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办理刑事案件的权限
检察官办理刑事案件的权限
现在进行司法改革,很多检察院实行捕诉合一。也就是批捕和审查起诉由同一检察官办理,目的是保证程序的连续性和统一性,可以提高检察院内部的工作效率。但这种改革呢,比原来的批捕和审查起诉有两个检察官办理,少了检察院内部的一层互相监督。
公诉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将刑事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审判,要求给予刑事处罚的刑事诉讼活动?提起公诉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重要权力?《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除法律规定的自诉案外,刑法规定的刑事犯罪案件都是公诉案件,都属于检察机关的办理范围?
法庭上指控犯罪的检察官就是在支持公诉,这是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人民法院开庭审判公诉刑事案件,进一步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协助法庭作出正确判决的一种刑事诉讼活动?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公诉人主要承担代表国家指控?揭露和证实犯罪、对法庭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和结合案情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四方面任务。
作为一个体制内的人如果让我来选:县级以上三家没有啥区别,县以下我会毫不犹豫选检察官。
体制内的人也许不会有疑问,体制外的人也许不了解为什么,我给大家解答一下:
1,工作强度。
公安机关民警负责日常警情处置,面对大量警情,很多时候力不从心,还要负责信访维稳,社会面管控所,除此之外才是案件侦查,所以工作强度可想而知。
检察院检察官只负责公安机关、监察机关移送来的案件批捕、起诉,14种司法人员腐败案件侦查及极少的民行案件监督,相对公安工作强度小的多。
法院的法官。随着人民维权意识增强,法院民行案件倍增,面对人少案多,法官不得不加班处理案件。
2,危险系数。
民警天天与各种人群直接打交道,直接面对违法犯罪分子,可以说日日有牺牲、时时有流血。
检察官打交道的不是腐败的公职人员就是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所以相比公安民警没有什么危险。
法官天天是审理案件,进入审判庭往往需要安检,但是对于一些偏执人员,时有伤害法官案件发生。
3,工资待遇。
检法机关人员编制少,自从实行员额制,入额法官检察官工资几乎翻倍。
公安机关人员编制多,虽说增加了两项津贴但是相比检法还差的多。
4,政治待遇。
拿县检、法来说,检、法都是人大选举产生,首长都是实职副处,内设机构都是科级。
而公安机关才是正科级,属同级政府的一个部门。首长通常由副县长兼任弄个副处,内设机构除刑警、交警等个别部门是副科外,其余全是股级。前两年从优待警,股级高配副科,副科高配正科。随着2014年中央发文,以后估计也不给高配了。
5,法律职权。
同一起案件,检察院可以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或不立案,可以决定批捕不批捕,可以决定起诉不起诉;可以决定对法院判决抗诉不抗诉,可以监督启动再审程序,可以立案侦查民警、法官违法犯罪。不难看出法律监督权比民警,法官大的多。
所以,要选还是选检察官。
我说的是依法行使职权的人选择,要是为了拿职权违法犯罪,就别看本帖了本帖不适用,不过记住莫伸手伸手必被抓。
自己总结希望采纳
检察官主对要处理刑事案件的批捕起诉,和对法院审理的民事刑事案件进行监督
很多人都问过我这个问题,整个刑事案件的大致流程是什么,分几个阶段?
如果从被害人控告、报案开始算,细分而言,总共可以分为九个阶段,这九个阶段,其实也就是一个刑事案件的大致全部流程,但这9个阶段并不是法定的标准概念,只是实务中的习惯性划分。
第一阶段:报案
刑事案件发生后,如果有被害人、第三人报案,一个刑事案件的程序前期就等于是启动了。
对于控告人、被害人而言,他们的工作包括整理案件事实、搜集相关证据材料、撰写法律文书《控告书》、向公安机关报案、递交报案材料。在开展上述工作的同时,和公安机关进行充分的沟通,确保公安机关正式受理此案。此种请款中,公安机关会出具《受理通知书》标志。
当然很多案件,没有人报案,属于公安机关自己的布控侦查所得线索。
第二阶段:公安初查
公安机关受理报案之后,被害人和律师要配合公安机关展开初查工作,查明关键案件事实之后,确定本案存在基本犯罪事实,以决定是否立案。
本阶段阶段的工作,以公安机关查实基本犯罪事实为标志。
第三阶段:立案,案件进入侦查阶段
在公安机关初查结束后,被害人和律师要根据初查结果,与公安机关侦查、法制等部门充分沟通,配合公安机关将案件正式立为刑事案件开展侦破工作。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如果控告人不服,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申请开展立案监督工作。
公安机关正式立案后,案件可谓是正式启动了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
第四阶段:采取强制措施
首先,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之后,公安机关可能会查封、冻结相关涉案赃款和赃物;
其次,公安机关还可能会对相关涉案人员采取强制措施(刑事拘留等),刑事拘留30天内公安机关如果认为依然有必要继续羁押,就要呈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否则就要变更强制措施。
同时,公安机关还会对相关场所进行勘验和检查,搜集相关物证和书证,讯问、询问当事人和证人,搜集电子数据等等。
