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取保候审到检察院
公安取保候审到检察院
不会到检察院的,有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检察院会审查采取取保候审是否恰当,如果认为取保候审不当,会建议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后再移送;如果认为可以取保候审,检察院会在受理案件后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关于取保候审时间到后检察院会如何处理的问题,取保候审之后,司法机关并不中断对案件的审理。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后,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不存在犯罪事实的、犯罪情节轻微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不起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会起诉到法院。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还可以取保候审的,检察院是对公安机关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进行审查与监督,对公安机关决定符合取保候审的可以继续执行
问题意见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已经决定取保候审,到检察院和法院阶段一般情况下会也会继续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但违反取保候审义务的,就有可能被依法先行拘留,然后予以逮捕,收监羁押。具体参见刑事诉讼法第71条。
办理取保候审的,最后被宣告缓刑的可能性非常大,基本上也就不会被收监了。
但有一些罪行可能比较严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某些疾病虽然也被取保候审,最后也可能被法院判处实刑并予以收监,后面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可以予以监外执行。
取保候审作为一种约束性很低的刑事强制措施,在我国司法实践当中 ,一般适用于一些涉嫌犯罪但罪行较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体参见刑事诉讼法第67条等。所以不予羁押一般也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供参考。
是的。在侦查、公诉和审判每个阶段,都独立批准自己的取保候审。到检察院后,公安机关批准的取保效力结束,由检察院决定是否继续取保。
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都可以做出,在到了检察院后,如果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采取的正确,也会取保候审,如果认为公安机关的不正确,检察院也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逮捕。
会,如果决定批捕,以前的取保候审依法会被撤销,所以是无效的。案情较轻且没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公安机关可不向检察院申请批捕,在案件侦查终结将案件移送后,再由检察院或法院根据具体案情来决定是否需要逮捕。
取保候审只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采取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如果当事人被取保候审的,并不表示其不构成犯罪,也不能因此而表示来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所以,对于被取保候审的当事人,如果仍会按正常刑事诉讼程序处理,检察院认为符合逮捕条件、有逮捕必要的,仍然会批准逮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扩展资料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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