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抗诉的事由
检察院抗诉的事由
在民事、行政领域就不清楚了,但在刑事领域,检察院抗诉的,那怕是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基本上都会改判的。
所以,判决生效的案件,如果想改判,向相应的检察院反映,申请检察院抗诉,是一个不错的办法。这比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有用用多了,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就像父子关系一样,你想老爸打儿子,真的不大容易。
向检察院申请抗诉,然后由检察院启动再审,就容易多了。检察院亨有法律监督权,里面有个控告申诉科,他的职责之一就是专门干这个的,有理有据的话,基本上都会抗诉的。
虽然我们民事诉讼是两审终审制,但当事人对于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存有的异议的,仍然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再审和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以纠正错误的裁判。
所以,对方不服中院终审判决,向申请检察院抗诉,收到检察院的抗诉通知书,说明检察院已经决定对该民事案件提起抗诉。
根据规定,检察院决定抗诉的案件必然启动再审程序。《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
所以,既然案件已将进入再审程序,那作为当事人还是做好相应的应诉准备。一般来说,法院裁定再审,基本是有新的情况出现,或者原审判决确实存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问题。但这也并不意味着再审就必然改变原审判决,作为当事人还是做好相应的应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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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这个问题不存在以谁为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
同时《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所以结合上述法条可以知晓在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时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再审,同时如果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符合法定事项的情况下依然应当再审,所以当人民检察院抗诉事由与当事人申请再审事由不同时,不代表其要求再审的诉求不被支持。
法院应当再审时应当就抗诉和申请再审事由一并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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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实行两审终审制的。 也就是说,二审的判决是生效判决。
如果对二审的判决还不服的话,只能向法院申请再审。但必须符合再审的法定的事由,不符合法定事由的法院直接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对法院驳回再审申请不服的,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因此,对二审败诉,想要继续走法律程序的,要先是法院申请再审,再检察院申请抗诉的顺序。
就检察院内部而言,由公诉科进行抗诉。外部而言:如果是未生效的判决裁定:检察院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也就是说有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办理。如果是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就要启动再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这种情况只能由最高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由审判监督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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