制期限。

第四,超过半年,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在期限内必须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在接到检察院公诉书七个工作日内必须回复是否准许立案,证据不足的可以要求检查机关补充说明,检查机关认为证据不足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最长期限同样不得超过半年,犯罪嫌疑人羁押一天抵刑期一天。对于案情比较复杂的,不得超过两年。

第五,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通知公检,同时对犯罪嫌疑人下达公诉书。被告人应在接到公诉书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申请回避,如果无异议按照法院规定日期出庭。对于案情比较复杂的不适用上文所说的法律条文,但最大延期不得超过一年。对于比较严重的群死群伤恶劣刑事案件,最长不得超过两年。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复杂的案件可以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第六,本文依据治安条例,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最高检察院司法解释。

我不是司法人员,错误在所难免,希望法律界人士指正。再次拜谢。

1、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公诉案件的规定;未被羁押的,一般在受理后6个月以内宣判。

2、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一般都是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一般最迟都不能超过3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15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3、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一般的刑事案件大概六个月左右,从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日开始,单人单案,案情简单的案子,一般在3-7天内送到检察院提请逮捕,检察院7天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若是被批准了,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继续侦查,这个时间有两个月。两个月内,公安机关将案件侦查完毕,移交检察院起诉。检察院认为案件事实清楚的,会在一个月内起诉到法院,若是认为公安机关没有查清的,会要求补充公安机关侦查。补充侦查视情况而定,时间最长不超过两个月。

若是团伙案件或是重特大刑事案件,时间会更长,因为在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对于此类案件都有申请延期的权利。要看具体情况,一般要个一年多的时间。

一、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

1、一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2、二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3、特别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4、审判监督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民事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民事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5、特别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限制。  

二、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

1、一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2、二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附:(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因特殊情况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予以批准的,可以延长审理期限一至三个月。期限届满案件仍然不能审结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

3.审判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条: 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抗诉书后一个月内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4、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对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裁定;

(二)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三)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四)对被判处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执行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当根据情况,分别适用前款的有关规定。  

三、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四)刑事案件二审期间,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八)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九)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十)其他可以不计入审限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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