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驳回抗诉后救济途径
检察院驳回抗诉后救济途径
高院是一种概称,包括省级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如果没猜错的话你应该说的是被省高院驳回再审申请,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再审申请被省高级法院驳回时,既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也就是省级检察院)申请抗诉,也可以向最高检察院申请抗诉,当然,也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如果你的再审申请被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你就只能向最高检察院申请抗诉了。不过,通常被最高法院驳回的案件,基本都是从证据和法律依据角度很难被推翻的。
希望您冷静思考,做出最有利的维权决断,早日得到公正裁判!
向检察院控申控告或向当地市人大法工委反应后看能不能纠正,再向省检察院控告,省人大控告不能纠正,最后就是两最高和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针对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抗诉没有被驳回的,只能是维持原判、改判或者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是启动再审程序的原因之一,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当事人不服法院判决,而且在没有上诉权和申请再审权的情况下,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的同级检察院申诉,经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法院的生效判决有错误的,由该检察院提请上级检察院向法院提起抗诉,再审程序启动。
检察机关的抗诉是启动再审程序的最后一道程序。
民事判决申请再审被驳回后,还可以向检察院申诉,要求检察院抗诉。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检察院抗诉后,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如果仍然不服,就没有任何法律途径可以走了。到现在为止,所有的法律程序都走完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三)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因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
虽然抗诉法律程序走完,判案不公,或者错案,还是可以上访,往全国人大提出错案,冤案理由,当然一定要找到法律根据,说明事实,因为法律是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判案,并沒有说以一审为依据判案,一审事实没搞清,就不是事实,所以准绳也不对。
事实是靠证据来证明的,抓住事实的关键主要问题,有佐证条件,符合法律条款,告到那里都行,错案一定要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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