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如何转让他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制定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第五条的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C公司转让国有资产股,未依照国家的上述规定处置,擅自委托第三人B拍卖公司拍卖,并在拍卖后与原告A公司订立股权转让协议,其行为不具合法性。遂判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公司法领域的股权转让与受让越来越频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变动一直是公司法领域最热门的话题,但由于法院对股权何时变动的观点一直存在争议,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也越来越严重。对于投资人来说,什么样的股权转让协议才算有效,怎样才能算做股权已经确实转让了呢?实践中,应该首先区别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与股权转让生效。
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合同约定对转让人与受让人当事人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受让人应当支付股权转让价款,而转让人就应在合同约定的转让时点内交付股权。
股权转让,是指股权由转让人交付给受让人的交付行为。
对于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遵循合同法关于合同生效的要件要求: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但对于特殊需要批准的合同,还需要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才生效。
在上述的案例中,涉及到国有法人股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就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国有法人股转让的相关规定。案例中的A公司,就是因为未履行这些规定,合同最终被判定无效。
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是不是股权转让就高枕无忧了呢?显然不是的。
实践中大量的股权转让纠纷,就是发生在合同履行时点。因此,在这次的九民会议纪要第8条中,对股权变动也就是股权转让合同履行的时点特意加以明确。
看完这一条,你是不是有点懵了:目标公司哪里有股东名册啊?要是没有这玩意,我的股权转让合同难道就没办法履行了吗啊啊?
在大多数公司的成立和运营过程中,股东名册这东西,确实很少见。但没有并不等于不应该有: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审判实践中,对股东名册上写有受让人名称,是否能够算做股权变动的标志,一直是存在争议的。九民纪要的这一条规定,正是基于这一争议做出的结论性意见:即将受让人名称记载于股东名册作为受让人取得股权的标志。
那么,除了股东名册,还有什么能证明股权转让已经完成了呢?
律师芳姐为大家总结了一下,主要包括:
1、变更公司工商登记;
2、修改公司章程的规定;
3、受让人以股东名义参加股东大会,其他股东未提出异议的;
在这三种情形中,第2种和第3种都是针对公司内部的,也就是在公司不承认受让人股东地位时,受让人可以以第2种和第3种方式要求公司承认其股东身份。
对于第1种来说,除了对内产生效力外,还会产生对外效力。这会发生一种情形:如果受让人与转让人的股份转让合同未经工商登记变更,外部的债权人仍可以原股东作为公司股东主张债权;如果经过了工商登记,债权人既可以向受让人也就是新股东主张债权,也可以向未实缴出资的原股东主张债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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