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和保证同时存在
“抵押和保证同时存在,应如何履行义务?”
答:如果债务人用自己的财产进行了抵押担保,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如何主张权利呢?债权人对抵押权和保证债权是否有顺序和限额上的限制呢?
履行顺序和份额的限制
一、约定优先,有约定按约定:
如果债务人、保证人共同或者分别与债权人约定了担保责任履行的顺序和份额的,那么就按照约定履行。
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
如果债务人、保证人没有和债权人约定担保责任的履行的顺序和份额的,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因为债务人以自己的房屋进行了抵押担保,为了防止司法资源的浪费,避免循环追偿,因此,债权人行使权力就有了“顺序上的限制”,债权人只能先就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权实现债权,不足的部分,才能要求第三人履行相应的保证责任。
混合担保的其他情形
如果债务人没有用自己的财产进行抵押或者质押担保的情况下,债务人行使权利有没有顺序和份额上的限制呢?
没有,因为债务人没有以自己的财产提供物保,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没有履行顺序和份额上的限制。
综上,银行在没有执行您朋友的房子之前,银行不能直接要求您还钱。
这个问题,理论上来说,存在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的区分,如果是约定的一般担保,那么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不过,现在银行办理这些事情都会确保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一般不会约定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这样的话具体执行的时候就是默认连带担保。
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银行有自主选择权,也就是说,如果担保人有更容易变现的财产(例如存款),银行会要求最容易变现的那种履行方式。具体到本案,如果当事人有存款,银行会要求执行存款,如果担保人名下没有别的容易变现的财产,则会处置房产。简单点说就是银行可以要求你还款。
另外,如果你履行了担保责任,替朋友换了银行的贷款,后边你有权向你朋友追偿由此带来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等。注意要及时起诉,以免超过了诉讼时效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银行在没有卖你朋友房子的情况下,能否要求你直接还钱,主要取决于担保合同约定的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一般担保不能要求你直接还钱,连带担保则可以要求你直接还钱。
我是中国注册会计师,拥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下面具体做一些分析,供您参考。
一、一般保证拥有先诉抗辩权
《担保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也就是说,当你朋友不能及时还债时,银行必须先提起诉讼或仲裁,并经法院审判或仲裁后,对你朋友抵押的房产进行强制执行,否则不能要求你提供保证责任。
你可以再看一下你当时签的保证合同,有没有约定属于一般保证,如果有,适用以上规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属于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银行通过司法拍卖等方式,将你朋友的房子拍卖了,所得款项不够还债,剩余的部分需要你承担保证责任。
二、连带保证有责任直接还钱
《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在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规定,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你的担保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为“一般保证“,就属于连带保证,银行是可以直接要求你还钱。
三、如果承担了还款保证责任,可以追偿
《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也就是说,如果你实际上替朋友还钱了,可以再向朋友追偿。就你朋友的情况,建议及时起诉,避免因两年诉讼时效过期,推动诉讼追债的权利。
债务人自己进行抵押的,债权人应当先用债务人的抵押物进行清偿,抵押物变卖清偿后后,仍不足部分由担保人承担。
同时存在抵押和保证,由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抵押, 应先由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抵押实现。不能直接扣担保人费用。
律师解答:这个需要看您当时签的担保合同中是否有明确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依照公权法的规定必须先卖您朋友的房子,在不足的情况下才能要求您行使担保责任。
看你们的担保协议是如何约定的?担保书内容不同,承担的责任就不一样。如果你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是可以不卖房屋的情况下要求你还钱。一般情况下也要经过法院生效判决,才能申请强制执行。
按当时签订的担保合同或协义办就行了!
在同一份借款上既有物的担保和人的保证,具体如何承担责任,其实并不是简单的按照物权优先担保的原则,而是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分析,这样才可以明确借款人及其担保人的责任。
如果在担保合同上有对担保债权实现的顺序进行约定,那么就按照约定的顺序来实现担保物权
通常一份借款合同,如果上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会对偿还的顺序进行约定清偿,因为法律是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达的,只要对合同中的担保债权进行了顺序约定,那么在具体实现债权的过程中,就以几方当事人约定的顺序来进行责任分配 。
要是几方当事没有就担保债权进行约定清偿顺序的,那么只能按法定的情况来处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基本上以是物的担保优先进行处理,这是因为物权优先于债权,而且更容易实现变现,这就是物权的担保往往优先于人的保证的来由。
不管担保的抵押和保证谁先履行了,都有权向其他担保人请求承担其应承担的部分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通常情况下是一种补充责任,优先是处理借款的财产,但是如果房屋抵押和人的担保都是由借款人以外的人所提供,那么必然会造成担保顺序上人的权利受损。
所以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人就可以请求其他人承担应担的部分,由此可以看出,无论是代位权还是追偿权都系请求权,这一点两者都是相同的,但代位权相对追偿权而言,范围更广。
所以,不要轻易的签订担保合同,如果没有约定为一般保证责任,那么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风险很大。
结语
所以如果当同一份借款合同上同时有抵押合同,又有人的保证的情况下,最好是在合同上约定清楚承担保证责任的顺序,这样对人的担保才有保护作用,避免牵扯进更深的连带责任中。
当然,实践中常以物权优先为原则,所以最好要求借款人本人提供物的抵押最好,这样一处理,人的担保责任就会相对小一些。