此时,从被告人的角度而言,在拘留的期间,聘请律师介入,通过会见了解案情,并对其进行专业的法律讲解和培训,分析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罪轻或罪重、同时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沟通案情,寻找取保的可能机会,此时是最重要的时机,而能够为当事人争取取保的理由,最有利的其实还是案件本身的实体问题,律师在没有阅卷的前提下,如何通过会见和调查,了解全部案情,撰写专业的法律文书与办案机关沟通,其实是非常考验律师能力的。
第五阶段:公安机关呈请逮捕
在公安机关掌握了基本的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之后,促使公安机关呈请当地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向检察院递交《提请批准逮捕书》,检察院最长在7天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决定,然后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公安机关呈请逮捕前,辩护律师应该提前与检察院充分沟通案情,所谓兼听则明,检察院负责批捕审查的部门是侦查监督部门,其如果批准逮捕嫌疑人,但真正办案的人是公安机关,检察院却要对公安的逮捕行为负责,因此检察院对于是否批准逮捕会非常谨慎,对于律师的专业意见,他们也会相对更加重视,此时,律师如果能从案件本身出发提供有利于嫌疑人的意见,而不是套模板走程序,就可能会取得比较理想的结果。
第六阶段:检察院批准逮捕嫌疑人
如果检察院批准逮捕嫌疑人,嫌疑人就会被继续关押在看守所,请注意,检察院批准逮捕之后,案件继续处于侦查阶段,继续由公安机关侦查,比如说钱宝张小雷案,善林周伯云案,目前都已经被执行逮捕,案件继续侦查。
第七阶段:侦查工作结束,公安机关提交《起诉意见书》,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逮捕之后的侦查工作,一般是两个月(还可以延期),此时被告人的律师依然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向检察院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侦查阶段结束后,公安机关会将案件移送检察院,移送全部证据材料,此时,检察院要通知律师可以阅卷,律师在阅卷和会见当事人的基础上,可以得出更全面的辩护意见提交给检察院。
第八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在此阶段,律师的工作主要是与公诉科办案检察官沟通,同时全面核实侦查机关移送的的所有证据材料,促使检察院将案件移交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后,可以走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
第九阶段: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阶段
如果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就已送到法院,进入审判阶段。此时,辩护律师和检察院派出的公诉人就在法庭上博弈。
看了大家的回答,觉得回答的都有些专业,我用最简单直白的语言,告诉你三部门的区别。
1.唯一能把公检法三部门联系起来的就是刑事案件,也就是咱平时说的犯罪;
2.如果把公安捉住罪犯,送给检察院审查起诉,最后法院判决做一个形象的比喻,就好比你去餐馆点了一个菜,去采购炒菜做菜的厨子就是公安,去检查菜品质的经理就是检察院,送到你面前品尝评价就是法院;
3.公安、检察、法院,在审判刑事案件的时候,都要遵循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以及相关解释;
4.公安局对刑事案件有侦查权,说白了就是查案、收集证据、固定证据,在这期间,他需要跑两趟检察院:第一趟,对于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报检察院批准,才能逮捕,公安局只有拘留的权利,没有逮捕的权利;第二趟,对于查完的案子,将卷宗和嫌疑人一并移送给检察院,由检察院来决定,是不是起诉;
5.并不是所有公安局送的刑事案件,检察院都必须起诉的,这些案子有三种出路:其一,证据好,直接起诉;其二,证据不好,退回公安继续查,查到证据好,起诉;其三,检察院直接作出存疑不起诉(有可能犯了罪,但证据链形成不了)或者绝对不起诉(不认为是犯罪,公安办错案子了);
6.被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就到了法院的刑庭手中,法院在对案子进行审查,也有三种出路:其一,认可公安,检察的工作,证据好,判决;其二,证据不好,退回检察院重新查,查到证据好,判决;其三,退回检察院,检察院觉得证据确实不好,做存疑不起诉或者绝对不起诉,如果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法院认为还是证据不行,判决无罪;
7.除了刑事案件,三部门都有额外要干的事,尤其是公安,还承担了许多行政任务,如社会治安,交通秩序,户籍管理等等。检察院以前有反贪反渎职任务,后来被移送给纪委监委,现在多了公益诉讼;法院除了刑事案件,还有承担很多民事、行政案件的判决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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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公、检、法三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受理刑事案件,属于刑事诉讼管辖的 【B 】。
就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规则》,也就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落实《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简称高检规则。
以上是律师为大家讲解的关于”检察官办理刑事案件的权限“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