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处理案件后的赃款怎么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生效的裁决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 一是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有关的行政法律、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 二是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刑事案件作出的裁决。
赃款赃物的性质在程序上只能够通过有权国家机关的生效裁决才能认定,是因为赃款赃物是以违法犯罪行为的成立为前提的,而在某一行为被认定为违法犯罪之前,由于该行为的性质不能够确定,因而通过该行为所获取的财产就难以定性为赃款赃物。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违法犯罪所获取的财产,是否能够定性为赃款赃物,最终只能由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予以确定。在刑事诉讼中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利对赃款赃物进行认定,公安机关无权认定。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只有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后,被告人的非法所得才上升为罪犯的赃款赃物,即是说,在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在其法律上的地位被确定为罪犯之前,其违法所得便不能够成为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赃款赃物。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在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只使用过“物品、文件”、“存款、汇款”、“财物及其孳息”、“合法财产”等字眼,在人民法院审判判决后才有赃款赃物的说法。因此,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
第四十三条,“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罪重的证据材料”,等等。
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规定应当仅适用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无权以此规定追缴财物。
- (1)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依法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 (2)侦查机关冻结在金融机构的赃款,应当向人民法院随案移送该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 (3)查封、扣押的赃款赃物,对依法不移送的,应当随案移送证据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规定》明确指出,不得以未移送赃款赃物为由,拒绝受理案件。因此,赃款赃物并不是一律都要移送法院,法院不能以检察院未随案移送赃款赃物为由拒绝受理案件。
发还给受害人。
无法发还的,上缴国库,就是打到财政相关账户上。
现在,案款管理很严密,公安机关不差钱,没多少人会打赃款的主意。
案件侦查终结后,如果是盗窃、诈骗、侵占等有受害人的应当发还受害人;如果贪污、受贿等赃款垂直上缴国库。
对于公安机关侦办的刑事案件中涉及的被害人财物,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九条: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其孳息权属明确无争议,并且涉嫌犯罪事实已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及时返还,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存卷备查,查不到被害人,或者通知被害人后,无人领取的,应当将有关财产及其孳息随案移送。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违法犯罪所得(走私,贩毒,赌资……等)应当依法全数随案移送由人民法院在裁定被告人罪名成立后同时裁定所有违法犯罪所得没收上交国库。
这个问题涉及赃款赃物,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涉嫌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应追缴退换被害人,一时无法查找到被害人的,随案移交由法院判决拍卖上交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